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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嘱效力 意思自治
●概述
家庭财产继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富传承,也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对于继承来说,依据法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是遗嘱人在具备遗嘱能力时,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死亡前可以加以变更、撤销。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乏遗嘱人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哪份遗嘱进行继承,引起了很多纠纷。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继承进行了修订,这些新变化将对遗嘱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案例
老王有一儿一女,名下一房一车。老伴去世得早,老王的儿子没有正式工作,因为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地方住,老王写了一份遗嘱,将车子给女儿,房子给儿子。后老王生病,只有女儿尽心照料,老王又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子给儿子,房子给女儿。
又过了几年,老王明显感觉身体一日不如一日,最终还是担心孙子没有地方居住,趁两个老友来看他,便让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确定把房子给儿子,车子给女儿。不久,老王去世,兄妹两人收拾遗物时发现了三份遗嘱。儿子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子。
●法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专家说法
于东镇(内蒙古鼎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自治
“人到最后时刻,心里还在意的人和事,就是这辈子最宝贵的财产。遗嘱是提醒自己活着的时候,珍惜这些人和事。”近期90后立遗嘱事件频上热搜,“明天和意外不知哪一个先来”是遗嘱年轻化的主要原因。随着观念转变,订立遗嘱在很多人看来也不再是一件晦气的事。正因为对生活充满热爱,才要提前规划人生。
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即法律效力上,最后的公证遗嘱大于其他公证遗嘱,其他公证遗嘱大于其他种类遗嘱。
因此在前述已经发生的案例中,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最终认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女儿继承房产,儿子继承车辆。
明年民法典生效后,类似情形将会有不同的裁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新旧法对比可知,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遗嘱制度立法理念的转变。
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被确认为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其余形式的遗嘱不得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变更。民法典规定,遗嘱效力确定的基本依据是遗嘱意愿表示时间的先后,而非经公证与否。因为公证遗嘱有着规范的办理程序,要想对其进行撤销或变更,同样面临复杂的流程。如果立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又有新立遗嘱的意愿,严格的程序便成了障碍。如果仍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依据,将难以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共有六种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新增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是本次修订的亮点。这两种形式使得遗嘱的法定形式更加丰富。
民法典颁行后,立遗嘱将变得更加便捷,能更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顺应了时代发展和民众对遗嘱形式多样性、便捷性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法官更加准确判断遗嘱效力,统一裁判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充分尊重遗嘱人自由处分财产的遗愿,但并不意味订立遗嘱没有任何限制。遗嘱人所立遗嘱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订立时需有见证人在场。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23日 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