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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
作者:王贞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不断完善防治校园欺凌的法律规范。2016年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2021年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都高度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此外,有关部门持续在全国中小学范围内开展防治校园欺凌专项治理行动,也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虽然成效显著,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校园欺凌行为多样、成因多元,单一主体和措施方案无法从根源上杜绝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有效治理中小学校园欺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园欺凌综合治理体系,实现校园欺凌在预防、发现、处理、救济等各环节上的全流程衔接、一体化贯通。其中,有效的事先预防和前端治理是防治校园欺凌的工作重点,及时发现欺凌行为并予以有针对性的干预是防治校园欺凌的有力措施,对实施欺凌者进行有效处理和教育矫治、对被欺凌者进行安抚救济是降低欺凌损害后果的必要配套,共同构成校园欺凌综合治理体系的制度性方案。
健全相关立法规定
当前,关于防治校园欺凌的立法规定多以原则性、指导性为主,缺少明确具体的执行方案和落地措施;对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在校园欺凌防治中的主体责任界定不明,容易造成各主体在具体工作中沟通不畅;对被欺凌者的身心安抚与权利保护关注不足。
因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校园安全和防治校园欺凌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考虑制定校园安全法或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立法,以立法的形式系统全面地规定校园欺凌的内涵、特征与表现形式,确立防治校园欺凌的指导原则,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主体的职责分工,健全落实各主体职责的工作机制,明确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同时,由于校园欺凌行为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因而在校园欺凌专门立法时应当注意与民法典、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现行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避免造成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落实相关部门行政主导责任
学校“教书育人”的基础定位决定了其不能像政府行政部门一样有效调动、整合防治校园欺凌所需的各项资源;而教育行政部门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中通常以政策指导和工作督导为主,难以切实有效地发挥针对性主导作用,容易造成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中行政主导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的不对称,造成行政部门和学校在预防校园欺凌中的衔接合作无法落到实处。
有效防治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应当明确行政主导、学校落实的主体责任分配原则,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与各中小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的提前介入和针对性指导,督促每所学校都按照要求完善各项校园欺凌防治制度,做好校园欺凌防治工作。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发展,网络成为校园欺凌的又一发生渠道。根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等单位联合发布的《2018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占到71.11%的青少年遇到过网络欺凌,其中网络嘲笑和讽刺、辱骂或使用带有侮辱性词汇的比例最高。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严格履行网络监管责任,积极引导、督促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预防网络欺凌的主体责任,对网络欺凌行为做好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有效减少网络欺凌现象的发生。
完善发现处理机制
校园欺凌的发生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这也造成校园欺凌行为发现难的困境,因而有效治理校园欺凌的一个重点就是完善校园欺凌的发现机制。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学校等单位应当建立畅通的校园欺凌线索报告和举报渠道;明确家长、学校教职工或其他负有保护学生职责的人对发现有校园欺凌行为的强制报告义务;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受理欺凌行为的报告并及时做出回复,避免校园欺凌线索发现和报告机制流于形式。对于向负有青少年保护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校园欺凌线索的,不管其是否有权处理,都应当先接受,然后再将有关线索移送给有权处理的部门。
缺少有效的处理措施和对实施欺凌者的矫治方案也是校园欺凌治理中的一个难题。实践中,有关部门和学校一般以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经济赔偿、责令家长严加管教等方式作出处理,缺少有效的矫治教育措施,难以对实施欺凌者起到实质性的教育惩戒作用。因此,应当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欺凌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完善学校处理、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等不同处罚方式的衔接转化,做到罚当其责。同时,综合考虑实施欺凌者的个体情况、欺凌行为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家庭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采取不同程度的教育矫治方案,并对矫治效果进行考察评估,避免“以罚代教”或“一放了之”。
校园欺凌往往给遭受欺凌的学生造成身心上的双重伤害,甚至可能会影响其健康人格和价值观养成。因此,应当完善对遭受欺凌学生的安抚救济机制,落实校园欺凌治理中的双向保护原则。学校应当根据遭受欺凌学生的身心情况制定个性化安抚救济方案,采取适当方式对遭受欺凌学生进行情绪疏解、心理抚慰和恢复指导,可以邀请专业人员为遭受欺凌学生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社会帮教等服务。家长应当随时关注遭受欺凌子女的行为和心理变化,多与孩子进行交流,增强其安全感和信任感,帮助孩子早日走出受害阴影,并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遭受欺凌学生的救济工作。
构建多元参与机制
校园欺凌现象既反映了学校、家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有效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构建立体化、网格化的校园欺凌防治支持机制。
中小学校在防治校园欺凌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管理还不够完善,没有建立专门的校园欺凌防治组织及工作方案,许多教师也没有接受过防治校园欺凌的专门培训,学生也缺少对校园欺凌的形式、遭遇欺凌后如何寻求帮助等内容的基本认知。因此,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校园欺凌制度及实施方案,针对有不良行为或欺凌行为倾向的学生进行提前干预,降低转化为校园欺凌的风险,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发现和处理机制,提高应对校园欺凌的能力。将防治校园欺凌相关知识纳入教师培训,切实发挥法治副校长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时、专业地处理校园欺凌相关事务。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生命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对自己和他人的尊重意识、守法意识以及识别欺凌和自我防护的能力。
研究发现,欺凌行为更容易发生在家庭成长环境存在一定问题的学生之中,当中小学生遇到困难或挫折而无法从家庭环境中获得正常的情绪引导与疏解时,在其他因素刺激下容易将负面情绪宣泄在自己或他人身上。因此,应当切实发挥家庭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家长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培养孩子的安全观念、尊重他人和遵守规则的意识以及识别欺凌和保护自己的能力,与学校定期沟通、分享孩子在家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情况,发现孩子有异常情绪和行为时,及时与孩子进行交流并告知学校,家校合作共同做好对孩子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纠偏,预防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有研究指出,在德国,包括救济机构、私人基金会、大学、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都积极参与反校园欺凌,构建起了多元协作、共同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支持体系。社会力量的参与,对于协助处理具体的校园欺凌事件以及引导形成反校园欺凌和关心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都能发挥积极作用。因此,鼓励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为做好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提供宣传教育、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社会帮教等专业化服务。
《光明日报》( 2022年04月19日 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