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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新潮(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编审)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国红色法治文化以及与之一脉相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滋养与不竭的历史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我国红色法治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典范。探讨红色法治文化的丰富意涵与重要价值,必须厘清其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联系,深入挖掘红色法治文化的历史渊源及其在实践中的传承创新。
一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显著特征,构成了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核心范式。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即以制礼作乐的方式构建了“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国家治理方案,开创了礼法并用、德法并举的治国传统。《汉书·贾谊传》“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洞见,深刻揭示了礼之教化预防与法之惩戒惩治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这一传统深刻影响了后世历朝历代的法制建构,使中华法系形成了鲜明的礼法文明特质。
中国共产党对这一传统的继承,主要体现在延续了礼法并用、德法并举的治理思路,在革命根据地建设过程中既重视社会教化以发挥“礼”的道德约束功能,又强调法治建设以树立“法”的刚性权威。例如,陕甘宁边区利用冬学、识字班、读报组、黑板报等灵活形式开展民众教育,将文化启蒙与政策法令宣传相结合,使“拥护八路军”“遵守法令”“男女平等”“勤劳致富”等观念深入人心,体现了“礼者禁于将然之前”的预防性教化功能。同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颁布一系列法律制度,如1933年12月中央苏区发布《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以严厉刑罚惩治贪腐浪费等行为。
在继承基础上,我们党突破传统礼法为封建等级秩序服务的局限,赋予其全新的阶级内涵与革命意义。传统社会“刑不上大夫”,法律对权贵往往网开一面;而党在革命根据地的礼法合治,立足于维护革命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法律的锋芒同样指向掌握权力者本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惩治贪污为例,前述训令明确将犯罪主体限定为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和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规定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使传统“廉者,政之本也”的理念从服务于封建统治转化为捍卫人民民主权利的法治实践,体现了对传统礼法精神的创造性转化。
二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语出《尚书》,是中华传统民本思想的源头,也是贯穿中华法治文明的核心价值。从《管子》的“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再到后世“厚民生”“养万民”的治国实践,民本理念始终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鲜明底色。它强调民众是国家的根基,主张治国者应以民心为归依、以民生为念,深刻影响了我国传统法治价值取向。
中国共产党对这一传统的继承,主要体现在始终将“民惟邦本”思想付诸革命实践,在革命根据地立法中始终以保障工农劳苦大众的基本权利与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继承的基础上,党注重将传统民本思想升华为“人民至上”“一切为了人民”的根本立场与法治原则,确立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无论是井冈山《土地法》保障农民“耕者有其田”的经济权利,还是劳动立法维护工人基本权益,抑或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赋予广大群众前所未有的民主政治权利、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都深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传承发展尤为突出。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各根据地司法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到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种将法律的专业判罚与群众的朴素公平观相结合的做法,将传统的“顺民心”理念转化为“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使人民司法真正获得了深厚的群众基础。
三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崇高价值追求,体现了中华民族崇尚和平的民族品格。关于如何实现“无讼”,朱熹有言:“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虽然历代统治者皆向往“无讼”的理想状态,但要想实现是几无可能的,只好退而求其次,“不能使民无讼,莫若劝民息讼”。从“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理想,到历代官府与乡规民约对调解息讼的倡导,中华法系形成了一套以和为贵、调处优先的纠纷解决传统。这一传统强调通过教化、劝导化解矛盾、平息纷争,追求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非单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
中国共产党继承了调解止争的纠纷解决方式,在革命根据地始终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民间纠纷。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司法机关已开始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纠纷,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曾亲自到瑞金下乡,解决两村争水利的纠纷。在继承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将传统调解与党的群众路线相结合,创新发展出一套独具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依靠群众智慧公平合理地化解矛盾。例如,陕甘宁边区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使大量纠纷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1944年,习仲勋同志在《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中提出,“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将传统“无讼”理念融入人民司法的实践目标。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等法规,把调解从民间习惯提升为法律制度,确立了“自愿原则”“调解中立”“遵守政策法令,照顾民间善良习惯”等准则,标志着人民调解走向制度化、法律化。
四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德法关系与刑罚适用的重要思想。其核心在于强调道德教化是治国的根本,刑罚制裁是辅助的手段;适用刑罚务必审慎、宽缓,反对滥施刑杀、重刑主义。从周公“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主张,到《尚书・吕刑》“哀敬折狱”“刑罚世轻世重”的认识,再到董仲舒提倡“大德而小刑”的理念,无不要求司法者要深怀敬畏与怜悯之心,善于根据时势调整刑罚宽严,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慎刑恤囚”的人文底色。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治实践中,对这一思想传统的继承主要体现在:一是延续“教化优先”的治理思路,将传统的“德主刑辅”发展为革命根据地的教育感化方针;二是秉承“慎刑恤囚”的司法态度,始终强调重证据、禁刑讯、惜生命;三是汲取“刑罚世轻世重”的审时度势智慧,根据革命形势和悔改态度区别对待。同时进一步将“明德慎罚”发展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点在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与司法政策及实践中得到生动体现。比如,苏区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对自首、自新分子减免刑罚,对被胁迫、被欺骗参加犯罪者从轻处理。到了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诸如此类基于革命人道主义的战略考量,将传统的“明德慎罚”升华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对敌斗争、改造社会、教育群众的科学策略。
五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华法系追求司法公正与平等的重要理念,强调审判案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定罪量刑必须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尚书》有云:“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管子》亦言:“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唐律疏议》则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将“援法断罪”上升为刚性法律原则,对于防止司法擅断、维护法律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延续了严格依法裁判的司法传统,在革命根据地司法中始终强调依法律条文定罪量刑、以证据为基础查明事实,如苏区时期即要求“必须坚决废除肉刑,而采取搜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方法”,陕甘宁边区司法亦坚持“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将“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升华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红色司法原则,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比如,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谈到锄奸政策时强调:“坚决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但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任何无辜的人。”1948年,《惩处战争罪犯命令》强调:“对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凡能真心悔改、确有表现者,不论何人,给予宽大待遇。”这些原则和规定不仅要求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更要求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区别情况,确保每一个判决都公正合法且罚当其罪,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与公平正义。
六
“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是中华民族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主要体现为恤刑原则。正如《礼记》所云:“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无论是《周礼》的“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之法,还是唐律对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的系统规定,均是传统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怀的映照,体现了鲜明的人道主义精神。
中国共产党延续恤刑原则中对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的基本思路,在革命根据地刑事立法中始终保留对未成年人、高龄老人及身心障碍者的特殊司法关怀。同时,进一步将这一传统美德升华为对老、幼、孕、残等特殊群体的系统性权利保障制度,使其从封建时代的“恩赐”与“怜悯”转变为人民民主政权下的法定权利。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年龄在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本条例所举各罪者得按照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如为十四岁以下的幼年人,得交教育机关实施感化教育”;《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规定,“年龄在十四岁以下八十岁以上者得减刑”;《陕甘宁边区违警处罚暂行条例》规定,对于未满13周岁、心神丧失、紧急避险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违警行为,不受违警处罚。这些规定不仅继承了传统的恤刑原则,更将其系统化、制度化,充分彰显了红色法治的人道主义光辉。
《光明日报》(2026年11月04日 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