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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在审判中一律排除

2017-02-21 15:41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  我有话说
2017-02-21 15:41:12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作者:责任编辑:张宁

  光明网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实施意见》。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

  据介绍,该《实施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司法的各项要求,坚守依法裁判的司法理念,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审判制度。

  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表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为便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有必要规范证据的认定规则。

  《实施意见》第四部分“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现在我们讲证据,证据不仅仅是内容真实可靠,而且你取证的过程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如果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尽管是真实的,如果确定是非法取证的也不能用,这就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证防范冤假错案。” 戴长林说,聂树斌的案件,是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重要案例。

  因此,《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另外,《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推动落实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并完善庭审阶段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有助于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凡是非法证据一律依法排除。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细化有关证据的采信规则,包括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证据规则能够为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指引,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减少证据瑕疵。

  坚持疑罪从无 防范冤假错案

  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戴长林说,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因此,《实施意见》要求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我们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什么样是疑罪,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戴长林说,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统一定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有必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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