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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法典编纂传统的历史镜鉴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4-12-16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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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理论道】

  作者:罗冠男(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法典是中华法系得以传承发展的重要载体,法典化是中华法系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编纂法典的传统,并取得了极为辉煌的立法成就。对中华法系法典编纂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能为当前推进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历史镜鉴。

  统一法制、定国安邦的编纂理念

  中华民族自秦汉以来就形成了“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这一传统不仅涉及中央集权、政治版图、思想文化等诸方面,也包含法律制度方面的大一统。法乃国政之基,民命所系,法典本身即昭示着法律制度上的统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成文法典《泰始律》为例,其修订的直接动因,就是为了解决前代律令繁杂、缺乏统一适用标准等困境,由此实现政权范围内的法制统一。

  同时,法典编纂还寄托着国家长治久安的愿景。作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据,法典编纂被历代统治者赋予高度政治意义。据《旧唐书》载,唐高祖下诏制定《武德律》:“朕膺期受箓,宁济区宇,永言至治,兴寐为劳。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余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清圣祖在《康熙会典》的御制序言中称:“夫朝廷之规制损益,无一不关于黎庶。大中之轨立,则易而可循;画一之法行,则简而可守。制治保邦之道,惟成宪是稽,不綦重欤。”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将各自分散乃至逐渐产生龃龉的法律法规重新整合成统一、协调的整体,也是当代法典编纂工作的一项重要使命。例如,民法典按照统一的编纂理念,通过“增、删、改”等编纂方式,将原本分散于九部不同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其中的“合同编”,不仅继承和发展原合同法的核心内容,还吸纳了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中的有效成分。在编纂其他法典的过程中,同样宜贯彻统一法律体系的编纂理念,着力解决法律内部可能存在的矛盾、漏洞、重复等问题,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为国家长治久安保驾护航。

  礼法结合、重视吏治的编纂原则

  在大一统编纂理念统领下,古代法典编纂演进出律典和会典两条编纂线索,分别以礼法结合和重视吏治为编纂原则,从两个不同维度为这一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使得法典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官吏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受儒家学说影响,古代立法以“立教化、正万民”为旨归,注重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礼法结合”的儒家法律思想深刻影响着历代法典编纂,成为中国古代法典尤其是律典的重要编纂原则之一。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一准乎礼”,以礼律实现仁政,其律文的解释和适用严格遵循礼的规准,呈现出“礼本刑用”的基本形态,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受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理理念影响,约束官僚权力成了古代法典编纂的另一重要原则。与重在“设禁”的律典不同,明清会典作为以行政规范为主体内容的法典,重在规制约束官僚权力,即“立规”。如明孝宗在《御制明会典序》中言:“百司庶府,以序而列,官各领其属,而事皆归于职。”明清会典继承自《周礼》《唐六典》以来“以官统事”的编纂体例,以官制为纲目和基础有序展开,对具体的官职、人员、职掌乃至场合礼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凡圣明作述之大经,朝野率由之定则,即备见于设官分职之间”。会典内容“提纲挈领、治具毕张”,贯彻官员选拔、管理、考核、监察全过程,处处体现出对官僚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古代法典礼法结合、重视吏治的编纂原则,对当代中国法典编纂具有启示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应当认真挖掘我国古代治官以德的传统和重视吏治的法典编纂原则,不仅要约束行政权力以实现依法行政,也要重视规范行政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管理过程等。

  系统协调、纯熟精进的编纂技术

  中国古代法典的历史演进,既体现为知识与理念的传承发展,也体现为编纂技术的不断提升。从早期简单、杂乱的法令汇编到后期系统、协调的成文法典,中国古代法典的体例、结构、语言不断臻于完善。在编纂律典时,采用正文与注释相配合的方式,是古代立法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表现。《唐律疏议》开创了在律条正文之外附加子注和疏文的编纂模式。律条正文是法律规范,子注是对律条正文中概念、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解释,疏文分为篇目疏议和律文疏议,前者用来说明每篇篇首的源流和目的,后者则是为了“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子注解释律文、疏文疏通律意的内容结构,使之承载着国家解释法律、保障法律适用流畅性的功能,使律典从此有了统一的解释标准。

  明清会典的编纂同样是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技术高度成熟的例证。在立法语言上,明会典为了保障会典的体系性和周延性,在会典修纂时注意条文的分立、合并和调整。如《万历会典》在《正德会典》基础上将“粮储”与“税粮”合并为《会计一·税粮》,同时将《户口二》中“抚治流民”“附载逃户并附籍”目进行分立,在《户口一》中专设“流民”目,与“逃户”“附籍人户”同为《户口一》中的小目。而在结构上,《乾隆会典》创新性运用典例分编的复合体例,“嗣后如间有因时损益之处,其畸零节目,止于则例内增改;即有关大体者,亦止刊补一二条,无烦全书更动,庶一劳永逸,以便遵循”,由此解决了法典的“常”与社会的“变”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典稳定性与灵活性兼具。《嘉庆会典》将会典中的附图汇总为《大清会典图》附于典后,图表的运用使法典语言更加精简,内容也更具确定性。

  当代法典编纂在立法语言与立法技术上已经具备了较为丰富的知识储备,发展出更加多样和实用的立法模式,无需处处因循传统,但古代法典编纂技术中的智慧与经验依然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例如,在行政基本法典编纂中,可将那些基础性、一般性原则及规则进行提炼和系统化整合,纳入总则或基本法的部分以构成行政法的基础;对于大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则无需全部纳入法典,可以保留在法典之外继续发挥作用。如此既能维持法典本身的稳定性,又能确保行政法规则必要的灵活性,从而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机平衡。

  《光明日报》(2024年12月16日 15版)

[ 责编:邢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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