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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思】
作者:朱晓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随着暑期文旅市场的复苏,各类演唱会、音乐会、知名景点、博物馆等门票一票难求,一些门票被“黄牛”高价倒卖。“黄牛”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消费者苦之久矣的“黄牛”倒票行为最常见的形式包括:不可售票流入“黄牛”手中,被高价出售;通过“爬虫”软件零秒下单锁票;获取购票者信息“代买”等。为维护市场秩序,整治票务市场乱象,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需以法律作为基础手段,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合力打击“黄牛”行为,还票务市场清澈明朗。
需以法律之“拳”严打倒票乱象。一方面,“黄牛”为牟利可能获取并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转卖,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可能会使“黄牛”面临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典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规定的刑事责任等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黄牛”倒票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最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倒卖车票、文艺演出票等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应承担拘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行政责任。若“黄牛”伪造票证或倒卖伪造的票证,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7条规定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此外,“黄牛”利用“爬虫”软件抢票的行为还可能触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要擦亮眼睛、理性消费。消费者的购买与追捧无形中助长了“黄牛”倒卖市场的火热。为治理“黄牛”乱象,消费者要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选择适合的演出,避免冲动与盲目;选择正规的购票渠道,不轻信低于市场价或者明显违背商业常识的商品或门票路径,保持基本的底线思维,不参与可能触犯法律的利用外挂、抢票神器等行为;了解“黄牛”倒票的模式与常用的欺诈手段,提高警惕,不被花哨的外表迷惑;注意留存购票过程的通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备受到侵害时维权;在有明显证据是“黄牛”倒票时,应积极拨打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热线;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识别到有“黄牛”倒卖的可能时,果断终止交易,防止因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导致损害。
演出活动的主办方和相关文旅单位应实现文化活动的高质量供给。“黄牛”倒票乱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票务市场的供需失衡,着力供给端改革有利于从根源上治理“黄牛”乱象。演出主办方和文旅单位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弘扬正能量,针对各类人群开展针对性的调研,多样化提供大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承担社会责任,打造健康向上的市场生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坚持底线思维,注意文化活动的内容把关。
政府部门要与票务经营单位协同发力。票务市场秩序的规范,不仅需要技术,也要依靠制度;不仅需要健全法律规范,还要强化行政监管、优化执法机制、增加票务平台的主体义务与责任。
就政府部门而言,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票务销售平台在票源和售票两个环节的远程巡查,限制和打击演出二手票的非法高价转售倒卖;发现炒票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时,及时约谈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督促整改;建立跨地域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解决“黄牛”倒票行为地与注册地不同导致的异地执法困难问题;利用信用惩戒机制,将违法单位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建立专门的举报与奖励机制,畅通举报通道,对经核查确认的真实举报应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并加大对“黄牛”的处罚力度。
就票务经营单位而言,应严格遵循可售票与不可售票的合理比例,将内部票限制在30%以内,坚持不可售票的福利性,实行实名制,规范使用范围等。对于可售票,应强制票务经营单位履行一次性放出义务,以切断“黄牛”炒票的机会;应健全技术系统,开发拦截机制,抵制“爬虫”软件入侵购票程序;推行购票、入场身份核验等全流程实名制,信息完全匹配才能入场,可参考铁路、航空相关退票规则确定配套规则;履行用户注册信息的严格审核义务,并可考虑要求票务平台的信息、数据与政府监测系统对接,助力消除隐患和便利执法。
《光明日报》(2023年09月05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