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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思】
作者:陈莉(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
2024年8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较2023年12月增长7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8.0%;我国10岁以下未成年网民约为3849万人,占网民总数的3.5%,10~19岁的青少年网民规模约为1.5亿人,占网民总数的13.6%。可以说,网络已经深入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获取信息、发表观点、社交通信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但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在获得网络巨大便利的同时,又会受到网络犯罪、信息安全等问题以及网络空间中不道德行为的困扰。
与十年前未成年人沉迷于网吧上网不同,手机的普及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创造了更加灵活和便利的条件。每日上网时长在3~4小时的未成年人中,96.61%为手机上网,其中有79.66%的孩子是自己有手机且能上网;时长在5~6小时的,97.92%是通过手机上网,其中83.33%的孩子表示自己有手机且能上网。
爱玩的天性和自制力弱是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典型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青少年很难抵御网络的诱惑。调查数据显示,71.6%的青少年认为自己沉迷网络是“个人自控能力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国家监护的理念,以“网络保护”专章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和报告义务作出了规定。2024年1月1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环境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然而,未成年人在面对“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网络信息时缺少相应的过滤能力,很容易在不知不觉间沉迷其中。对此,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显得尤为重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必须涵养良好的网络生态,这不仅要靠完善的网络立法,还要依靠网络道德自律,充分发挥道德教化的引导作用。
用道德滋养网络法治,只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才能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道德的劝善功能影响着网络主体行为实施的全过程,引导着网络主体行为的动机。为此,网络主体需要具备特有的自觉意识,即责任意识,这是主体自我约束的基本前提。只有具备网络责任意识的网络主体,才能够拥有基本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自觉扮演海量网络信息的“守门员”,时刻牢记自身责任,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前提下实施网络行为。
用道德涵养网络主体,只有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相统一,才能形成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助力青少年茁壮成长。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结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的引领价值,才能使“单个网民”的价值选择凝结为“全体网民”的价值共识,使网络主体形成共同的精神信仰和无形的道德约束,引导青少年自觉抵制网络不法行为,向往光明、崇尚真善美,看到希望、追求美好,聚集网络正能量,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用道德塑造网络价值观,只有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效联动,才能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效能。真善美是中国社会的道德坐标,真善美也应成为网络价值观的核心。青少年网络价值观的确立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特定的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我国发展网络、使用网络的根本目的在于“发挥互联网作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即造福于人民。因此,广大互联网企业只有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在自身发展的同时,饮水思源,才能更好地回报社会,造福人民,呵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光明日报》(2025年03月25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