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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治建设应久久为功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3-09-28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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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视点】

  作者:杨帆(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生态环境是人类基本生活生产资料的来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强烈。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立改废释纂并举,建立起了一个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将生态环境保护向国家安全、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拓展,比如,制定了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等关乎国家安全的保障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性的综合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区域和领域的专门治理规范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为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以法治手段保障生态环境的必由之路。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我国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解决横向多头交叉执法和纵向多层重复执法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进行执法检查,促进了相关法律的实施。与此同时,法院系统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完善专门的环境诉讼制度,通畅环境诉讼路径,形成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的专业化诉讼模式。2021年的“云南绿孔雀案”,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观念,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至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有效预防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成为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

  在肯定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步的同时也应看到,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有待缓解,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关键期。面对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细化生态环境立法十分必要,严格执法更应久久为功,容不得丝毫松懈。

  推动生态法治建设需要全民参与,只有广大群众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与意义所在,体现生态文明内在理念的法律才可能被全体社会成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此,应积极开展以生态环境法治为基本内容的普法宣传,通过多个渠道多种方式宣介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以案说法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法治意识。

  《光明日报》(2023年09月28日 05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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