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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 柱(山东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国经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论语·先进》第十七章云:
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
季氏是当时鲁国的执政卿季孙肥,谥称季康子。求即孔子的弟子冉求,仕为季氏家臣。学术史上对本章的解释,争议的焦点在于“周公”的身份。有人说“周公”是指西周开国元勋、鲁国始封之君周公旦;有人说“周公”是指春秋时期在东周王室世袭公爵的周公旦后裔;有人说“周公”泛指在周王朝任职的王族;还有人说“周公”是指鲁侯和鲁国公室。而周公的身份之所以会成为问题,其根源在于“季氏富于周公”一句存在解释上的困境。
一
据杨逢彬考证,文献中的“周公”如果是指周公旦的后人如周公黑肩、周公忌父、周公阅之类,必须有同位语如“黑肩”“忌父”“阅”;或者“周公”作“宰”的同位语,称“宰周公”。如非上述情形,则必能根据上下文将此“周公”与周公旦区分开来。除此之外,凡径称“周公”者必为周公旦。“周公”于《论语》中出现四次,其余三次也都指周公旦,因此本章的“周公”即周公旦。笔者认为杨说可信。且《论语·微子》云“周公谓鲁公曰”;《毛诗·鲁颂·閟宫》云“乃命鲁公,……周公之孙”;《左传·文公十二年》云“寡君愿徼福于周公、鲁公”;《公羊传·文公十三年》云“周公称大庙,鲁公称世室”;《礼记·明堂位》云“命鲁公世世祀周公”。可见文献中“周公”“鲁公”之称判然有别,不可能用“周公”来表示鲁侯或鲁国公室。
而无论对“周公”身份持何种观点,学者一般都将“季氏富于周公”直译为“季氏比周公还有钱”或者“季氏比周公还富有”。我们既已确定此“周公”是指周公旦,就不免怀疑,为何要拿周公旦与季康子比富呢?北宋邢昺云:“孔子之时,季氏专执鲁政,尽征其民。其君蚕食深宫,赋税皆非已有,故季氏富于周公也。”这解释了季氏之富,却未解释周公之富。南宋朱熹云:“周公以王室至亲,有大功,位冢宰,其富宜矣。季氏以诸侯之卿而富过之,非攘夺其君、刻剥其民,何以得此?”朱子虽然解释了周公之富,但周公爵禄之富与季氏贪夺之富的性质完全不同,未见其有可比性。况且爵禄之富,列国皆有,代不乏人,何必远称周公?清人刘宝楠又云:“周公封鲁,取民之制不过什一。自后宣公税亩,已为什而取二。季氏四分公室,己取其二,量校所入,踰于周公赋税之数,故曰季氏富于周公。”以季氏的私家收入与周公所定鲁国税率相比,实则是与鲁国公室之收入相比,亦非所谓“周公之富”。可见前人对周公与季氏比富的事理逻辑不能作出有效解释,故清人翟灏质疑道:“依旧说,则周公勋贵有之,曷尝以之致富,而乃与富人相衡量哉?”俞樾也说:“拟人必以其伦,以季氏而拟周公,非其伦矣。”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
二
据《左传·哀公十一年》记载,季康子想在原有赋税制度之外再按田亩征收军赋,即“用田赋”,于是派冉求来咨询孔子的意见。此前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已经实施了履亩而税的田税制度,即“初税亩”。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至此田地所出赋税又将翻倍。这与孔子一贯崇尚的仁政理念显然相悖,所以孔子拒绝回答公家的问话,私下对冉求说:“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国语·鲁语》也载有此事,孔子对冉求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苟欲犯法,则苟而赋,又何访焉?”孔子一称君子之礼,一称先王之制,均在强调厚施薄敛的宗旨,斥季氏改制为贪婪犯法。季氏和冉求没有听取孔子的意见,鲁国遂于哀公十二年正月开始推行田赋制度。
学者一般认为,《论语》本章正是在这一史事背景下产生的,纷纷将“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坐实为冉求推动季康子用田赋之事,却鲜有人将三种文本中的“周公”联系起来。唯有翟灏《四书考异》在“季氏富于周公”之下即征引《左传》之文,认为用《左传》《国语》以证《论语》最允协。又姚永朴云:“《春秋内外传》载用田赋事,亦引‘周公之典’为言,则此‘周公’未可别为之解。”窃谓翟氏、姚氏之说是正确的。孔子告诫冉求时,一称“周公之典”,一称“周公之籍”,这是孔子推崇的法度标准。这里所说的“周公”是指周初制礼作乐的周公旦,也就是《论语》中所称的“周公”。
周公旦勤劳王室,不曾前往鲁国就封,辅佐成王,鞠躬尽瘁,卒葬于周,为天下表率,且距春秋季康子之世数百年。如果要凸显季氏的富与贪,春秋列国强卿巨族无国不有,何须援引周公来比况?周公既无贪名,也不以富有著称,这当作何解释呢?翟灏云:“《说文》:‘富,备也。一曰厚也。’此‘富’祇宜训厚,以与‘薄税敛’之‘薄’反对。季氏之用赋厚于周公典籍,故云富于周公也。”翟氏认为“富”当训为厚,表示赋税重、税率高,“季氏富于周公”是指季氏所定赋税重于周公制定的赋税标准。这便摆脱了周公与季氏比富的尴尬解释路径,且与孔子所言“施取其厚,敛从其薄”形成反面照应。古文献中屡见“薄赋敛”“薄税敛”“薄敛”之说,与之相对者则有“厚赋敛”“重赋敛”“厚敛”“重敛”之语。“富”字本义为丰厚多财,古书常见“富厚”连文,则“富”之训“厚”不可谓无据。然则“季氏富于周公”的语法成分中,真正的主语并非“季氏”,而是季氏的赋税制度;介宾短语“于周公”的真正宾语也不是“周公”,而是周公的赋税制度。以此二者相比,则疑滞全消。
三
那么,依翟氏的说法来理解“季氏富于周公”,是否有“增字解经”之嫌呢?笔者认为,仅就字面上看,说“季氏比周公更加富有”似无不妥,却无法合理解释将季氏与周公作财富比较的逻辑,所以才有学者转而将“周公”说成春秋时的周公、鲁侯或周朝的公侯。但若将《左传》《国语》所载孔子与冉求的对话以及季康子用田赋的事实看作《论语》此章的语意背景,或者将《论语》此章看作《左传》《国语》所载故事的延续文本,在同一语境中揣摩其文意,便会发现翟灏的观点更加贴切。换言之,由孔子对季氏重赋的批判和对周公典籍制度的推崇,延伸到孔子对“季氏富于周公”的判断和对冉求的批评,其语意逻辑是自然顺承的。有了“季康子用田赋”故事背景的铺垫,将“季氏富于周公”视为语义省略,解释为“季氏的赋敛政策重于周公的典籍法度”是合理且正确的。
按《孟子·离娄上》云:
孟子曰:“求也为季氏宰,无能改于其德,而赋粟倍他日。孔子曰:‘求非我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由此观之,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弃于孔子者也。”
这显然是孟子对《论语》本章的改写和申论。观“君不行仁政而富之”一句,所谓“富之”对应的是“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的行为,所谓“君不行仁政”指的是“赋粟倍他日”的事实,对应的则是“季氏富于周公”无疑。可见在孟子眼里,“季氏富于周公”一句并非指向季康子和周公的私家财富,而是从国家治理、赋税制度和仁政问题的角度立说。所谓“赋粟倍他日”并不见于《论语》,指的正是《左传》《国语》所述季康子用田赋之事。可见,孟子也是将季康子用田赋的故事当作《论语》此章的语意背景看待的。这就进一步证明,“季氏富于周公”是指季氏的赋敛重于周公法度。
四
此外还有一点须作补充论证。《论语》“季氏富于周公”一句之所以具备语义省略的条件,除了依托《左传》《国语》的语境之外,还因为这句话也是孔子的口语,固有简略随意的特点。今本《论语》中“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两句置于“子曰”之前,形式上看似为一般性陈述,实则也属于“子曰”的范畴。《礼记·大学》郑玄注引《论语》云:“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论衡·答佞》引《论语》云:“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后汉书·杨震传》李贤注引孔子曰:“季氏富于周公。”《汉书·诸侯王表》颜师古注引孔子曰:“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苏辙《古史·孔子弟子传》引孔子曰:“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这并不能证明郑玄、王充、李贤、颜师古、苏辙等人看到的《论语》版本“子曰”在“季氏”之前,只能说明汉唐学者普遍认识到“季氏富于周公,而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两句也是孔子之语。
清人黄式三说:“‘求也’之称,记者无此体。下‘子曰’宜移在‘季氏’之上。”直呼冉求之名,确实不可能是弟子所记,只能是孔子口吻。但这并非文本上的错简,而是古书中的一种话语倒装。如《论语·乡党》:“色斯举矣,翔而后集。曰:‘山梁雌雉,时哉!时哉!’”当读作(子)曰:“山梁雌雉,时哉!时哉!色斯举矣,翔而后集。”又如《仪礼·士冠礼·记》:“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当读作孔子曰:“其緌也,吾未之闻也。”皆同此例。
因此,“季氏富于周公”乃是孔子的口语化表达。试想,《左传》《国语》文本中孔子称说“周公之典”以批判季氏田赋制度之后,遂发出“季氏富于周公”之语,那是十分自然的省略,当时之人皆不难理解。只不过后来孔门弟子在各述所闻、编纂孔子语录之时,唯独将“季氏富于周公”以下摘出,编入《论语》之中,使其失却了原有的故事背景和语境依托,便鲜有人知晓“季氏富于周公”的本义了。纵观学术史,唯翟灏得其正解。而翟氏之前未有此说,翟氏之后亦无嗣响,余故表彰而疏证之云。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18日 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