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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底线 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攻坚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0-05-05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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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郑子青(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决胜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新的挑战,巩固脱贫成果难度很大,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能否如期脱贫。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要强化社会保障兜底,实现应保尽保”“要做好对因疫致贫返贫人口的帮扶,及时落实好兜底保障等帮扶措施,确保他们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疫情发生以来,就业、物价、生产、流通等方面受到不少影响,一定程度上导致困难群众数量增多、基本生活困难加大。加之国内经济下行、全球经济放缓,各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民生兜底保障经费投入压力增大。在此背景下,亟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确保中央确定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开始,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制度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必须如期实现”。这就要求切实采取行动全面完成兜底保障重点任务。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已于日前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要贯彻落实《方案》要求,抓好各项重点任务。健全完善检查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各类困难群众和潜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状况;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强化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作用;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补贴制度,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力度,让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继续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进一步加大公共投入,扩大临时救助与就业援助覆盖范围。一方面,疫情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造成严重影响,需要政府加大公共投入力度,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目前,中央已加大对地方财政的支持,帮助各地疫情防控和“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行)支出。下一步,还需要中央和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民生兜底保障的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当前形势下,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科学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大幅放缓,一些行业从业人员失业风险加大,一些群体因疫致贫返贫风险加大。对此,要扩大临时救助覆盖范围,关注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开通多形式的社会救助申诉途径,健全督查机制。建立、完善各地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手段,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求助转介机制,让群众有更多渠道直接反映困难。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查漏补缺,监测、预警潜在困难群众,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健全社会救助督查机制,强化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继续强化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建立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与纪检监察机构问题线索联合督查督办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兜底保障。创新并完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通过东西部协作等方式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构建贫困地区兜底保障社工、志愿服务网络,帮助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案性困难。指导各级慈善组织建立并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和流程,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05日 08版)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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