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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知名主播直播切片带货,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6-10-10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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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苑】

  ●案情:李婷(化名)是美妆领域知名直播带货主播。李婷发现,A公司在涉案店铺销售的一款“抗老精华液”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了包含李婷肖像、声音在内的直播视频切片,用作商品宣传推广。该直播切片原本是李婷为推广自有商品“抗老眼霜”所录制,A公司商品链接中李婷直播切片视频引导购买的商品均非李婷经营推广的商品。

  发现侵权行为后,李婷向平台发起投诉,A公司随即将涉案商品链接中含有李婷肖像、声音的全部视频删除。但A公司的行为已对李婷的肖像权、声音权益造成影响,李婷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

  ●判决:A公司未经李婷许可,在涉案商品链接中,搬运李婷带货直播视频剪辑片段,用于自家商品商业推广,构成对李婷肖像、声音的商业使用,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对李婷肖像权及声音权益的侵害。综合考虑李婷的经济损失与A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李婷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

  ●说法:近年来,随着直播带货、网红经济快速增长,各类短视频、直播视频片段再传播现象也日益普遍。部分商家为博取流量、引流带货,未经授权擅自剪辑、搬运知名主播直播视频片段用于商品推广,因损害原创者权益而饱受诟病。

  擅自使用他人直播切片带货,构成肖像侵权。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此外,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也意味着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也提醒广大互联网从业者,应严格遵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不得擅自剪辑、搬运他人直播音视频用于商业引流,避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6年10月10日 05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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