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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2022年10月20日,某传媒公司与主播小李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为小李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利用自身享有的资源对小李进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小李承诺将该公司作为唯一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在合作协议期内,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不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后来,公司发现小李在所签约直播平台开设另一账号进行直播以获取直播收益。公司便以小李违约使用私人账号直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小李于合作期间擅自停止在合同约定的账号直播,未经同意擅自在其他账号直播,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公司有权依据合同选择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小李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法院判令小李赔偿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2.5万元、公证费1500元。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异军突起”,在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乱象。本案中,小李未经传媒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账号从事直播活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认为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对违约金进行调减。实践中,传媒公司以网络主播作为核心资源,在主播培训、平台推流上支出商业成本;主播则依赖传媒公司的包装提高自身知名度,为传媒公司带来流量和收益。各方签订合同规定了各自权利义务,应强化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遵守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和行业氛围。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1月11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