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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晨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民营经济在稳定就业、促进创新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标志性举措,对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24年以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近日已经正式颁布。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公平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公平竞争制度在价值目标、制度规范和保障机制等方面形成了内在契合,两者从多个方面共同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和制度条件。
一、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公平竞争的价值目标呼应
民营经济发展受到融资难融资贵、市场准入以及公平竞争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要破解这些发展难题,需要进行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一项全面深入的改革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并保障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科技创新、融资支持以及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是民营经济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的关键在于公平竞争,确保民营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并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明确,有利于帮助民营企业增信心、稳预期。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公平竞争作为重要的立法价值目标,着重强调公平竞争规则的设计和落实。在公平竞争理念的指引下,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要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这些立法精神和内容与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在逻辑上一脉相承。
二、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则衔接
作为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回应了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方诉求。在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中,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在制度规则上进行系统思考和科学设计,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有效治理。
与此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充分重视与其他制度的统筹协调,尤其是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衔接,形成体系化、组合性的制度规范体系。2024年6月,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在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条例》第二章“审查标准”结合公平竞争审查实践,对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情形进行系统性梳理,进一步完善了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这为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竞争规则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强调要确保各类经营者能够依法享有平等的机会进入和退出市场,其关键在于政策措施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这有助于评估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同时,明确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从而逐步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准入壁垒,激发市场活力;落实民营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非歧视政策,形成市场准入的长效机制。
在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强调消除地区间的市场壁垒,确保商品、服务、要素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从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民营经济的发展之源在于有效配置商品和要素资源的市场机制,民营经济促进法重点把握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这一主线,清除妨碍要素流动的各类政策措施。首先,该法明确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全要素的平等获取和利用。其次,在金融信贷资源的可获得性方面,该法提出通过实施差异化政策、扩大贷款担保方式、推动构建完善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手段,构建普惠性的融资支持等要素保障体系,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破除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降低民营企业获得要素资源的成本,提升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强调确保所有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成本上依法享有平等的待遇,使得资源能够更多地流向具有更高效益和创新能力的经营者。实践中,各类财政补贴、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不合理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负面效应不断出现。不同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促进型立法,其实施机制在于充分发挥其鼓励、引导的作用,熨平企业创新风险,提高政策效能。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强调限制政策制定机关使用公权力直接干涉企业在定价等方面的自主经营权,确保市场参与者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展开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避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受到不合理的或非法干涉,鼓励企业通过自主决策开展投资和竞争。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公平竞争的监管机制协同
当前,我国针对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否发挥其制度功能,实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有效配合,关键还在于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的核心理念与公平竞争监管导向具有高度一致性,即要求政府部门公平公正行使权力。一方面,立法中明确了监管主体的权力边界,防范监管权力的扩张影响民营企业活力,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对于法律并未禁止的民营企业创新业务活动,不应以行政干预“一刀切”禁止。对于民营企业违法活动,将秉持公平执法,防止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另一方面,强化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核心的竞争监管执法,将竞争监管执法作为保障和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机制之一。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创造广阔空间。同时,在监管执法机制上,进一步明确执法链条中各部门的职责,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有效解决监管执法环节中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失当等不利于民营企业安心发展的问题。
《光明日报》(2025年05月07日 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