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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超(东北财经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教授)陈震(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工程管理学院副教授)
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明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把尺子量到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提出,“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要求“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和“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当前,我国正处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对推进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助企服务专员(右)协助企业办理相关证照。新华社发
1 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的现实意义
监管的公平统一,并非简单的“整齐划一”,而是体现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秩序与活力、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
对法治经济原则的遵循。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核心在于规则的稳定、透明与无歧视。公平统一的监管,意味着所有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面对同等的规则。这要求监管规则本身必须立得正、站得稳,经得起公平竞争审查和市场实践的检验,从源头上杜绝“选择性适用”和“隐性壁垒”。
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支撑的夯实。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关键在于畅通经济循环。如果监管尺度在地区间、行业间宽严不一,就如同在经济循环中设置了无数“路障”和“收费站”,导致要素资源无法自由流动、高效配置。唯有公平统一的监管尺度,才能拆除这些无形的“篱笆墙”,让市场规模优势得以充分释放。
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的深化。高质量的监管不是取代市场,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市场;不是束缚活力,而是为了更有效地激发活力。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通过建立稳定、透明的预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将发展的主动权更公平地交还给每一位市场主体,这是对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潜能最根本的呵护与激励。
2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的内在要求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市场监管公平,重在解决主体性问题,直接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市场监管统一,重点解决一致性问题,通过规范执法尺度和裁量基准实现全国市场的协同运行。市场监管的公平和统一深度互嵌、协同发力,最终目标是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和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要求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体系下,监管规则的制定、执行与监督全过程对所有监管对象一视同仁,确保其在权利享有、义务承担和机会获取上的均等化,最终实现市场环境的标准统一、程序规范与结果公正。
规则公平统一。规则是市场运行的通用语言,其生命力在于公平、权威性源于统一。构建一套统一、清晰、稳定的监管规则体系,旨在为市场主体铺设一条公平竞争的起跑线。这要求我们必须超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确保任何企业在面对相同市场行为时,遵循的是同一把标尺、同一套规范。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铲除滋生系统性不公的土壤,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然而在现实中,规则体系的碎片化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跨领域、跨层级的复杂经济活动中,不同监管部门基于自身职责出台的规章,有时未能实现有效衔接,甚至出现“文件打架”的现象。更为深层的问题,则在于“隐性壁垒”的顽固存在。一些地方仍未彻底摆脱“行政区经济”的思维窠臼,或明或暗地通过“土政策”“玻璃门”“旋转门”等方式,对外地企业、新兴产业设置差异化门槛。这些地方保护行为,割裂了全国大市场,不仅徒增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在根本上动摇了市场公平的根基。
程序公平统一。程序是规则走向现实的桥梁,是监管权力运行的轨道。程序的公平统一,核心在于将程序正义的理念制度化、常态化,要求监管权力的每一次行使、每一个环节都应在公开的轨道上运行,确保市场主体对监管行为有稳定的预期。同时,它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程序性权利的充分保障,让知情、陈述、申辩不流于形式,而是成为约束权力、实现公正的实质性力量。程序公平统一是塑造监管公信力、提升现代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但在实践中,程序的“中梗阻”现象依然不容忽视。一方面,“条块分割”导致程序协同不足。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之间,监管流程往往自成体系,信息互不联通,标准互不认可,使得“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的愿景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程序透明度的缺失与自由裁量权的模糊,为监管公平埋下隐患。当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不足,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清晰、精细的基准指引时,监管的随意性便可能滋生,程序的公信力也随之受损。
执行公平统一。执行是将规则与程序从文本转化为现实的关键一跃,是市场主体感知监管公平最直接、最真切的环节。执行的公平统一,是指在具体的执法和案件处理实践中,面对客观事实、行为情节等基本相同的监管对象,其执法尺度、处理强度等应当趋于等同,实现“同案同判、同错同罚”的执法效果。然而,执行的尺度往往是公平统一最易失守的环节。首要的挑战是区域间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例如,地方保护主义、经济发展压力等多重因素的存在,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选择性执法”或“差异式监管”的情况,表现为对本地企业“关爱有加”、对外地企业“从严查处”,这种执法上的“双标”会严重扭曲竞争秩序。此外,随着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传统的监管模式在应对海量数据、虚拟交易和跨界融合时,显得力不从心。尽管智慧监管手段已开始探索应用,但许多地方仍缺乏深度分析、智能预警和风险建模的能力。这种技术赋能不足所导致的监管滞后与盲区,不仅使新兴领域的风险难以捕捉,更对跨区域、跨市场的统一执法形成新挑战。
3 协同发力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旨在通过法治化、标准化与协同化的路径,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我们从多个维度协同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在深化改革中破解难题,在创新实践中积累经验。
处理好统一规则与弹性实施的关系,筑牢公平统一的制度基础。实现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关键在于构建一套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规则体系。市场监管的本质是法治监管,必须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机结合,既维护法治的统一与尊严,又释放地方的创新活力。为此,应筑牢监管相关的“基准线”,加快健全涉及安全、环保、质量等核心领域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全国市场规范统一。重点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规定,对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各项制度安排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与此同时,也要考虑适当给予地方灵活性,允许其针对特色产业与新业态进行差异化监管试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差异较大,这就要求监管政策既要保持统一性,又要体现针对性。这一过程必须配套以科学的评估与备案机制,确保地方创新服务于整体市场效率提升,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隐性壁垒”和地方保护,实现“放活”与“管好”的辩证统一。
处理好部门分工与系统协同的关系,构建高效联动的监管格局。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跨领域、跨区域的复合型监管事项日益增多,单一部门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厘清跨领域、跨区域复杂监管事项中的主责部门与协同义务,建立常态化的部门会商与争议协调机制,确保监管责任无盲区、指令不冲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是协同监管的引擎,可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打通信息孤岛,实现执法信息与信用记录的互通互认。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在此基础上,应深度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构建智慧监管模型,实现对市场风险的精准识别与动态预警,推动监管模式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见、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转变。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处理好有效监管与激发活力的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精准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将监管资源更多地投向维护公平竞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上来。在监管实践中,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避免监管过度。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实行严管和惩戒,从而引导企业形成稳定的预期和自觉的合规文化,最终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潜力和市场竞争活力。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与做法。
处理好技术赋能与人文治理的关系,使监管体系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市场监管的现代化,不仅是技术的升级,更是理念、能力和方式的全面革新。我们既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又要注重监管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一方面,大力推动市场监管数字化转型,加强对监管队伍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能力培训,全面提升其通过数据进行分析、预警和决策的“智慧监管”本领。加快推进监管智能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监管领域深度融合应用。另一方面,必须坚守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确保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选择性执法、畸轻畸重执法。通过专业化队伍与智慧化技术的深度融合,实现监管效能与社会满意度的同步提升。
《光明日报》(2025年11月11日 0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