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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谁的责任?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8-08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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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苑】

  ●案情:齐某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吴某驾驶小轿车多次压实线侵入非机动车道。两车虽未接触,但齐某为避让吴某车辆,采取紧急制动等措施,造成脚踝扭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复核予以维持。对于医疗费,以及误工、交通等损失,吴某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齐某遂将吴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吴某及保险公司辩称,双方未发生接触,齐某受伤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损失不应赔付。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规定变道行驶,迫使齐某紧急制动,双方虽未发生接触,但其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应负全责。最终判决,由吴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999元。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规定表明,“接触”并非认定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时有“无接触”交通事故情形。部分公众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直接接触的碰撞、剐蹭,才构成交通事故,才需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部分机动车驾驶人违规变道、压线行驶、侵入非机动车道、强行抢行、突然转弯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直接触碰到行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但迫使对方为躲避危险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同样属于交通事故,过错方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08月08日 05版)

[ 责编:王文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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