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石川(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评论员)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并实施《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纵观《意见》全文,亮点纷呈。从“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到“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每一项规定都顺应民意,强化了法治力量。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并未回避驾驶人员的责任。如果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也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一设置,既厘清了乘客与驾驶人员所负责任,也平衡了双方权益,从根本上说就是以最大力度捍卫公共交通工具的方向盘。责任不弱化,责任主体也不泛化。
抢夺方向盘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既没有意识到严重后果,也没有意识到要承担法律责任。三部门印发并实施的《意见》,不仅可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还为各地在审判此类案件中提供了标尺。多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抢夺方向盘案件中,有的行政拘留,有的判处了有期徒刑,但缓期执行,还有的只是警示教育。而按照《意见》规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无疑提高了嫌犯的违法犯罪成本。
方向盘上有生命。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中,往往满载一车乘客,如果驾驶人员的方向盘被抢夺,不仅危及车上乘客安全,还可能殃及路人和其他车辆。守护方向盘就是守卫公共安全,通过严明的法律手段,让违法者心存忌惮,让守法者得到保障,可大大提升公众的安全感。
《意见》还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规定,极接地气,也折射出了相关部门的良苦用心。有《意见》为依据,势必有更多的乘客勇敢站出来维护公共安全。哪怕在制止过程中造成嫌犯受伤,也无须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鼓励乃至激励乘客与不法行为作斗争,意义深远。有句话说得好,只要不被蒙上眼睛,群众的十双眼睛总是比政府的一双眼睛更管用。同样的逻辑是,群众参与监督和防范,有时比法律更管用,比执法机关的事后惩处更见效。在人命关天之际,乘客敢于制止不法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更值得点赞。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社部教授向春玲认为:“公共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所在,涉及公众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的安全,是当前最为重要的民生。”诚如斯言,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保障公共安全,人人有责,没有谁是旁观者。
孟德斯鸠说过:“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印发并实施《意见》,细化定罪量刑标准,不仅可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更能塑造公众的价值取向,从而使人们敬畏公共安全,守卫公共安全,把安全意识落实在日常的言行中,从而建设更有安全感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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