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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钩沉】
作者:李章星(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讲师)
秦汉时期奠定了中国两千年大一统秩序的基本格局,其典章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秦汉军法上承先秦军事理论与实践经验,下启后世封建王朝军法体系,构成秦汉王朝政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颇具学术研究价值。晚清以降,秦汉军法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一,主要依赖传世文献的传统研究时期;其二,传世文献为主、出土文献为辅的过渡阶段;其三,21世纪以来以出土文献为主导的新阶段。
近年来,西北汉简、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大批简牍材料的发掘、整理与研究,极大推动了秦汉军法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亦对若干传统成说形成有力修正。例如,“军法不赦”之说为西北汉简及岳麓秦简中大量“赎罪”“减刑”记录所证伪;“失期法皆斩”之说亦因睡虎地秦简《徭律》“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水雨,除兴”及岳麓秦简《兴律》“发征及有传送也,及诸有期会而失期,事乏者,赀二甲,废”等条文而被重新审视。这些新材料不仅填补了制度运行的诸多细节,更促使学界重新思考秦汉国家治理中“法”的实践理性与弹性空间。本文循此思路,拟对出土文献在秦汉军法新探中的学术价值略作阐释。
一
在出土文献进入秦汉军法研究视域之前,该领域的研究多以传世文献为视角,集中于探讨秦汉军法的理论源流、军事制度及其与刑法之关系等问题。这些研究虽有开创之功,但研究路径大多仅沿袭传统文献的“辑佚学”并加以注释考证,只能勾勒出秦汉军法的模糊轮廓,难以窥见军法体系的整体样貌,而出土文献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扭转了这一困境。
在出土文献中,研究者得以直面秦汉军法的原始文本。岳麓秦简中首次出现的“奔警律”便是一个典型案例。该简文明确记载:“奔敬(警)律曰:先粼黔首当奔敬(警)者,为五寸符,人一,右在【县官】,左在黔首,黔首佩之节(即)奔敬(警)。诸挟符者皆奔敬(警)故徼外盗彻所,合符焉,以譔(选)伍之。”这条律文透露了秦代紧急军事动员的细节:当有警情时,被征发的黔首需要佩戴五寸符作为凭证,“右在县官,左在黔首”的符节制度与调兵的虎符逻辑一致,但其功能是身份识别而非调兵授权。这一发现不仅新增了秦律的律名,更重要的是揭示了秦代如何在紧急状态下快速动员地方武装力量。
岳麓秦简中发现的“挟兵令”同样意义重大。传世文献对秦始皇收天下兵器仅有寥寥数语记载:“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史记·秦始皇本纪》)岳麓秦简的相关令文则提供了执行层面的具体规定,如:“公大夫以上乃得带剑”“官大夫以下不得带剑、挟兵、长刀”“新黔首公乘以上挟毋过各三剑”。这些发现补充了《史记》记载之不足,使研究者得以了解秦代武器管制政策的具体内容与实施细节。
出土文献中新发现的军法条文,其价值不仅在于“增补”了传世文献的缺漏,更在于提供了辑佚工作无法企及的制度细节,从符节尺寸到征发程序,从罪名界定到量刑标准,无一不是原生态的史料信息,极大丰富了相关历史细节。
二
出土文献的第二重价值是将秦汉军法置于秦汉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中加以审视。传世文献的记载零散而孤立,研究者难以判断某条军法与普通刑法、行政法令之间的关系。简牍文献则提供了律令汇编的原始状态,使军法的体系性定位成为可能。
例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的编排本身就具有启发意义。军法条文并非单独成编,而是与《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等行政、经济法规并列抄在一起。这意味着在秦代的法律体系中,军法是整个律令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游离于外的特殊法律。《秦律杂抄》中既有“除吏律”等涉及军吏任用的规定,也有“中劳律”等关于军功劳绩的认定标准,还有“敦(屯)表律”等与军事屯戍相关的法令,内容驳杂而丰富。这些条文与《置吏律》《效律》等普通行政法并列抄写,恰好说明了军法在秦律体系中的“嵌入”状态——它不是一部独立的“军事刑法”,而是散在整个律令体系之中,与军事相关的各领域都有专门规定。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认识。该律令汇编包含《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等近三十种律文,其中《兴律》专门规定军事征发等事宜,它与《贼律》《盗律》等并列,表明汉初同样将军法内容按主题分隶于各律之下,而非独立成“军法”一编。传世文献中所谓“军法”,实际上是对散见于各律中的军事相关条款的统称,而非秦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律篇。
这一体系性认知的深化还具有方法论示范意义。它提示研究者:出土文献中的律令汇编保持了秦汉法律的原始分类方式,通过分析各类律文的编排逻辑和相对比重,可以反推立法者对不同领域的重视程度。军法条文散见于《兴律》《捕律》《杂律》等各篇,说明在非战时状态下,军事事务已被整合进常规行政与司法体系,这种“去特殊化”认识更新了研究者对秦汉军法性质的判断。

图一

图二
三
出土文献开辟的第三条路径,是将研究视野从“文本上的军法”扩展到“实践中的军法”。传世文献所载军法多为静态法律条文,研究者无法确知这些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何种变通、官员如何解释和运用。而简牍文献中的司法文书,尤其是《奏谳书》类案例汇编恰好弥补了这一缺憾。
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攸县令(见图一)案”中,苍梧郡攸县县令(见图一)在所辖利乡平叛过程中,因新黔首逃亡导致战败后上书请求“独财(裁)新黔首罪”“夺爵令戍”,但苍梧郡守审核认定(见图二)及吏卒有罪,不能只裁定新黔首罪名,该案最终由朝廷指派异地的南郡卒史复审,最终认定为(见图一)“欲释纵罪人”,(见图一)被“耐为鬼薪”,去北的新黔首按律“儋乏不斗,斩”论处。又如“毋忧案”中,廷尉围绕毋忧纳钱能否免屯展开法律解释,廷尉最终以“律: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将毋忧腰斩结案。再如通过对岳麓秦简中的“绾等畏耎还走案”的分析与研究,在该畏耎案中士兵至少有三种畏耎罪的形态:不敢独前的畏耎、退走十二步的畏耎、退走四十六步的畏耎;根据逃跑与否、逃跑步数的不同判罚程度不一,由轻及重依次判罚为夺爵以为士伍、耐以为隶臣、完以为城旦、鬼薪。
此外,西北汉简中的日常文书提供了大量基层军政运作的第一手实录,包括戍卒名籍、功劳簿、廪食簿、兵器出入登记、边塞烽燧日记、涉军劾状文书等。例如“信都相长史吴尊功一劳三”“王辅年卌五岁长七尺五寸黑色十月辛巳入牛车一两弩一矢五十”“卒陈卢癸未日尽壬辰积十日毋人马兰越塞天田出入迹”等,这些原始行政簿籍为军法的动态研究提供了素材。又如通过分析居延新简中“建武五年候长原宪劾状”“建武五年劾状(王褒)案”“建武五年劾状(王尊)案”等劾状文书所载军吏犯罪、失职问责案例的细节,使军法不再被简化为秦制统治的工具性表达,而被重新理解为一套嵌入军事组织肌理、回应边塞治理需求、在日常运作中持续调适的活态制度系统。
综上,出土文献中的司法文书、行政簿籍呈现了军法从文本规范向制度实践转化的完整链条。大量的实践案例表明,军法的适用并非简单的法条机械罗列,而是包含了罪名认定、法律解释与量刑权衡等复杂环节。文本与案例的互证,使研究者得以在规范与运作的张力中,更准确地把握秦汉军法作为一套动态制度系统的内在逻辑。
四
长期以来,学界对秦制的认知深受汉代叙事的影响。如贾谊《过秦论》的“暴虐”说、陆贾“逆取顺守”的批判,以及《史记》《汉书》中关于秦“急法刻削”的记载,共同塑造了一个严刑峻法的秦代形象。然而,出土文献呈现的秦制远比这一叙事复杂:秦制确实严苛,但这种严苛服务于国家动员的制度理性;它确实动辄处以极刑,但也存在着缜密的程序设计和审慎的法律推理;它追求“统一化”的中央集权,但也针对“新地”“新黔首”实施了因地制宜、因人施策的差异化管理;它确实强调“以法为教”,但也在制度框架内预留了一定“裁量”空间。
出土文献显示,秦制实施并非一味简单粗暴,也有服务国家动员的制度理性一面。如岳麓秦简有“黔首老弱及癃病,不可令奔警者,牒书署其故,勿予符”。这表明:秦代军法并非“不分老弱、一律征发”,而是明确规定了豁免条件,且要求以文书形式记录豁免理由,以便核查。又如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有令:“遣戍,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家中男丁不同时服役这一戍律条文说明,兵役征发并非竭泽而渔,而是存在弹性调适机制。
与传世文献战时军法的快速执行不同,奏谳书中涉军相关案件的审判,说明秦制的程序设计中法律逻辑必不可少。如岳麓秦简“畏耎案”就有诊、丈、问、鞫之等程序环节。《封诊式》规定了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程序和案例。《法律答问》作为解释秦律主体的文献,也包含大量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出土文献还揭示了秦制在执行中存在着明确的“分类治理”逻辑——对“新黔首”区别对待,对“内地”与“边地”采取不同政策。例如针对新黔首“挟兵令”的规定,这种“统一中的差异”,恰是秦制能够有效控制广阔疆域的关键。此外,出土文献揭示的秦制是一套“刚性程序”与“中央裁量”相结合的制度体系。程序对地方官是刚性的,不允许擅自变通;但中央保留了在法律框架内灵活处理的权力,如前文提及的“攸县令(见图一)案”交由南郡卒史异地复审。它通过严密的程序控制和责任追溯,确保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同时通过保留中央的裁量权,为制度应对复杂现实预留空间。
出土文献使我们能够重新审视秦制的历史面相。秦制并非无序的严苛,而是一套在统一框架内蕴含着复杂调适逻辑的制度体系。重构这一认知,有助于超越“苛政”与“理性”的二元对立,在具体制度运行中更好理解秦制的多维性。
《光明日报》(2026年08月17日 1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