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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知识体系的三个维度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3-11-10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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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学知识体系是民法学知识体系中不可或缺又独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建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结合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直面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及其时代挑战,面向历史、理论、实践等维度展开。

  历史逻辑: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回归和再体系化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受苏联民法学的影响,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被人为地从民法中分立出去。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意味着婚姻法与民法二元并立体制的开始。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民法调整对象采“平等关系说”,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并纳入民法调整范围,这就解决了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归属问题,维护了传统民法的制度体系,开启了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形式上的回归。但民事单行法时代的婚姻家庭法,仍呈现出多层次多元化的特点和分散混乱的弊端。

  2020年民法典的通过,意味着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形式上回归的完成。随着民法典的施行,作为单行法的婚姻法被废止。体系化是民法典的生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推动了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化。在立法层面,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属于身份法,身份法完成了向民法形式意义上的回归。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体系,并不会因此使得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当然,这并不妨碍平等和私法自治这两项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可适用性。

  回顾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民法的分合,我们可以梳理出婚姻家庭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逻辑,锚定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再出发的起点。展望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民法典背景下的再体系化,能够勾画婚姻家庭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发展的使命任务。可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成为构建婚姻家庭法学理论体系的起点和基础。在此意义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是婚姻家庭法体系化的终点,而是再体系化的起点。在法律适用和理论体系层面,身份法还需要实现向民法实质意义上的回归,即实现身份法与财产法体系相融贯,同时充分尊重身份法的特殊性。

  理论逻辑:婚姻家庭法学知识体系的两条红线和一个难题

  建构中国自主的婚姻家庭法学知识体系,要重视对身份法律行为和身份权利的研究。身份法律行为和身份权利是身份法逻辑规范体系展开的两条红线。建构婚姻家庭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要从民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法律适用角度,实现身份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身份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体系融贯,使得身份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不再游离于民法之外,实现婚姻家庭法向民法的实质回归。

  身份法律行为是贯通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理论工具,有助于保障私法自治在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家事自治等领域的实现。在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之下,婚姻家庭法和民法其他部门法在法理基础和法律适用上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有益的对比。身份法律行为在“事物本质”方面有特殊性和一般性,婚姻家庭领域浓厚的伦理感情底色和家庭共同体特点使身份法律行为区别于财产法律行为,身份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又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民事法律行为规则在身份法律行为的适用空间,这很大程度上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总则编的关系问题。

  身份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身份权利。身份权利是民事主体基于血缘、婚姻、收养等特定身份关系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我国现行法上的身份权利主要包括配偶权、监护权和其他亲属身份权。婚姻家庭领域浓厚的伦理感情底色和家庭共同体特点同样使得身份权利既有民事权利的一般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身份权利并非典型的绝对权,其在对外关系上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在对内关系上具有相对权的性质,故身份权利人的请求权只能向身份义务人主张。身份权利与人格权在同属于绝对权这一点上具有相似性,但身份权利在对内关系的相对权品格上则具有特殊性。

  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何在,这是建构中国自主的婚姻家庭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回答的一个经典难题。婚姻家庭法作为身份法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其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的共同体性和伦理性特点,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也要求婚姻家庭法相应规范的强行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塑造了婚姻家庭法的独特性。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共同体,这是婚姻家庭鲜明的中国特色。婚姻家庭身份共同体性带来婚姻家庭法平衡整体和个体利益的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性带来婚姻家庭法平衡法律与伦理道德关系的难题。

  实践逻辑: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家庭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是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建构中国自主的婚姻家庭法学知识体系,就要从法学角度深度诠释“家和万事兴”的家庭生活思维和家事法治思维,助力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家庭文明建设,需要德法共治、多法共治。婚姻家庭法学知识体系要诠释家庭文明的新时代内涵,发挥法治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厚植家庭文明的法治土壤。平等、敬爱、忠实、团结等是家庭文明的核心内涵和基本“法理”。民法典从夫妻关系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同角度对家庭文明的内涵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有利于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稳定和谐。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立法宗旨是促进家庭和谐。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和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婚姻家庭法学价值体系的基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认真研究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推进家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家庭建设的新期盼新需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建设好家庭、涵养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的重要制度接口,是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家庭建设领域展现出一些鲜明的时代特色,也面临一些新的时代挑战,如结婚率下降、晚婚、低人口出生率、离婚率上升、人口老龄化、独居化趋势的“家”、市场经济财产法思维的过度渗透等。婚姻家庭法学知识体系应该重视探讨应对家庭伦理共同体新挑战的系统法律举措和具体方案。

  家庭的社会功能、文明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家庭制度属于重要的社会制度内容。家庭塑造着中国人的思维,中国文化、中国哲学源于家庭,差序格局从家庭开始往外延展,家国天下以家庭为起点。依法治国应当重视家庭,重视家教,重视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中国自主的婚姻家庭法学知识体系要坚定民法典的基本立场,展现中国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态度:婚姻家庭是一个具有法治意义的温馨港湾,是一个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亲情和财产的身份共同体、伦理共同体,是一个平等和睦、休戚与共、志同道合、忠实互让、敬老爱幼、团结协作的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紧密结合型团体。

  《光明日报》(2023年11月10日 11版)

[ 责编:孙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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