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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娃的是与非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1-03-09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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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视角】

  作者:申素平(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法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建〕主任)

  百度百科上有个网络新词叫“晒娃成瘾”(sharenting),意指习惯性地在社交媒体上分享孩子的动态和照片。这个词的英文,实际是分享和育儿两个单词的结合(share+parenting),是由密歇根大学的C.S.Mott儿童医院在进行全国性调查时创造的一个词语。可见,晒娃育儿的现象中外皆为普遍且影响十分巨大。

  晒娃,可能与我们想象的不一样

  表面上看,晒娃主要是一个家庭的私领域问题,是一个父母是否愿意以及愿意怎样展示家庭私生活的问题,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法律的明文限制,则父母就是自由的。的确,父母、特别是年轻的父母,面对新生儿的诞生,常常沉浸在激动和惊喜中,会情不自禁地想去分享孩子成长中的点滴变化。很多父母认为这只是一种快乐的分享,既与别人无关,也与法律无关。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无论是孩子的照片还是各种信息,上传网络之后,其传播范围之广,传播速度之快,特别是数字信息的持久性,给孩子带来的影响可能会超出父母的想象。

  已经有学者指出,父母在社交平台上分享孩子个人信息的过程,也是一个塑造孩子数字身份的过程。美国研究科学家克拉克表示,当孩子长大到可以使用社交媒体的时候,很多孩子已经有了父母为他们创造的数字身份。因此一些人开始担心过度的分享可能给孩子带来安全和隐私的隐患,也有很多父母逐渐意识到,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过多关于儿童的信息可能是有危害的,例如当社交媒体上分享的细节过于个人化时,或者当孩子长大时,孩子可能会感到尴尬。因此,在这种看似人之常情的晒娃背后,确有很多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的问题。

  晒娃攸关孩子的安全

  首先就是安全问题,这包括儿童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安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是当今世界最为关注的公共话题之一。2020年我国颁布的《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鉴于儿童信息保护的特殊性,2019年我国出台了首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明确政府、监护人、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协同共治机制,要求“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晒娃时未对朋友进行分组,有些父母在公共平台发布动态不对孩子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做出必要处理,有些父母在分享时甚至还显示实时定位。这些包含有儿童姓名、样貌、就读幼儿园或学校以至班级、家庭住址及时间、人物线索的信息,一旦被心怀不轨的人串联起来,就可以组合成一个儿童完整的个人信息链条,在信息泄露的同时产生人身安全隐患。此前曾有新闻报道上海李先生在朋友圈“晒娃”,被微信好友敲诈勒索170万的案例即属此类。更为可怕的是,如果父母分享儿童的裸露照片,甚至可能被一些“恋童癖”盯上,他们下载儿童的图片,放在色情网站上进行贩卖。

  此外,也有儿童表示,因父母发布自己的照片、信息在社交平台上,自己在学校里被同学嘲笑,甚至还遭受到校园暴力。不久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向全球青少年提出“关于网络欺凌,你想知道什么”的问题,“在社交媒体上,怎样防止我的个人信息被人利用或被用来羞辱我?”位列十大问题之一。对此,儿基会专家、网络欺凌和儿童保护国际专家给出了如下建议:“在网上发布或转载任何信息前,请三思而后行——它可能永远留在网上,并可能被用来伤害你。不要透露你的地址、电话号码或学校名称等个人信息……”儿童的个人信息与儿童的人身安全密切相关,联合国儿基会的这一建议不仅对于儿童本人,对于他们的父母也是同样适用的。

  晒娃背后的儿童权利仍待彰显

  晒娃关涉多项儿童权利,这是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1989年联合国第44届大会通过、1992年4月1日在中国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不仅是世界上签署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而且进入了很多国家小学的课程,对促进儿童权利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以儿童利益为本位、而非从父母或社会利益出发对其权利予以保护,树立了崭新的儿童观。它不仅规定了儿童的各种权利,例如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隐私权等等,还确立了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和“参与性原则”,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并“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这些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把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处理儿童事务的首要价值,建立一种尊重儿童意见的法律文化。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儿童权利保护也在法律层面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2020年《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界定隐私权,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孩子虽小,但与成人一样享有隐私权和其他各种民事权利,不同之处仅在于其要受到更高的保护。在加强儿童权利保护的背景下,2020年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大幅修订,突出与《儿童权利公约》的接轨,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强化亲子关系和父母的监护职责,新增“网络保护”内容,对父母提出“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之要求。这些新的法律精神、原则和规定,为父母认识、了解和保护有关的儿童权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父母应考虑子女的最大利益及其意愿

  父母基于亲权人的地位,在孩子不具备自主判断能力时,代理行使其各项权利。然而,这并非意味着父母可以任意处置之,父母本质上要受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参与性原则”的约束,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利益而行使,并尊重子女的意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规定,父母“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该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孩子并不是要一直等到18岁成年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儿童已经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8周岁以下的儿童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如果孩子本人表示了对晒娃的不喜欢或不愿意,父母也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思表示。

  《儿童权利公约》正在推动各国亲子法由“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发展,德国家庭法近年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以彰显子女权利本位。其明确父母的教育目的是培养子女的社会独立性,因此应对父母的权威加以一定限制,尊重子女的自我意愿和观念的表达,令父母权利的实施方式和程度符合子女的年龄和发展状况。法国学者让·卡尔波尼埃指出,儿童的隐私权不仅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予以主张,而且还可以对亲权享有者予以主张,因此儿童有权要求其父母尊重其隐私生活。在此方面,2015年10月,葡萄牙埃武拉地方法院就向一对夫妇发布“禁令”,要求其不得在社交网络上披露其12岁女儿的照片或者能够确认她身份的信息。法官指出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所属物品,他们也有自己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照片的使用。

  随着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转向,我们应当认识到,在包括晒娃在内的很多司空见惯的事情上,需要重新认识父母的权威,反思是否充分尊重了子女的权利和意愿。不过,仍要明确的是,亲子关系毕竟不同于与第三人的关系,“只有当父母在目的或手段上严重背离子女的最大利益,且这种行为已经脱离了社会基本共识的,国家才能行使监督职能”,否则也可能构成对私人领域或父母亲权的过度干预。

  亲子关系面临法治化的挑战

  亲子关系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经历着变迁。晒娃的是非争论背后,是儿童观、亲子观的问题,是儿童、父母和国家的关系及彼此间的适当距离问题,隐藏着中国千余年家庭关系的影子,有其合理性,但也无可避免地要接受法治化的挑战。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家庭内部的关系很多时候都被视为一种自然的生活关系,受伦理而不是法律的支配。但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家庭教育法》,我们看到家庭关系正在逐步进入法律的调控视野。然而,法律离不开现实的土壤,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在东西方文化之间、传统与现代之间、法律与实践之间的种种张力中推进儿童权利发展,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复杂课题。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09日 14版)

[ 责编:白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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