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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论坛】
作者:赵哲(辽宁大学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研究院副教授),仇焕广(辽宁大学副校长、教授)
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近日,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提出“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要求“严守耕地红线,统筹农用地布局优化”“分区分类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这些政策和举措为我们保护利用好每一寸耕地指明了路径、划定了底线,为夯实大国粮仓根基提供了制度支撑和行动指南。
近年来,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年末,全国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超过10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一半以上,覆盖东北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等主要粮食产区。“十四五”期间,中央累计投入超过7000亿元。目前,建成区灌排设施明显改善,田间道路通达度超过90%,耕地质量明显提升。新形势下,无论是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还是更好守护国家粮食安全,都要求我们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保护好、利用好耕地。
当前,我国耕地质量总体呈现稳中有升良好态势,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面积持续扩大,南方酸化耕地治理和北方盐碱地改造利用均取得积极进展。不过也要看到,不同区域耕地保护面临一些问题,破解之道正在于科技赋能。依靠精准诊断与靶向技术,将分散的治理措施整合为系统方案,从源头改善耕地的水、肥、气、热条件。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正是这一思路的集中体现。为此,应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建设与管护同步,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开展集中连片整治,同步完善农田电网和配套设施,实现“田成方、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深入开展保护性耕作监测试验,以数据驱动促进农机装备迭代升级,并推动科研院所与农机制造企业协同攻关。
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打通“最后一公里”。畅通农业科技成果的落地转化渠道,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进而为筑牢粮食安全底线、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重要支撑。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发力。一方面,加强县级相关部门对乡(镇)级农技推广的管理与统筹指导,探索“县管乡用、下沉到村”的农技推广工作机制。例如,山东对标每年春管春耕春种、“三夏”“三秋”生产、农业防灾减灾、重大病虫防控等关键农时和农事,省市县乡四级1.8万余名农技人员同步开展全省“万人下乡·稳粮保供”农技服务大行动,全省年度派出农技人员近40万人次,巡回指导、定向帮包,各项关键技术落地见效。另一方面,扶持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主体,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民建立稳固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特别是推广适配复杂地形和分散地块的高效农机设备,以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保障粮食生产增产又增收。
保护耕地,必须明确“谁来护”“怎么护”。首先,应健全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地各主体耕地保护利用职责,特别是压实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利用责任。推行耕地保护利用管理“田长制”,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基层组织、田间地块、耕地使用者,把考核重心由行政任务转向保护性耕作措施落实率、农户满意度及耕地质量提升实效。其次,严格落实“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让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效益。在此基础上,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生产经营方式创新,积极引导、鼓励农民依法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此外,着力培育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其在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上对耕地保护利用的积极促进作用。
建立健全“谁保护、谁受益”的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推动耕地保护从政策推动转向行动自觉。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耕地保护利用的投入,激发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积极性。对耕地保护利用中涉及的大型农机具、主导技术、关键作业环节,可予以重点扶持与补贴。同时,适时建立省级耕地质量评价监测机构,通过开展耕地质量效果评价与监测,整体提升耕地保护利用水平。
《光明日报》(2026年06月09日 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