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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非法获取出售提供通信内容50条将构成犯罪

2017-05-09 16:36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 
2017-05-09 16:36:04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作者:责任编辑:张宁

  光明网北京5月9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向社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十三条,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两高:非法获取出售提供通信内容50条将构成犯罪

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个人信息遭到了泄露,对每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是有危险的。特别是近几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数量呈大幅增长的趋势,涉案个人信息的数量可以达到几百万、几千万条,甚至上亿条,每个人的信息安全都受到严重的威胁。

  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颜茂昆表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鉴此,为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制定了本《解释》。

  记者了解到,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了十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并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上述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该《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责任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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