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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做学问的】保持热忱执着 探究古代法律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09-18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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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做学问的】

作者:朱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于1977年考入安徽大学政教系。1978年2月入学后,学校进行学科专业调整,我转入哲学系学习。1981年,我考入安徽大学法律系,师从陈盛清教授,读中国法制史专业的硕士学位;1984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师从张晋藩教授,读中国法制史专业的博士学位。1987年7月,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留校任教,由此开启我的中国法律史学术生涯。

陈盛清先生出生于1910年,国学底蕴深厚,对于诸子百家以及正史、典籍烂熟于胸。我追随陈先生学习3年,深切感受陈先生对于史料运用的严格要求。我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清代族规初探”,运用了几份清代族规家训第一手资料,同时也通过他人研究成果,摘录运用了一些清代族规家训第二手资料。1984年一天中午,已73岁高龄的陈先生,拄着拐杖,来到我位于三楼的学生宿舍,当着几位舍友的面,严肃批评我运用史料的随意性,并要求我至少找30份南北各地的宗谱家乘原件,从中抄录族规家训原文。陈先生补充说,这样的研究结论才有可信度。根据陈先生要求,我专程到江苏、江西、湖南等地图书馆,借阅宗谱家乘原件,抄写族规家训原文。此后我在学术研究中,每当进入与史料相关的环节,脑海中就浮现陈先生拄着拐杖颤颤巍巍登上三楼,严肃批评我的场景。

1985年2月,我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师从张晋藩先生攻读中国法制史专业的博士学位。张先生知识渊博,视野开阔,国学功底深厚,理论分析概括能力强。我们博士生入学后第一节课,张先生就特别强调,博士阶段的学习,要在史料功底、理论分析两个方面全面提升。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为“清代宗族法研究”。1987年年初提交初稿后,张先生与我进行了一次长谈。张先生特别指出,论文稿的重大缺陷在于抽象概括不够,缺少理论高度。我记得,张先生用手指敲打着我的学位论文稿,语重心长地说:“简单地描述过程、堆积材料,而不注重理论抽象、概括分析,这是本科生的课程作业水准。”根据张先生的要求,我又集中精力,充实文稿“宗族法的法理学反思”等内容。从毕业留校到今天近40年,每撰写一篇论文,研究一项课题,我都记住张先生手指敲打文稿的动作,并提醒自己,注意理论抽象,加强概括分析,不要只做一篇“本科生课程作业”。

我的学术生涯,经历了陈盛清先生、张晋藩先生两位恩师先后主导的严格训练,受益良多。因此,在法律史研究中,我对史料运用与理论概括这两个环节始终给予特别关注。

而今,历经近40年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我也有一些学术感悟。

其一,便是要秉持儒者情怀。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下,大多数正途入仕的官员都面临着一种知行困境:从私塾到县学,从院试到乡试,其所诵读为《论语》《孟子》等经典,所阐发为修齐治平各宏论。忠诚孝顺、善良谦和、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品质和行为准则,几乎成为做人、做事的核心标准与终极目标。然而,他们一旦秋闱中试,入仕为官,其日常处理的事务则可能涉及催征钱粮、摊派徭役、拷讯原被告、拟定刑案判决等实务。读圣贤书,做官吏事,所“知”与所“行”形成巨大反差。

董仲舒所构建的“天人合一”理论,在哲学层面上回应、化解了这一难题。自然之天既有萌芽生长之春夏,也有凋零肃杀之秋冬;人类社会既需要民本、爱人之仁政,也需要赋税、刑罚之严法。纵观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演变,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始终为一大批读圣贤书的儒者所主导;对法律功能作用的分析与解读,同样由以儒者为主的思想家群体所承担。可以说,一部中国古代法律史,主要是由儒者所主导、儒法结合的制度思想文化史。

今天,我们探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根本指导。在此前提下,研究者也需要秉持儒者情怀。1930年,陈寅恪提出对于古代学说理论应具有“了解之同情”。同样,研究古代制度法律,也需要“了解之同情”。我以为,秉持儒者情怀,正是实现这份“了解之同情”的重要路径。

法律史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探讨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规范结构与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实际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其主体是读圣贤书出身的儒者,他们对于法律的性质与功能,有一整套涉及人性、自然、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理论解读。因此,今人研究古代法律,就需要将自己置换成古代儒者的身份,参考儒者的立场、视角与方法,从当时的价值导向、社会现实、治理需求出发,对古代法律进行贴近感受与静默体悟,进而从整体上再现古代法律的原貌,并概括其原有的规律特征以及在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研究古代法律,秉持儒者情怀的同时,还应有一定的敬畏心理。中国古代历代王朝,设置一项制度,制订一项法律,审断一个案件,常常有复杂而深刻的关联因素考量。从皇帝朝臣到地方主官,从政治家到思想家,其基本立场固然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其基本考量中会有一些集团利益甚至个人私利,也常有主观武断、刚愎自用、徇私枉法的因素。但整体而言,从制度设置、法律订立到案件审理,一般皆朝着推动国家有序管理与社会有效治理、追求国泰民安、建构太平盛世的方向,富含理性与智慧的内涵。因此,我们在法律史研究中,评价一项法律原则,审视一项立法活动,分析一个司法判决,应保持一定的审慎与敬畏态度。

其二,法律史研究还关涉到与现实问题的直接联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项学术成果、一个学术观点,是否有价值,其重要评判标准在于是否有助于当前社会的制度完善或相关法律问题的妥善解决。但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中的基础学科,又有着较强的学术性。

因此,我主张应允许法律史学在方法上的多元存在。法律史研究,既可以注重直接联系现实,也可以注重学术本身。法律史学者之间,可自发形成分工。首先,重点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注重通过研究,总结概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涵与基本原则,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文化资源与历史借鉴。其次,也允许部分学者专注历史,专注学术,专注于梳理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理论、法律文化的发展过程,展示其在古代国家管理、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并就其规律特征、历史作用提出自己的分析与见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古代法律中有直接借鉴意义的制度、理论与文化,在分析、阐述时仍需谨慎。因为,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古代社会特定的背景条件、宗旨目标与制度环境。在肯定其某些内容的借鉴价值时,文字表达上应顺理成章,恰如其分,不能过于牵强。

我已过古稀之年,对于中国法律史学,仍保有一片初心:秉持儒者情怀,探究古代法律,保持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敬畏与热忱,保持对于学术本身的执着与追求。

《光明日报》(2026年09月18日 01版)

[ 责编:徐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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