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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新乐府与乐府体的重构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3-03-27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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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吴大顺(广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唐代“新题乐府”是与古题乐府相对的概念,又称“新乐府”。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当是中唐诗人李绅,他创作《乐府新题》二十首,元稹和作十二首,称为“新题乐府”(《和李校书新题乐府十二首序》),白居易也创作了五十首《新乐府》。元稹在《乐府古题序》中提出了新乐府“即事名篇,无复依傍”的创作原则,白居易在《新乐府序》《与元九书》中对新乐府内容和体式提出了要求。这样,“新乐府”就被视为一种新的诗体,以与“沿袭古题”的古乐府相区别。文学史教材多将中唐产生的这种诗歌思潮称为“新乐府运动”(如游国恩《中国文学史》),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质疑“新乐府运动”的存在。据盛唐天宝至中唐贞元、元和年间的诗歌复古思潮和乐府诗创作实绩,元稹、白居易倡导的“新乐府”是客观存在的。本文无意于辨析“新乐府”“新乐府运动”等概念,而是从乐府诗的体制特征以及拟题方式角度,谈谈元白新乐府对古题乐府体制的解构以及新乐府体制重构中的得失问题。

  古题是乐府诗显著的体性标志

  新乐府与古乐府在形式上的最大区别,就是“因事立题”“即事名篇”的拟题方式。古题乐府是拟赋汉魏六朝乐府古题而形成的一种诗歌类别。新乐府则是从“无复依傍”古题、“另立新题”的拟题方式上命名的。

  乐府本是汉代的音乐机关,汉武帝立乐府而采歌谣,于是有代赵之讴、秦楚之风进入乐府。李延年又多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而作十九章之歌。说明乐府音乐机关的歌诗,既有从民间采集而来的歌谣俗曲,也有士夫文人应诏而作的歌辞。在礼乐功能上,乐府诗分祭祀的郊庙歌辞、三朝元会的燕射歌辞、军中的鼓吹横吹曲辞以及用于帝王私宴的娱乐歌辞,音乐形态上又有歌曲、琴曲、舞曲的不同。因受制于其所配音乐的风格及特殊的功能,乐府歌辞的句式存在三言、四言、五言、七言、杂言,并无统一的体式结构。魏晋至六朝兴起的文人拟乐府,一则遵循乐府诗的音乐演唱传统,二则与徒诗创作的时代思潮相结合,形成魏晋六朝文人乐府诗独特的体制特征:即题材和主题上在汉魏乐府古题范围内拓展、创新,体制结构上多以第三人称叙事结构全篇,抒情方式以场景化和客体化抒情为主,句式以五言古体为主。诗歌史上所谓的“乐府体”多指文人乐府诗的这些类型化特征。

  汉魏六朝至初盛唐以来,“乐府体”最显著特征就是标题采用乐府古题。因为乐府古题是本源于乐府曲调的,是乐府诗音乐属性的根本标志,尽管不同音乐类别的乐府诗有不同的拟题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音乐曲调名在其中都是主体,居于主导地位。齐梁以后,文人普遍使用“赋题法”,力图摆脱对汉魏乐府古题的依循,逐渐建立起乐府诗主题与曲题的对应关系,极大地拓展了文人乐府诗的自由空间。唐代古题乐府大多是对齐梁赋题法的创造性使用。纵观魏晋六朝至隋唐的古题乐府,无论怎样拟题、赋题,诗歌的题目都没有完全脱离古题,尽管自曹植、陆机以来的文人乐府诗早已“事谢丝管”,脱离了具体的音乐环境,但只要古题存在,曲调的标志意义就在,乐府诗的体性标志就在。因此,可以说乐府古题是“乐府体”的显著标志。

  “因事立题”“即事名篇”的新乐府是对古题乐府体制的解构

  元白的新乐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事立题”“即事名篇”,即根据诗歌内容另立新题。元和十年(815),白居易《与元九书》提及自编诗集时,称“因事立题,题为新乐府”,指出自己的新乐府都是“因事立题”的。元和十二年(817),元稹在《乐府古题序》中集中论述了新乐府的拟题方式,他认为《诗经》的“风”“雅”篇都以“讽兴当时之事”为主,当时诗坛的乐府诗多“沿袭古题,唱和重复”,其“刺美见事”的“讽兴”作用严重缺失。基于此,他进一步指出,近世唯有杜甫《悲陈陶》《哀江头》《兵车》《丽人》等歌行是“即事名篇,无复依傍”的新题乐府,其本人及友人白乐天、李公垂对杜甫这种做法都很赞赏,他们决定不再作“拟赋古题”的古乐府。

  元白提倡的“因事立题”“即事名篇”的作诗方法,是基于对初盛唐古题乐府“沿袭古题,唱和重复”“于义咸为赘剩”等虚词滥调的不满,拟恢复乐府诗的风雅比兴传统,贯彻诗歌“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的现实精神。但因乐府诗特有的音乐背景和历史传统,源自乐府曲调的古题已经成为乐府诗体的核心内容,古题一旦被解构,其体制特征就消失了,乐府诗的界限也因此变得模糊起来。可以说,元白“因事立题”“即事名篇”的新乐府拟题方式,实质上是对“古题”乐府诗体制的一次彻底解构。

  元白的新乐府理论及其对乐府诗体制重构的努力

  伴随唐代乐府诗“古”“新”之变的创作实践,诗人们开始了对新乐府的理论思考和总结,元稹和白居易是其中突出代表,他们通过诗文序跋和书信,积极交流和探讨新乐府理论问题,除“因事立题”“无复依傍”的新乐府拟题方式外,元白的新乐府理论还有两点尤为重要:

  一是在诗歌主题上强调“病时”“见事”和“五为”。元和四年(809)元稹作《和李校书新题乐府十二首》序,肯定了李绅《乐府新题》二十首是“雅有所谓,不虚为文”的作品,并以夏商周三代“士议而庶人谤”的传统为标榜,指出乐府诗在内容上的“病时”作用。其《乐府古题序》进一步强调了诗歌的“美刺见事”功能。早在元和四年(809),白居易《新乐府序》中就提出“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的五为要求。其《与元九书》进一步提出“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强调诗歌“救济人病,裨补时阙”的现实作用。

  二是在诗歌体制上要求符合播于乐章歌曲。白居易在《新乐府序》中,对其《新乐府》五十首做了较系统的说明:句式上“篇无定句,句无定字”,根据内容决定形式,句式灵活自由。结构上“首句标其目,卒章显其志”,首句表明主题,篇末揭示主旨,前后呼应。语言表达上做到“其辞质而径”“其言直而切”,内容上做到“其事覆而实”。在诗歌的整体风格上做到“其体顺而肆,可以播于乐章歌曲”。这篇序文对新乐府的详细说明,其实也是对新乐府创作体制的一种规范。

  总体而言,元白新乐府理论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立新题,第二,“病时”“见事”和“五为”的主题,第三,文从字顺、节奏明朗的语言风格,可以配乐而歌。可见,元白在打破古题乐府体制的同时,也在做重构新乐府诗体制的努力。

  元白新乐府的得失

  唐代以元白为代表的新乐府理论倡导和创作实践,对中国诗歌史的影响是深远的。就其积极意义而言,至少有两点值得肯定:其一,打破古题乐府对诗歌创作的制约,引导诗歌创作直面社会现实。汉唐的文人乐府诗存在“侈丽”“浮艳”(皮日休《正乐府序》)等毛病,汉乐府“缘事而发”的写实精神多有缺失。元白的新乐府,解构了古题乐府的创作模式,对诗歌创作重新回归现实社会起了重要作用。其二,重塑了乐府诗“缘事而发”的叙事传统和诗歌“风雅比兴”精神。元白的乐府诗理论反复强调诗歌要反映现实政治、敢于指陈时弊、关注民生疾苦,这是对《诗经》风雅比兴精神的继承和发扬,是继陈子昂之后对现实主义诗学的一次全面系统的阐述。

  元白新乐府也留下了一些遗憾。尤其是新乐府解构了乐府诗的体制后,未能完成自身的体制重构,导致新乐府内涵与外延的模糊。因新乐府体性标志的不明,在现实操作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新乐府在主题上如何与讽喻诗区别、体式上如何与歌行体区分等。元结《系乐府》《舂陵行》、白居易《秦中吟》、皮日休《正乐府》的诗体归属,一直是新乐府研究争论不休的问题,目前新乐府研究的一大困惑也是对新乐府具体作品的判定,以至于使得新乐府的体制重构成为唐后乐府诗学的一个重要问题。

  《光明日报》( 2023年03月27日 13版)

[ 责编:曾震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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