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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
更好发挥277万多名各级人大代表作用
光明日报记者 杨桐彤
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自1992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目前我国有277万多名五级人大代表,近95%是县乡人大代表。
“此次修改,总的来说就是围绕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这条主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代表要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将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带到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来,充分发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作用。”
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改的代表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等。
“在其他章节,也有具体条文强调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童卫东说。
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是新修改的代表法一大特色亮点。“两个联系”,即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在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上,新修改的代表法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过去大家认为代表主要是跟人大有关系,加强国家机关同代表的联系,首先想到的就是人大常委会要密切同代表的联系。这次明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作出重大决策、开展重要工作时,要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童卫东说。
在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上,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新修改的代表法规定更加完善。比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为更好发挥代表作用,童卫东介绍,此次修法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做法,丰富了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完善代表小组的组成;根据安排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规定代表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有关会议等。
此次代表法修改,对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督促等工作制度都作了优化完善。其中,围绕重点督办建议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议案建议办理局局长余洋表示:“重点督办建议工作制度是一项在实践中总结、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将重点督办建议工作制度固定下来,有利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确定重点督办建议范围,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把代表建议汇聚的民意民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此外,新修改的代表法还完善了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有关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我要带头加强对新修改的代表法的学习宣传,模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职尽责。”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天山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冉慧代表说。
(光明日报北京3月11日电)
《光明日报》(2025年03月12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