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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善意助人者无后顾之忧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3-10-2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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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苑】

  ●案例:“假如有老人摔倒,你会去扶吗?”魏先生的答案是:“会!”近日,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上海一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没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不由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发现情况后他立马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搀扶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结果她和魏先生两人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张女士被撞倒受伤。经医院检查,张女士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其目的是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魏先生的行为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秦阿婆与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的主要原因,是秦阿婆欲借搀扶之力起身。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随后倒地受伤的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老人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本案中,魏先生的行为在事发当时帮助秦阿婆脱离了进一步受伤的危险,应当认定其出于善意救助的目的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司法实践中,若造成第三人损害,救助者构成重大过失的,依法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时,要综合考量事实、法律和技术等多种因素,不应给救助者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魏先生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由于事出仓促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合理的代价。第三人人身损害起因在于被救助人的过错。

  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体现了对勇于伸出援手的救助者的鼓励和保护,大大降低善意施救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让身边平凡英雄“无后顾之忧”。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光明日报》(2023年10月21日 05版)

[ 责编:丁玉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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