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历史经验,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角度看,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方面
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法律体现,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凝聚民意共识、确认国家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并以强制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运转实施。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就必须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则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这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0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立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艰难曲折的探索,取得了一系列辉煌成就。主要包括:以宪法形式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在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政策、外交政策;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立法工作快速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例如,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样一套制度安排完全符合民主与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我国具体实际;连续5次修宪,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内容写入宪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定型,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内涵更加充实,衔接更加顺畅,执行更加有力,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完成了一场深刻变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力推动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制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制度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法治即依法治理,形式上包括依法办事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及其运行体制机制,实质上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和良法善治等价值原则。法治的最大优越性在于能够保持执政理念、路线和方针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无一不是坚持法治、反对人治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反而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正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治理的载体、方式和必备要件,法治所蕴含的良法价值追求与国家治理相得益彰,并在政党、政府、社会和企业治理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不仅要有一套健全、优良的法律体系,更需要行之有效地付诸实践,切实依法治理好国家、约束住权力、维护好权利、承担好责任。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法律制度模式,政治法律制度也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绝不能生搬硬套外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模式。唯有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厉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才能推进和实现公平正义、和谐进步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通过系统化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
从根本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而形成的,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渗透到其他方面的制度建设中,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发挥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优秀法制文化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体现巩固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面向未来,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就应该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坚持依规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以党章党规为尺子,靠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实现法治建设的与时俱进,确保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通过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06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