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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教师工资待遇,这场督导来得及时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19-12-25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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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时评】

  作者:杨三喜(媒体评论员)

  据报道,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将于2020年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情况督导,对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约谈、问责等多种措施督促整改。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早在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中,就写得明明白白。2018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重申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待遇和公务员待遇之间的“挂钩”关系一步步被细化和强化。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工资待遇是教师关心的现实问题,是吸引优秀人才从教、稳定教育队伍、提高教师经济社会地位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教师待遇保障制度的落实,教师收入待遇明显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师工资收入水平距离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目标还有差距。

  这种差距的表现之一,在于公务员在年终可以获得奖励性补贴。在一些地方,这种“一次性奖励”占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比例很高。如果对标公务员基本工资,而不是包括“一次性奖励”在内的实际收入,那么两者的收入差距就无法真正缩小。此次通知要求“在年终为公务员发放奖励性补贴及安排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时,务必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问题”,这就抓住了关键点。

  造成教师收入与公务员收入差距,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是一些地方对教育重视不足、投入不够,在分配财政支出时,优先保障的往往不是教师;客观上是由当前教育管理体制造成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投入主要由县级财政负责,一些地方财政紧张,尤其是一些中西部省份,教育投入主要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没有欠薪问题发生已殊为不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因此,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保障机制,提高地方政府保障教师待遇的能力。比如,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当县级财政难以保障“不低于”时,由上级政府统筹补足差额;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落实教师工资待遇的财政支持力度。

  另一方面,需要通过“长牙齿”的督导发力,敦促地方政府落实优先发展教育战略,优先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政策,保障好教师待遇。

  《光明日报》( 2019年12月25日 02版)

[ 责编:曾震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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