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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高空抛物 还须严明立法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19-11-18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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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时评】

  作者:刘婷婷(空军军医大学副教授)

  如今,“高空抛物、坠物”已成为人们公认的城市毒瘤,近来不乏致人死伤的恶劣案例。近日,在河南焦作某小区,就发生了醉酒男子高空抛酒瓶的惊险一幕。尽管这一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物业公司仍依据小区的管理规约,对这名男子处以断电30天的处罚。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大部分网民赞扬这家物业公司“干得漂亮”,认为高空抛物是拿不特定人的财产和生命开玩笑,对于这种不讲公德、违反法规的恶劣行径,就得用狠招来治,要不然整个小区都得付出沉重代价。而物业公司对该男子处以断电30天的处罚后,才过了十几天,男子老婆就不堪停电困扰,打110报警请民警向业主求情。这似乎也说明,小区制定的这一管理规约,在现实生活中的确起到了某种“特效”。

  不过,这种看似积极的“治理效果”,法律基础并不牢固。尽管这一管理规约,经过了90%以上的小区业主同意,该男子也签字认可,符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但立法并没有赋予物业公司对业主实施断电的处罚权。根据电力法规,变更供电、停止供电的主体只有供电企业,且必须遵守程序,即便用户未缴纳电费,也不可擅自停电。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也管不着业主家的电力。

  由此,很多人会说,“高空抛物、坠物”这一毒瘤一晃这么多年,也没见治好,好不容易找到个能管用的管理规约,结果还是不合法的,那么,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抛物、坠物”这个老大难问题呢?

  的确,物业公司用小区的管理规约来“处罚”,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高空抛物、坠物”立法不足。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等条款的泛用,未能查明侵权人,由该栋楼的所有住户分担,但这种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仅是一种次优选择,也让很多法院背上“不作为”骂名。又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就高空抛物行为作出规定,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论处,容易带来执法困惑。再者,刑事与行政责任的界限不够清晰,什么情况下该由治安管理处罚、什么时候“由行入刑”未予明确,处罚不够统一和规范。

  平心而论,近期由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在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助于压实审判责任;“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有利于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与“非罪”;明确“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等5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加大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力度,有利于震慑不法行为。

  尽管这份意见不乏突破,甚至还提出了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的,根据具体情形,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从性质上看仍显“先天不足”。司法解释虽然有“准立法”之实,对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指导规范效力,但严格来说并非“普适性”法律。从长远看,还须进一步健全相关立法,修订《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治理“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保护好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18日 02版)

[ 责编:李丁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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