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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伦理原则和目标的人民至上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2-04-11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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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学术笔谈】

  作者:李义天(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教授)

  “人民至上”的观念不仅反映出现代中国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实践标准,而且揭示出实现这种价值取向的基础与方法,更重要的,它作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收获最大限度的伦理共识,从而构成一种根本的伦理原则与目标。唯有以人民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现代中国实践的合理性与规范性才能得到融贯理解,现代中国道路及其文明形态的特质与优势才能获得充分证明。

  人民至上的伦理原则

  “人民”是现代中国的立国之本。人民至上以一种清晰、明确和直接的方式表达出现代中国的最高价值诉求和首要伦理原则。这种“最高性”或“首要性”,不仅意味着人民在价值上比其他事项更加优先,而且意味着人民至上在范围上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成为统摄全体的实践指南。

  人民至上首先是一种国家层面的伦理原则。它是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对于执政者和治理者提出的规范性要求。根据这种要求,执政者和治理者所制定的任何规划、实施的任何战略以及采取的任何具体措施,都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利益为基础,以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标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共产党就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人民群众什么方面感觉不幸福、不快乐、不满意,我们就在哪方面下功夫。”这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最高伦理尺度,也是根本伦理尺度。它意味着,在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执政者和治理者既不允许保留自己特殊的利益,也不允许为任何利益集团、权势团体或特权阶层服务,而仅仅“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人民至上也是一种社会层面的伦理原则。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市场的引入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逐渐确立,社会活力得以释放,社会繁荣程度大大加强。但是,中国的改革开放战略,根本上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并最终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是服务人民利益的手段,而非自成目的。因此,当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不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时,中国的经济规划与法律设计就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尽管每位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权益依然得到保护,但是,人民至上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性质却为其设定了必要的边界。

  人民至上还构成一种个人层面的伦理原则。现代中国尊重个人的正当权利和选择,鼓励个人凭借自身努力而获得合法利益,实现自我发展。但是,个人的权利与选择必须以不损害人民利益为底线,甚至以满足人民利益为旨归。实际上,就中国现阶段发展水平而言,个人利益的获取往往并不与人民利益相冲突,而个人对人民利益的满足也无须以牺牲自我为代价。在强大国力的保障下,在正确价值观的指引下,秉持人民至上的个人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认可与褒奖,“他们的名字和功绩,国家不会忘记,人民不会忘记,历史不会忘记”。

  人民至上的伦理目标

  人民至上意味着人民的生命至上。古人说:“天地之大德曰生。”尊重生命、尊重生命的价值与尊严,是中华仁爱传统的集中表现。在现代中国,对生命的尊重,不受民族、地域、职业所限。只要属于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建设者,只要属于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参与者,每个人的生命及其价值和尊严,都将被平等地置于最高位置而受到尊重。特别是,当人民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伦理原则将在中国社会被迅速激活,并以压倒性的力量得以贯彻施行。我们当前所经历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便明确而鲜活地展现了这种力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面前,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我们也能够做到不惜一切代价”。

  人民至上意味着人民的幸福至上。古希腊哲学家说,“幸福”是至善,是人类生存的最高目的。如果尊重生命价值、捍卫生命安全还只是维系和巩固生存的基础,那么,追求幸福、创造幸福则是在谋求和实现生存的意义。幸福不是简单生存,而是美好生活。对中国人民来说,这种美好生活意味着健康的身体、宽裕的收入、和睦的家庭、便利的出行,也意味着公正的制度、昂扬的风气、清洁的环境和充满希望的共同未来。幸福并不会因它涉及人间烟火而变得卑微。毋宁说,作为美好生活的幸福,恰因其“人民性”和“共同性”而获得更为稳固的至善地位。所以,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列为奋斗目标,就是把人民的幸福摆在最高位置。

  人民至上还意味着人民的权利至上。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社会的活力基于人民,历史的动力源自人民。人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或对象,人民是拥有权利和能动性的社会历史主体。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中国现代化事业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和受益者,既是应然的要求,更是必然的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坚持人民至上,把人民的生命摆在至高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正是对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承认,也对协调增进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

  人民至上与民心所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之所以把人民至上理解为现代中国的首要伦理原则,理解为一种贯穿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总体性原则,之所以把人民的生命、幸福和权利列入人民至上的具体目标,其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坚守人民立场而凝聚民心,通过捍卫人民利益而守护民心。

  作为伦理原则和目标的人民至上是否正当合理,取决于它是否实现民心所向;作为伦理原则和目标的人民至上是否达到成效,也取决于它是否赢得民心所向。只有当人民至上的原则贯穿于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构成社会全体的行动指南,真正实现人民的生命至上、幸福至上、权利至上,民心才会聚拢,万众才会一心。此时,历史逻辑与道义逻辑将合而为一,民族力量与伦理力量将合而为一。现代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共同体,在民族复兴的进程中孕育的崭新伦理精神,也将在民心所向中蓬勃而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坚持人民至上的伦理原则,促成人民至上的伦理目标,既是为了得到民众的认可,更是为了借由这种认可探求社会正义的大道,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古人云:“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民心所向、民意所往,反映的正是社会正义的基本诉求和磅礴力量。在今日中国,唯有坚持人民至上,才能理解民意、守护民心,中华民族的巨轮才能行稳致远、逐浪前行。

  《光明日报》( 2022年04月11日 15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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