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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丹彤(上海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古往今来,成文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然而,纵观埃及法老时代(即31个王朝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前332年)3000多年的发展历程,却未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存留至今。这就不禁让人疑惑,古埃及人是通过怎样的观念和手段来实现国家有序运转的。
尽管目前尚未发现古埃及成文法典存在的证据,但并不等于古代埃及人没有法的观念。关于古埃及的法,英国埃及学家詹姆斯曾说过:“埃及的法是敕令、先例、习惯的综合体。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宗教原则的外在表现。”作为一个政教结合十分紧密的国家,宗教曾渗透于古埃及社会的各个角落。故此,从宗教信仰出发,推断古代埃及人法的观念及其在国家治理上的应用是切实可行的。
审判是法律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古代埃及宗教文献《亡灵书》中,就曾描绘了一幅对死者进行审判的场景。在这一场景中,死者的心脏被放在天平的一边,另一边是以羽毛出现的女神玛阿特。如果心脏与羽毛没有达到平衡,说明死者在世时作恶太多,那么蹲守在一旁的怪兽将把死者的心脏吃掉。如果两端平衡,说明死者现世的生活曾是正义的、有道德的,他的灵魂将被允许进入永恒的极乐世界。对于古代埃及人来说,世俗生活和宗教活动密不可分。因此,在冥界对死者的审判实质上就是对现世社会中生者的审判。于是,一个与古埃及人法的观念密切相关的概念“玛阿特”(古埃及语maat)便成为我们的考察对象。
“玛阿特”在古埃及文明中具有丰富的内涵。作为一个词语,“玛阿特”具有“真理”“正义”“公平”“秩序”等积极的含义;作为一种观念,玛阿特是古代埃及人的宇宙观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的核心内容。玛阿特观念在教谕文献中经常出现,通过对此类文献的阅读和传播,玛阿特观念深入人心:王权强调的公平与仁慈,展现的是玛阿特观念所倡导的“仁爱”;百姓遵从上级的意愿,是受这一观念强调的服务与遵从的影响。此外,古埃及人还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即使在表达不同意见时也要秉持和为贵的理念。由此,玛阿特观念保障了古埃及社会的有序运转,成为古埃及治理国家的重要理论依据。
在玛阿特观念的众多含义中,公正是古埃及国家的基本理念,并集中体现在法的层面上。第十八王朝宰相莱克米尔的坟墓铭文展示了古埃及法的公平性和客观性:“我既审判平民又审判有权有势的人;我拯救被强者欺凌的弱者;我使坏脾气的人不再暴怒,使贪婪的人在某个时候被制服。……我把面包送给饥饿的人,把水送给饥渴的人。……我并没有对穷人的话充耳不闻。我从未接受过任何人的贿赂。”
实际上,早在第一中间期(约公元前2200年—前2040年)末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崩塌、社会动荡,使埃及人越来越渴望通过社会公平来稳定当时混乱的社会局面。于是,以公平、公正为准绳的法便在埃及社会逐步确立起来。这一时期的《对美里卡拉王的教谕》强调客观审判的重要性:“下面这些就是教谕,你应该按照这些教谕行事:你应该像对待你不了解的人那样对待你熟悉的人,像对待远离你住处的人那样对待你身边的人。对于能这样做的官员来说,他将在自己的职位上获得成功。”该教谕继续写道:“创世神声称他已经确保每个人都有均等的机会,任何对这种均等的破坏,都将是人类自己犯的错误。”当埃及经过第一中间期的混乱进入社会秩序恢复的中王国时期时,社会公平的观念随之得到进一步发展,因为这一时期的埃及人相信,只有实现社会公平,埃及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否则将重蹈第一中间期时期秩序崩塌、社会动荡的覆辙。
如此,对于统治阶层来说,通过将玛阿特观念在埃及社会付诸实践来实现社会公平,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稳固统治的目的。而作为被统治阶层的普罗大众,则利用玛阿特观念赋予他们的权利,通过雄辩的口才为自己争取公正的对待。中王国时期的文学作品《能言善辩的农夫》讲述的是三角洲地区的一位农夫,带着自家的土特产去尼罗河谷地进行贸易。在途中,他的财产被一位小吏强行扣留。万般无奈之下,这位农夫将小吏告上法庭,希望能讨回公道。经过9次上诉,这位农民通过雄辩获得胜诉。
然而,雄辩也是一把双刃剑。《对美里卡拉王的教谕》曾写道:“有道理的能够服人的言辞是重要的,……讲话要有技巧,那样你将强大起来。”雄辩的口才固然重要,但这篇文学作品也写道:“一个善于说话的人是惹是生非的人。”中王国时期的另一篇文学作品《遇难的水手》中也指出,“一个人的言语能够挽救他自己”,但同时,“正是一个人的说话能力也有可能把他带走”。一方面,雄辩的能力能够挽救雄辩者;另一方面,这种能力也可能给其带来灾难和厄运,甚至失去自由。所以普通人通过自身雄辩的能力获得的社会公平是有条件、有限制的,只有在不触犯统治阶层利益、有利于宣扬王权的仁爱和公平时,普通百姓才能通过个人能力获得一种相对公平的对待。由此看来,古代埃及社会公平的获得途径仍然是自上而下的。
在古代埃及,即便历经31个王朝的更替,其中甚至不乏异族的统治,玛阿特观念仍为历代统治者奉为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正是基于这一观念的稳定性、持久性,3000年间古埃及文明的基本内核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但也因此造成了其固守传统、反对变革的特点。如果玛阿特观念是造成古埃及人墨守成规的内在动因,那么古埃及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就是造成这些特性的外在因素。独特的地理特征,一方面为防止外来侵略提供了天然屏障,另一方面也孕育出古埃及人相对保守的个性。
对传统的固守,源于埃及人对过去的敬重。这种对过去的敬重反映在司法审判上,就是依赖习惯和先例。习惯法遂成为古埃及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手段。
新王国时期,司法审判通常引用“法老的法律”,即习惯法。在莱克米尔的坟墓铭文中法老明确地建议其要遵循先例:“在你的办公厅中,有一个存放所有审判记录的大房间,……在审判时要援引这些记录,不要自行判决。”在古埃及,司法审判通常以公开方式进行,并保留审判记录,以便后来的法官在进行裁决时作为参考。从新王国时期麦地那工匠村出土的大批审判纸草和审判陶石片来看,麦地那工匠村应该建有档案室,专门用来存放司法判决文件。对此,荷兰埃及学家麦克道尔却有不同的判断,他认为这些案例也有可能是赢得诉讼的当事人的个人收藏,以此防止案件被重审,或者以此作为其赢得后世赞誉的凭证。
无论这些判例是来自官方的存档,还是来自个人的收藏,它们都是古埃及法官们进行司法审判时的基本依据。这就意味着在漫长时间里,如果不进行专门的修订,原有的判决依然有效。这种对玛阿特观念的坚守以及对习惯法的秉持,使古埃及文明虽历经数十个王朝的更替,其国家治理的理念和手段却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然而,这也造成了古埃及国家治理在理念和手段上无法与时俱进。最终,由于希腊—马其顿人的征服,埃及被迫卷入希腊化世界,从而丧失了其独立发展的机会。直至公元6世纪阿拉伯人的征服,埃及最终被融入伊斯兰文明之中。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古代埃及新王国时期行政文献整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2024年09月23日 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