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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2-05-28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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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政场】

  作者:陈嘉白(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跨学科交叉平台〔暨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员)

  公司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说,如今每个人的经济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相关。目前,公司法第六次修改进入关键阶段。理论与实践表明,公司发挥作用的有效程度与其治理结构密切相关。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构建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成为企业改革和公司法建设的重要目标。进一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依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演变

  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有组织必然有治理结构。在当代,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公司法予以规范,但公司治理的起源要比公司法的历史更为久远。世界上第一部公司法是英国1862年《公司法》,公司治理的实践要更早。历史上最早记录的公司治理纠纷,是1609年发生于荷兰东印度公司股东与董事之间的纠纷。从公司治理实践的出现到“公司治理”概念的形成,同样经历了一个长期过程。时至今日,公司治理的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则层出不穷,经验归纳、法律创制以及理论建树各呈蔚然大观。

  公司治理机制是相关各方用来控制和运营公司的机制、流程和关系的体系,关系着公司中权责及利益关系调整能否规范,公司经营决策能否有效作出和有力执行,直接影响着公司能否顺利有序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变革,使人们对公司这一商业组织的理解不断加深,对公司目的和公司的价值判断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直接影响了公司内部决策权的分配模式和公司内外部利益关系的衡量标准。伴随着这种改变,公司治理结构也在不断调整。

  在治理结构上,早期的公司治理机制普遍采取所有者管理模式或谓股东管理模式。由于股东具有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随着公司业务变迁和股权变动原因多样化,股东能力与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凸显。这种来源于传统合伙规则的股东管理模式在20世纪初开始受到质疑,“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这一理念开始兴起,公司治理模式也从“股东中心主义”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

  在利益结构上,传统的公司目的是股东利益至上,人们在公司的行为和决策往往是为了股东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而如今,公司目的仅限于追求股东最大利益受到了质疑,利益相关者型公司治理结构应运出现。这种公司治理机制关注包括股东、职工、消费者甚至公众等公司内外部一切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公司经营者有义务保护这些利益。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随改革开放而不断深化

  在新中国,公司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兴盛发展。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与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体制变革及相关政策紧密结合,呈现出明显的中国特色。总体来说,公司治理机制的变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至1993年公司法出台。这一时期虽然尚未制定公司法,但当时的人们对公司治理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国企改革中模仿公司治理机制的某些结构。如在治理结构上,国企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企业产权结构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1988年工业企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也对职工利益和职工民主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在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早期探索中,就开始关注诸如职工等利益相关者。

  第二个阶段是在1993年公司法出台至2005年公司法修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就是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基础,该法要求“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建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制度,尝试通过“三会一层”的形式构造公司内部治理制衡机制。

  第三个阶段是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后至今。2005年公司法与1993年公司法相比,修改的条款达137条,多集中于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两个方面。在公司治理上,该法扩大公司自治,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治理结构创制能力,允许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扩大股东的知情权,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明确股东的司法解散请求权和派生诉讼制度,确立公司社会责任,采纳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在这些制度变化中,社会责任理论的引入是具有时代意义的,标志着我国公司价值观正在从经济利益导向型向社会利益导向型转变,公司治理机制上也带有利益相关者型治理模式的特点。

  新时代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显著特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如何在公司法的体系下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是当前公司立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抓住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显著特点。

  首先,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特”就特在党的领导,尤其是在国有公司中,要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依法确立企业党组织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权责关系,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结构有机协调起来。

  其次,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应在追求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中兼顾利益相关者权益,为共同富裕创造条件。中国的公司不应固化自身营利色彩,而应在保障自身营业发展以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对内要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对外多从事促进社会福祉的商业活动,形成公司发展和社会发展“同构共益”的良好局面。此外,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带有更强公益属性的社会企业型公司治理机制也将更多出现。

  再次,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应更为强调社会责任,确保公司高质量发展。我国必须实现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高质量发展。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应当与之相适应,注重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这主要体现在公司对社会责任的关注及承担上。

  最后,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应构建更为科学、民主的权力分配制度和议决程序,在注重短期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效率,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充分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不能搞一股独大的“一言堂”,资本在公司中的地位也不应是至高无上的。构建一个由股东决策民主与独立董事或监事监督民主和职工参与民主有机结合的公司民主治理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

  《光明日报》( 2022年05月28日 05版)

[ 责编:白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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