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社科发展大家谈】
光明日报记者 俞海萍 王金虎
初夏时节,中央民族大学的校园里一片欣欣向荣。下课铃声已响,教学楼里,法学专业的学子们还在就生态环境法典的法理思考讨论着,法条解读、价值权衡、实践适配……处处洋溢着求真问道的气息。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快完善对哲学社会科学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法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研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石。立足中国国情,深耕法理学、宪制理论等领域研究,中央民族大学校长强世功一直思索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法学学科发展指明了根本方向。”回首来路,强世功依旧心潮澎湃,向记者细细讲述中国法学的薪火相传、守正创新。
中国法学的新时代使命
记者: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发表10周年。回望非凡10年,您作为我国法学事业深耕求索的亲历者、砥砺前行的推动者,如何理解这一讲话的深远历史意蕴与时代价值?其为新时代中国法学事业标定了怎样的前行航向,又为法学从业者赋予了怎样的时代担当与历史重任?
强世功:10年来,中国法学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取得全方位标志性成就,法治思想体系臻于成熟,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司法制度日益健全,法学学科蓬勃发展,涉外法治话语持续增强……这些都彰显了中国法治的新气象。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是伴随着波澜壮阔的中国法治建设伟大进程铺展开来的。回望过去,长期以来,法学界审视近代法治转型脉络,常以清末法制变革为叙事起点,固化形成单一化的法治演进认知。比如,法学界在论述当代中国法治进程时,惯以“清末法制改革以来……”开篇立论,这句通行学界的表述,折射出一种法治认知:我们今日所言“法制”或“法治”,肇始于清末沈家本修律,其目标就是废除中国传统的礼法体系,代之以现代法律体系。
近代废科举、兴新学、引西学……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长期以西方体系为范式、为标尺、为框架。可以说,从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处于漫长的法律移植和文化革新之中。这一历程固然为中华文明现代转型筑基铺路,但久而久之,也让我们在潜移默化中,面临丧失文化主体性与文化自信的严峻挑战。
以西方法理为圭臬、以域外标准改革中国法律,是在不断消解“中国法”自身的内在权威。尤为严重的是,法学领域长期存在着表达与实践的背离:法学核心概念如“法”,多由西方学术定义,而中国社会对法的理解与实践,仍深植于中国历史传统之中。法学界经常讨论的“秋菊的困惑”就源于此。
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5・17”重要讲话具有里程碑意义。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核心要义在于“中国”二字,它以振聋发聩的主体意识与坚定的文化自觉昭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必须扎根中国大地,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与滋养。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几千年文明传统的超大型国家,在国家治理方面积淀了博大精深的思想理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弥足珍贵的治理经验,中国法学研究应当扎根中国大地,构建自主的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法系的权威阐释与深刻论述,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指明了方向。这也是未来中国法学研究应当持续发力的地方。
中国法学研究应立足本土法治实践
记者:10年来,您和学界同仁是如何将法学研究扎根中国大地,回应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真正做到为法治实践服务、为人民服务的?
强世功:法学研究要面对现实,面向田野,这就要求我们走出书斋,走向社会。我读研究生时,受到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学科的熏陶,走出校园与课堂,在基层派出法庭走访座谈、实地观察,其间发现,书本上围绕法治建设的很多“宏大理论”,通常很难直接用于指导实践,必须找到更贴近实际、更具体的概念,来解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到底是怎样运行的。
司法审判既是法律逻辑规范运行的专业场域,也是对接群众日常生活、化解矛盾纠纷的现实场域。但在真实的基层治理中,一切司法活动都依托具体权力空间展开。为此,我专门研究基层“炕上开庭”这类治理场景的空间形态与权力布局,并深刻认识到,法庭陈设、空间规制、法袍法槌等符号仪式,都是司法权力有序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更倾向于从“权力—实践”的角度来理解法律。
面对现实生活,我经常自问,学术研究究竟为了什么?有什么用?法学学者在田野调查时,书包中放的可能多是西方的学术著作。西方学者往往以价值中立为标尺,单纯描摹异域社会风貌、解构纠纷治理模式,而这与普通民众的现实命运彼此隔绝。扎根中国基层的我们,无法保持这种疏离与旁观。身处法治建设一线,我们真切看见群众在诉讼中的难处与困境,始终心系基层百姓的切身利益与长远发展。我们品读费孝通先生的治学历程,更能读懂一代学人“行行重行行”、念念不忘“志在富民”的家国情怀与为民底色。这必然会塑造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品格。
中国的法学研究是扎根中国大地的法学研究,应更关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秋菊的困惑”等类似问题。在一线调研中,要更多地倾听基层群众心声,回应社会现实诉求。始终秉持清醒的理论自觉,对域外法治范式展开理性审视与辩证反思,构筑独树一帜的中国批判法学研究脉络。邓正来、梁治平、苏力等一众资深学者,皆深耕这一研究方向,以本土视野解构外来理论、以中国智慧回应时代考题。
记者:据您研究和观察,法学理论研究是如何敏锐捕捉并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保障、权利保护、社会治理等热点难点问题的?如何在这种回应中实现理论创新与突破的?
强世功:中国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强调司法为民、执法为民。在波澜壮阔的时代进程中,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群众诉求多元分化,时代发展不断向法治建设提出全新命题。
回望法治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法制建设扎根乡土、立足群众,传承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依托基层调解就地化解矛盾,孕育沉淀出“枫桥经验”,构筑起贴合基层治理的法治根基。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迈入规范化、专业化、体系化的新阶段,短短几十年间,我们建立起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体系,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作为超大型国家,体量庞大、结构多元,又面临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如何依靠法治协调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多元诉求,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多元诉求交织、治理场景复杂的现实格局,我们必须坚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根本立场。法律不是西方法理学所设想的那样是通过先验理性推演出来的科学体系,绝非脱离现实的纯粹理论建构,而是根植于特定时代的经济社会土壤,立足国家治理现实而生,是破解社会矛盾、化解治理难题、护航社会发展的关键制度工具。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域形态、不同社会结构,必然催生差异化的法治需求与治理逻辑,“大国法治”这一重要概念由此被提出。
大国之大,既在于疆域辽阔、人口众多,更在于发展差异鲜明、治理场景多元,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必然具备双重特质:一方面,必须筑牢全国统一法治基石,以统一的法律体系与法治原则凝聚共识、守护大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必须摒弃单一同质化的治理思维,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的现实矛盾,采取与其相匹配的法律解决思路。
若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中国从东南沿海到西北地区,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经济区。一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这些地区已经发展到工业化乃至后工业化的程度,并深度参与到全球经济体系中,这种发达市场经济无疑需要一套专业化、程序化、精细化的法律制度。二是西北边疆地区,这里有广大的乡村社会,更倾向于通过“大调解”来解决社会纠纷。三是中部崛起地区,刚好是两种法律解决思路的过渡地带。
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前沿法学研究,还是系统性司法改革,不能采取本质主义或教条主义的立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改革措施。应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着眼于解决眼前面临的具体问题,立足地方实际、聚焦现实问题、贴合群众需求,从而形成多样化的纠纷解决办法。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快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记者:站在新起点,我们该如何冲破西方话语壁垒、破除理论藩篱,在全球法治对话的广阔场域中牢固树立中国学术主体性,牢牢掌握国际学术话语权,向世界传递中国法治理念、彰显中华法治文明力量?
强世功:构建扎根中国、引领时代、面向世界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刻领悟时代思想伟力。必须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始终扎根中国大地、深植中华文明传统,从中华法系的历史脉络与治理智慧中汲取养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唯有如此,才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筑牢根基、把稳方向,真正实现法学知识的自主建构、自主表达、自主传播。
如何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动中国法治研究走向世界?我认为要从根本上抓住两个问题。
其一,重塑法学研究的根本范式,将法律社会学作为各部门法学研究的底层根基。诸多部门法学长期囿于西方法学范式,局限于规范推演、概念建构与法条注释,很容易脱离现实、悬浮于空。
新时代法学研究必须走出书斋、奔赴广阔社会实践,直面法治运行的真实肌理。部门法不能满足于研究从西方而来的规范法学和概念法学,也不能满足于注释法条,而应深入社会实践,体察基层治理百态,洞悉法律条文在现实场域中的落地逻辑,深刻把握中国老百姓在犯罪惩罚、婚姻家庭、财产往来等日常生活中的认知观念、价值取向与朴素正义观念。
这就意味着要推动立法实践从法律移植回归本土实践、扎根民心,凝练亿万民众的生活逻辑、正义诉求与价值共识,将其升华为原创性法学概念,融入制度设计与法律建构,让新时代法律条文承载中国人的价值追求与生活愿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中国法律人而言,这不仅是知识视野问题,更是必须恪守的学术初心与职业伦理。
其二,法学研究要打开视野,法律从来不是孤立自洽的封闭体系,而是治国理政的工具,“法治”要服务于“善治”。法学研究必须从根本上思考什么是“善”的,什么才是“善治”,以及对中国而言,怎样的制度才能实现“善治”。要回答这些问题,法学研究者必须跳出小圈子,与其他学科的学人展开思想对话和知识交流,倾听社会各阶层、各领域的现实诉求,架起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求真求善。
中国式现代化如何走出不同于西方现代化的道路,中国法学如何摆脱对西方法治理论的依赖,构建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学理论?中国法学终将回归中华文明绵延千年的发展脉络,紧扣文明迭代、秩序重塑等时代命题展开深度探索。
从这一维度而言,中国法学研究早已超越条文诠释与制度剖析的浅层范畴,更是关乎文明秩序塑造、治理模式创新、人类法治文明多元发展的宏大事业。因此,站在新起点,未来中国法学研究天高地阔,大有可为。
《光明日报》(2026年05月19日 0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