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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静芳(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
据于“道”的包容,是以中国传统哲学的最高范畴“道”为根据的包容,也可称为合道的包容。合道的包容因为受“道”的制约,所以在对象、路径、边界等方面,表现出一些独特性。
对象:可以是对立或矛盾的事物
包容有两种基本形态,其一是诉诸“求同”的包容,其二是不诉诸“求同”的包容。从包容的对象上看,合道的包容是可以容纳对立甚至矛盾事物的包容,其重要特点就是它可以不诉诸求同。
诉诸求同的包容,以“同的发现”为前提,人们对这种包容的经典表述是“求同存异”。诉诸求同的包容是包容的重要形式,因为有共性的事物容易相通、相谐,如“同声相应”“同气相求”“同类相从”等。但是,求同存异式的包容以同的发现为先决条件,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发现不了事物之同,求同存异式的包容就会遇到困难。
关于“同”的重要主张,可见于诸多中国传统哲学流派。道家阐发了和光同尘的“玄同”;名家揭示了天地之同、山泽之同、生死之同、有穷与无穷之同;墨家区分了重同(二名一实)、体同(同属一体)、合同(同处一空间)、类同(有共同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同名之同、同根之同、是之同、然之同、具同、连同、丘(区)同、鲋(附)同等不同种类的同。多种多样的“同”的阐发,为“同的发现”创造了条件,因为事物之间即便没有“此同”,也许还有“彼同”。但是,不同种类的同的分疏,并不能确保求同一定能实现,一旦求同而不得,我们的目光就要转向不诉诸求同的包容。
不诉诸求同的包容,是不以“同的发现”为前提的包容。它可以包容对立甚至矛盾的事物而无需求助“同”。在中国哲学中,不诉诸求同的包容主要借助“道”来实现。无论儒家之道还是道家之道,都可以为不诉诸求同的包容提供担保。
儒家的“道”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中庸之道,是“和而不同”之道,所以能包容对立甚至矛盾的事物而无需求助“同”。中庸之道肯定万物共生的合理性,对合乎此道的包容,对事物之同没有前提性的要求。当这种包容的主体是“天”时,天就呈现其“大”——“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当这种包容的主体是效法天的人时,人也就呈现其“大”——“聪明睿知”“宽裕温柔”“发强刚毅”“齐庄中正”。
道家所谓“道”是统有无之道,它是连接互相对立的有与无的桥梁或枢纽,所以也能包容对立甚至矛盾的事物而无需求助“同”。统有无之道,是能够包容高与下、长与短、福与祸、美与丑、仁与不仁、有用与无用、有知与无知的道。在道家那里,具有包容性的“道”,“渊兮似万物之宗”;具有包容性的人,能够将用智与不用智、上与下、足与不足、广与不广等对立面统一起来。
合道的包容,以“太和”为最高理想。太和之“和”,是“和之以天倪”之和。是“是不是”“然不然”之和,是“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钧”之和。这样的和,是能够容纳相对立甚至相矛盾事物的、具有最大包容性的和。
路径:消极的或中性的或积极的
从包容的路径来看,合道的包容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实现自身,这些路径可以是消极的,可以是中性的,也可以是积极的。
消极的包容是以“无为”的方式实现的、允许他者自然生长的“包容”。这种包容的根据在于“道”之自然无为。就无为而言,它是消极的;就允许他者自然生长而言,它是一种包容。在包容的主体处于强势地位的时候,消极的包容十分难得。墨家期望的“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老子描述的邻国相望而不相往来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理学家赞赏的“绿满窗前草不除”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都离不开这样的包容。
中性的包容是以“通”的方式实现的、为通而通的包容。这种包容的根据在于“道通为一”。较之于消极的包容,它致力于“通”,所以表现得更为主动;较之于积极的包容,它不预设“通”之外的其他目标,所以略显消极。在中国哲学中,“通”是“道”之大用。《庄子·齐物论》有言,“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恑憰怪,道通为一”。合乎“道”的“通”本身就具有正面价值,不过“通”之所以被视为一种包容,不仅是因为它代表着世界的应然状态,更重要的是因为它容忍了他者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容忍了原有状况改变可能引发的种种危机。
积极的包容是以积极有为的方式实现的、以“赞天地之化育”为终极目标的包容。这种包容的根据在于道之“生生”。《易传》认为,“富有之谓大业,日新之谓盛德,生生之谓易”,这就从价值上肯定了富有、日新、生生的意义。理学家认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因为它体现的是道之生生。“诲人不倦”“协和万邦”“赞天地之化育”是对他人和外部世界的干预,但这种干预有一个合理性前提,那就是它不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自利排他的干预,而是以共生共长、共存共荣为旨归的干预,这是一种以积极方式实现的对他者的包容。
合道的包容之路径,可以是顺其自然的消极包容,也可以是不计利害的以互联互通为目标的中性包容,还可以是以万物并育为目标的积极有为的包容。包容路径的多样性,为合道的包容的实现提供了多种可能。
边界:“自然”与“不相害”
合道的包容能以多种方式实现对对立甚至矛盾事物的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边界。合道的包容有两个基本的边界,其一是“自然”,其二是“不相害”。
合道的包容的边界之一是不能反“自然”,因为“道法自然”。在中国哲学中,道家首先对“自然原则”进行了阐发。自然原则肯定事物“自然而然”变化的合理性。但是,推崇自然原则的人,常常对“自然”或“自然而然”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
道家的“自然”与“人为”相对,其所谓的“自然”,常常联系着人的不造不始、不别不析、不设不施;其所谓的“不自然”,常常联系着人对事物原本状态有意识的干涉,如穿牛鼻、络马首等。但在魏晋玄学那里,“身处庙堂之高”也可以是一种自然,而在近现代哲学中,与人密切相关的价值界也可以被归入自然界。
究竟什么是中国哲学所谓的“自然”?自然原则中的自然,离不开事物运行于其间的“系统”。自然是系统中的自然而不是脱离系统的自然。系统不同,自然的所指也就不同。有些学人认为,这个系统是排除了人的自然界,也有一些人倾向于把这个系统看成包含人的系统。不过,不同系统中的“自然”虽有不同,但自然原则却有一种共性,那就是对具有某种稳定性与合理性的系统中事物的自我生发的肯定。换言之,自然原则体现的是对稳定、合理系统中事物的自发性、自主性的尊重。这种尊重,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国哲学,同时也经由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对西方近现代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合道的包容的另一边界是“不相害”,因为道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之道。对自然原则不加审视的推崇是否会导致丛林世界的出现?儒家是有这种担忧的,所以儒家提倡并行不悖的中庸之道。中庸的状态,从根本上说,是无过无不及于“万物并育而不相害”这一边界的状态。在儒家看来,天生万物,所以万物有其天赋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但这个生存权与发展权有一个基本的边界,那就是要符合“天命之性”。天命之性的基本内涵是“共生之生”,这意味着每一物的生存和发展,都不应妨碍他物的生存和发展。儒家强调的心,主要是对他人他物的恻隐之心;儒家强调的性,主要是符合“共生之生”的性;儒家倡导的仁,本质上是万物一体之仁。对儒家而言,合道的包容的最高境界是万物共同繁荣,最低限度是万物互不相害。
合道的包容的边界,是联系着“路”的意象的边界。金岳霖认为,“道”是一条“由是而之焉”的路,所以它不是无限制的,因而不像印度哲学中的“如如”给人一种完全的自在感。同时,“道”又是一条足够宽阔的大路,所以它也不像西方哲学中的“逻各斯”那么冷峻严苛。因为宽阔,所以“道”展示出一种宽容和温情;因为有边界,所以循道之人会刚直不阿、舍生取义。
总之,合道的包容是以“道”为根据的包容。从对象上说,它是可以包容对立甚至矛盾事物的包容;从路径上说,它是可以通过消极的或中性的或积极的方式实现的包容;从边界上说,它是以“自然”和“不相害”为基本边界的包容。合道的包容支持一种包容万有、不拘于一曲、不止于故步的精神,这是中华文明穿过历史长河、走向未来世界的重要思想支撑。
《光明日报》(2025年01月20日 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