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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苑】
●案情:“顾客”声称吃坏肚子,用来向餐饮店索赔的“就医凭证”,竟是AI一键生成的虚假图片。2025年11月至2026年1月间,杨某在多家餐饮店堂食或购买外卖后,利用人工智能软件,伪造其与女友患急性肠胃炎的虚假就医记录、诊断证明、电子发票、呕吐物照片等材料,并声称要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等投诉举报,或在相关消费平台撰写差评,以此向餐饮店索要“医药费”。部分餐饮店因担心投诉或差评而被迫同意支付钱款。2026年1月,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杨某利用上述方式敲诈得款共计2500元,另有7000余元敲诈未遂。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利用AI生成虚假就医凭证、呕吐照片等全套素材,虚构就餐致病的事实,并以投诉、差评等方式相要挟索要钱财,其主观上并无维权意图,仅有非法牟利目的,客观上利用商户畏惧口碑受损、停业核查等经营心理施压。结合涉案金额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依法定罪处罚。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说法:人们常说“有图有真相”,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近年来,AI技术迅速发展,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作案工具。结合本案,杨某以维权为名、行勒索之实,属虚假维权,在这个过程中,AI应用成为其犯罪工具。通过AI应用,图片生成、文档伪造、素材合成等智能工具操作门槛大幅降低,也让新型犯罪更具隐蔽性、迷惑性。
应当看到,开发人工智能的初衷是赋能生产生活、惠及公众,绝非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任何主体不得利用新技术虚构事实、制造假象,并以此非法牟利。滥用AI等智能工具伪造证据、恶意勒索财物,只要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均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7月11日 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