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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优化发展环境有效释放新型消费巨大潜力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0-10-23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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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匡贤明〔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出台的《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部署了释放新型消费的重大举措,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意义。

  作为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点应放在扩大内需上,尽快形成内需主导的新模式,由此奠定国内大循环的重要基础。在内需市场中,最具增长空间的是城乡居民消费,尤其是新型消费。在经济全球化面临严峻挑战、国际不确定性加大的特定形势下,在我国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大趋势下,有效地把城乡居民的新型消费释放出来,成为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举措。

  把释放新型消费作为重大战略举措

  从过去几年的经济增长来看,国内大循环中消费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在增长中的引擎效应越来越大。

  从特殊时期的经济增长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传统接触式线下消费受到较大冲击,新型消费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20年前8个月,全国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9.5%;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15.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4.6%。新型消费逆势增长对于推动疫情期间的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基于网络数字技术的新业态新模式支撑了新消费的增长,我国新型消费规模与结构仍处于较快增长与升级的阶段。比如,随着5G的发展,不仅新型服务消费快速增长,而且新技术支持下的传统消费也迎来巨大的发展空间。这次抗击疫情期间,会议、教学、医学诊疗等传统业态在新技术的支持下形成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发展新态势,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可以预计,这些新型消费在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中的占比将越来越高。

  因此,做好自己的事,关键是把巨大的新型消费潜力转化成为发展动力。为此,《意见》明确提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显著提高”的基本目标,表明释放新型消费已经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指标体系。

  以简政放权为关键加大新型消费供给

  满足新型消费需求,前提是要有新型供给。在市场经济中扩大新型供给,需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消费需求的满足直接依赖于有效的供给。“春江水暖鸭先知”,市场经济中最能敏锐察觉并把握消费趋势变化的,是处于竞争一线的市场主体。因此,只要给其投资自主权,这些市场主体就会在需求的导向下积极捕捉新型消费带来的投资机会。

  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意见》提出,要“简化优化证照办理”,并且在食品经营领域提出要试点并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从实践看,这是扩大简政放权的重要突破。

  这几年,我国“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但涉及新型业态时,由于没有相关的先例,仍有一些地方“不会管”进而“不想管”。承诺制为拓展“放管服”改革开辟了新的路径。加快落实《意见》的部署,需要多策并举。一是要鼓励各地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相关证照能简则简,能用承诺制就用承诺制;二是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放的力度,缩小负面清单长度;三是尽快完善市场决定的价格形成新机制,为新型消费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造更大的制度空间。

  探索“智慧监管”推动新型消费发展

  新型消费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发展中出现新的矛盾与问题并不奇怪。如果监管不到位,新业态中的风险有可能演变成大的风险;如果出现一点瑕疵就严厉问责,新型消费市场恐怕难以做大。释放新型消费,需要监管变革,需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意见》明确把包容审慎和协同监管作为基本原则,有助于形成新型消费释放的制度环境。

  加快落实《意见》,一是需要进一步强化竞争的基础性地位。通过强化各类企业主体、创新主体的竞争提高新型消费供给的质量。二是把包容审慎监管作为基本原则。对新业态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争议,冷静观察、客观分析、综合判断,既有效防范风险又避免抑制创新。三是加快创新“能监管、会监管”的市场监管方式。对新型消费及其供给的监管,不能简单地用行政方式来监管,要探索“智慧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构建起“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市场监管新方式。

  优化新型消费领域市场秩序

  新型消费的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纠纷。比如,线上消费要面临网络安全、信息失真、个人信息泄露以及数据所有权纠纷等问题。

  强调包容审慎监管不代表不监管,恰恰相反,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这些新挑战和新问题,尤其是针对打着新型消费旗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予以严查,以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意见》指出,健全用户权益保护、产品追溯等机制,依法打击侵权假冒、坑蒙拐骗、泄露隐私等行为,营造安心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为此,需要加强新型消费的维权体系建设。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强化新型消费的监管能力建设,做到“会维权、能维权”;加快新型消费市场秩序大数据平台建设,打造区域甚至全国统一的新型服务消费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提升市场环境的监管效率。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时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防范个人以及企业失信行为,由此营造良好的新型消费环境。

  《光明日报》( 2020年10月23日 04版)

[ 责编:张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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