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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逃到天边 也要缉拿归案——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在行动

2019-01-19 03:24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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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观天下】

  嘉宾: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   戴焰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导       张磊

  复旦大学国务学院廉政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       李辉

  主持人:光明日报记者 龚亮

哪怕逃到天边 也要缉拿归案——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在行动

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纪实专题片《红色通缉》海报 资料图片

哪怕逃到天边 也要缉拿归案——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在行动

国家监委引渡第一案:2018年11月30日,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被引渡回国。新华社发

  近日,五集电视专题片《红色通缉》在央视黄金时段播出,讲述了国际追逃追赃背后鲜为人知的故事,引发舆论热烈反响。追逃“百名红通人员”杨秀珠等15人的工作纪实公之于众,让人们切身感受到党中央“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官方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截至2018年12月,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5000多名,其中“百名红通人员”56人,追回赃款100多亿元。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海外决不能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主持人:过去,一些腐败分子向海外一逃了之,这样的现象让老百姓深恶痛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腐败分子“国内犯罪国外躲”的美梦被彻底打碎的?

  张磊:2014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于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作为遏制腐败行为的重要一环,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海外决不能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仅把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而且纳入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指明了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方向。

  此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开展了以“猎狐行动”“天网行动”等为代表的反腐败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公布了“百名红通人员”名单,对外逃人员形成巨大震慑,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一方面,追回的外逃人员和外流资金持续攀升。另一方面,新增外逃国家工作人员数量逐年降低,从2014年的101人,逐步下降到2015年的31人、2016年的19人、2017年的4人。

  2、国际追逃追赃是全面从严治党彻底性的重要体现

  主持人:国际追逃追赃从来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它涉及法律制度的差异、意识形态的杂音、司法体制的技术性障碍等,不是靠我们一厢情愿就能完全解决的问题。但2014年以来,很多僵局被打破。中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为何能够发生根本性变化?

  戴焰军: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坚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零容忍的态度反腐败的坚强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整体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就是一种全覆盖的要求,“从严”就是一种彻底性的要求,也就是对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绝不敷衍、绝不放松,一旦发现,一查到底。特别是在反腐败问题上,决不给腐败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国际追逃追赃,是全面从严治党彻底性的重要体现。

  张磊: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绩如此显著,还在于——

  一是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2014年6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成立,为追逃追赃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改变了过去追逃追赃工作九龙治水、责任不清、协调不力的局面。2018年3月,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加强,办理追逃追赃案件的资源进一步整合,上下一体的工作机制更加明确、顺畅。

  二是追逃追赃工作长效机制逐步确立。以往追逃追赃主要由各部门的专项行动,如公安部的“猎狐行动”、最高检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等共同组成,现在都纳入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天网行动”中。追逃追赃工作不只是一段时间的专项行动,而是成为我国反腐败的工作常态和长期战略。

  三是追逃追赃立法更加完善。2018年3月,新颁布的监察法专门设立反腐败国际合作专章,2018年10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同时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填补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的国内法律空白,这些法律的通过和修订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奠定了更为巩固的法律基础。

  四是追逃追赃工作坚持震慑和政策感召双管齐下。2018年8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一方面向外逃人员发出最后通牒,昭示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另一方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敦促外逃人员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得到宽大处理。实践证明,该《公告》取得了良好效果,大量外逃人员投案自首,回国接受惩罚。

  主持人:纪录片《红色通缉》中讲述,习近平总书记与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多个外交场合会面时,每次都谈到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问题,也不止一次地谈及杨秀珠等重点个案。两国领导人的共识,为执法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戴焰军:腐败分子之所以逃往国外,甚至逃到那些还没与我国建交的国家,就是认为这样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他们没想到,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和大国外交战略的确立,国家通过各种外交途径实现国际追逃追赃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

  近年来,中国提出了亚太经合组织《北京反腐败宣言》《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等一系列反腐败国际合作倡议,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不断取得新进展。现在,腐败行为在国内无处可逃,在国外同样也无处可逃。那种“逃到境外就可以逃脱制裁”的侥幸,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没有实际可能性的异想天开。

  3、国际追逃追赃是国内高压反腐的必然延伸

  主持人:国际追逃追赃可以说是国内高压反腐的必然延伸。如果腐败分子可以“一跑了之”,势必会影响国内反腐的成效和士气。重拳追逃追赃,对于继续巩固我国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李辉:是的。国际反腐与国内反腐是一个整体,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内政治无不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越来越强,加强反腐败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实际上就是在加强国内的反腐败斗争。

  国际追逃追赃进一步彰显我们党和政府持之以恒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十九大之后,又有多名“红通人员”归案,这是我们党坚定反腐决心的最好注释。

  海外不是法外,世界上没有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百名红通人员”杨秀珠,2003年案发后,在外逃亡13年,先后逃往中国香港、新加坡、法国、荷兰、意大利、加拿大和美国,最终于2016年11月15日回国投案。

  腐败分子的钱来路不正,在国内收受了大量赃款之后也不敢花,总梦想着有一天逃往国外,将这些赃款洗白。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切断了腐败分子的后路,也粉碎了一些腐败分子“一跑了之”、到国外过富豪般生活的美梦。

  另外,通过国际反腐败合作可以倒逼我国完善国内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在具体过程中实际上是不同国家之间反腐败主体机构之间的合作,对于中国国内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和机构是一项全新的挑战。吉林通化金马药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闫永明在贪污了公司1.8亿元的公款之后逃亡新西兰。2016年11月,闫永明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在闫永明案中,一个重要细节就是要证明闫永明带到新西兰的钱是违法所得的,而新西兰警方多次到中国实地调查取证。这实际上考验了国内反腐败机构在反腐败法治建设上的能力。如果中国方面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或者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上达不到许多发达国家的司法标准,那么跨国追逃追赃的工作将难以有效开展。

  4、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主持人:国际追逃追赃需借助深入和持续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需要从制度上和源头上解决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新时代反腐背景下,我国国际追逃机制如何进一步完善?

  张磊:首先需要进一步推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国内国际立法的完善为我国依法开展追逃追赃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我们一定要严格依法开展追逃追赃。在与他国开展合作中,充分展现中国执法队伍的法治素质和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进步,用铁的事实向世界证明,中国政府值得信赖,中国法治值得信赖,从而赢得国际社会的信任与肯定,推动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良性循环。

  其次,要提高条约、公约的适用效率。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已经与77个国家签署120项涉及追逃追赃的条约,还缔结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个国际公约。今后我们应当坚持缔结条约和适用条约并重,在缔结更多条约、公约的同时,提高这些条约、公约的适用效率,发挥其在追逃追赃中的作用。

  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2016年9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在北京师范大学成立,为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建立了实体研究机构、构建了有利平台,并将为我国参与国际反腐败规则制定提供支持。

  5、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是治本之策

  主持人:腐败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分子就算被抓回来了,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也难以挽回。而且据了解,国际追逃追赃的成本非常高昂。

  戴焰军:我们不惜成本、有逃必追,体现了法律和道义上的正义。一方面,我们要对外逃的腐败分子一追到底,坚决打好追逃追赃这场硬仗。另一方面,这些案件也给予我们深刻启示,那就是必须把防线前移,在有效预防腐败分子携款外逃方面下功夫,把防腐拒变的网织得更密更牢。

  首先,要不断健全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腐败分子,不管是贪污国有和集体财产,还是通过为别人牟利而接受贿赂,本质上都是滥用权力。他们之所以能得逞,是因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方是治本之策。

  其次,健全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相关制度。许多腐败分子在外逃以前就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如办理外国护照、转移大量资金,甚至办了移民手续,而做这些事情在很长时间内竟然没有被发现。这也说明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

  再次,要通过深入进行思想教育,特别是大量实际案例教育,使干部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确立正确的权力观,营造党员干部不想腐的良好党内政治生态。

  《光明日报》( 2019年01月19日 11版)

[责编: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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