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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未来产业既要“先手棋”,也要“红线”和“底线”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4-04-18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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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随笔】

  作者:武晨箫 胡明艳(均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未来产业是培育和构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是新时期我国塑造国家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制定未来产业发展规划,开辟量子技术、生命科学等新赛道,创建一批未来产业先导区。基础研究处于从研究到应用、再到生产的科研链条起始端,是催生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只有基础研究的地基打得牢,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竞相涌现,未来产业的大厦才能建得高,新质生产力才能取得突破性发展。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国际科技竞争合作形势错综复杂,围绕未来产业的竞争空前激烈。我国要实现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目标,就必须强化面向未来产业的基础研究,系统推进科技创新事业。

  一是要瞄准未来产业发展的制高点,在相关基础研究领域前瞻性布局。在“科学—技术—产业联合体”模式下,基础研究的突破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未来产业发展具有根本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在人工智能、量子技术、脑科学、微电子、区块链、生物医药、新能源等前沿科技领域做出重要部署。其共同点在于从国家战略高度,对在未来产业发展中发挥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进行持续有力的支持,将基础研究与新兴产业、国家目标相互贯通,以争夺未来国际竞争的主导权。对此,我国必须在科技政策规划理念上强调基础研究塑造未来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作用。党的坚强领导和高效的政府行政力量是我国发展未来产业的制度优势,应继续强化党和国家作为重大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在潜力和风险并存的基础研究领域开展集智攻关,下好在未来产业发展方面占领制高点、掌握主动权的“先手棋”。

  二是要强化企业在基础研究中的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的战略需求和研发能力愈发成为影响未来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然而,从基础研究投入结构来看,当前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主要依靠中央财政,企业投入明显不足。从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普惠性支持政策体系来看,我国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工具普遍存在“重后端、轻前端”现象,而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通常需要更多经费用于前端的基础研究,企业融资需求与金融供给存在错配。从基础研究力量分布来看,相关科研人才和资源主要集中于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的基础研究力量相对薄弱。事实上,企业不仅是技术创新决策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也应成为基础研究研发投入和科研组织的主体。在研发投入上,应鼓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积极构建多元投入格局,使多元资助主体分摊投资风险,共享成果收益。应完善基础研究的合作模式,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其联合基金资助效能,以政府资助引导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同时,搭建企业参与基础研究的公共服务平台,设立面向企业需求的科学基金,解决行业共性问题;提高重点行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引导各类金融资本“投早”“投小”。在人才队伍培育上,应促进基础研究人才向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科技领军企业聚集。积极探索产教融合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针对本科生、研究生的高校—企业“双导师制”。同时,构建完善科研人才“旋转门”机制,改革人员聘任和评价方式,使人才在不同单位的职业发展和工资待遇有机衔接,推动基础研究人才在高校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

  三是应建立完善的新型创新生态体系,为面向未来产业的基础研究提供环境制度保障。随着智能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未来产业与基础研究之间呈现出新的关系。例如,人工智能不再是先由高校进行数学算法研发再进入产业进行转化;2023年,32个重要的机器学习模型都源自产业界。这一科学知识生产方式和产业创新范式的深刻变革呼唤新的科技创新组织架构。在未来产业中,科研链、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相互交织、相互支持。从国内外经验看,前沿基础研究和未来产业的发展需要管理制度、经济金融、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社会氛围等全面支撑,涉及国家与国家、政府各部门、政府与非政府机构以及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多维度协同合作。综合、高效、充满活力的创新生态体系与合理、系统的组织方式有助于打通创新链中的堵点,促使科学发现、技术突破与产业发展交互融通,实现效果、效率、效益和效能的全面提升。因此,必须促进多元主体密切配合,将决策者的战略意识、科研工作者的专业知识、管理者的组织协调、产业界的领军作用、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汇聚成为推动基础研究和未来产业发展的坚实力量。

  四是应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划定基础研究成果在未来产业中的应用底线。基础研究是“深入无人区”的前沿探索,但并非没有禁区。当基础研究成果应用于未来产业时,不能只亮“绿灯”,不亮“红灯”。例如,人工智能是未来产业发展的核心动能之一,但人工智能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准则等问题。2024年3月,欧盟议会高票通过《人工智能法案》,为人工智能的功能性应用划定了明确的禁区。

  我国适应前沿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亟待完善。首先,必须加强新兴科技伦理治理研究,加强科学家与人文社会科学学者的协作,以审慎的态度研判基础研究成果可能带来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其次,必须加强科技伦理的宣传与教育工作。通过设置科技伦理、科学技术与社会等课程,大力提升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的科技伦理素养。同时,积极开展科技伦理宣传工作,提升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最后,通过规范研究议程和强化法律约束,划定基础研究成果应用于未来产业的“红线”与“底线”,使治理体系设计走在未来产业发展的前面。

  《光明日报》(2024年04月18日 16版)

[ 责编:董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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