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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乡村振兴的治理根基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1-03-30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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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论坛】   

  作者:陈朋(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江苏省社科院基地特约研究员)

  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是党“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治理有效是基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夯实乡村治理这个根基。”历史和实践证明,加快构建乡村治理体系、实现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根基。

  之所以说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根基,是因为它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秩序供给。自古以来,秩序就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人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安然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当前,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深度、广度和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良好的秩序,则很难实现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等全面振兴的目标。而有效的乡村治理恰恰是建构良好秩序的源头活水。一方面,它可以激发村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诸多经验表明,充分调动村民的主动性、创造性,能让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变“要我参与”为“我要参与”,从而为建构良好的乡村秩序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它可以搭建乡村秩序建构的平台载体。江苏、浙江等地实践探索表明,“协商议事会”“移风易俗劝导队”等不仅给村民参与的乡村治理提供了多元化渠道,而且规范了基层的权力运行,形成了正确价值导向,化解了矛盾纠纷,继而为形成良好的乡村秩序提供有力支撑。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意见》把“治理有效”作为乡村振兴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然而,有效的乡村治理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解决“谁来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这三个问题。就“谁来治理”而言,它解决的是治理主体问题。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广大村民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要充分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观自觉性。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日渐开放,各种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志愿者团体等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等市场主体也逐渐参与到乡村治理之中。这些多元主体的参与为乡村治理贡献了积极力量,但是尚缺乏有效整合,亟须一种组织化的力量将其整合起来。这种力量就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实践证明,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压舵石”“定盘星”“掌舵人”,主导乡村治理的发展方向,因此必须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让其成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党的决策部署、领导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振兴的坚强战斗堡垒。

  就“治理什么”而言,它解决的是治理客体问题。乡村治理要紧扣秩序建设中的突出重点问题。比如,应重点聚焦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扫除乡村黑恶势力、加强互帮互助社会网络建设、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等,都是与乡村秩序建设直接相关的问题。

  就“如何治理”而言,它解决的是治理方式问题。只有方式科学、方法合理,才能事半功倍。综观各种实践探索发现,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契合乡村治理需求的有效方式。在“三治”体系下,自治是基础,其优势是在确保党和国家政策得到落实的同时,能减少乡村治理成本;在保障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能激发乡村社会活力。法治是保障,它在减少村民行为不规范性、铲除黑恶势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德治是灵魂,它通过价值引领和风尚传扬,能从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选择等方面对村民进行规劝和引导,进而自觉遵守乡村社会规范,共同营造良好的乡村秩序。这说明,当前要坚持“三治”融合、协同推进,通过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和德治的引领作用,让乡村治理走在健康有序的康庄大道上。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实施有效的乡村治理本身就是一项长期性战略。今天当它恰逢乡村全面振兴这一重大任务时,则成了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因而,更加需要久久为功、走善治之路,为广袤的农村大地上涌现出更多“春天的故事”汇聚更多正能量。

  《光明日报》( 2021年03月30日 02版)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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