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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仅退款”占便宜,法院判决支付商品价款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4-11-30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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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苑】

  ●案情:杨某在贾某经营的网店下单DIY模具类商品4件,杨某签收后对商品不满意,在未与贾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了“仅退款”并退款成功。贾某要求杨某退回商品,杨某表示已经将商品扔掉,无法退回。贾某认为,杨某存在恶意“仅退款”不退货的情形,致使自己遭受了商品损失和邮费损失,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无论是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主张原告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但自认其已将商品扔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经过法院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承担原告的货款、诉讼费以及部分材料打印费用,并在庭后立即转账给原告。

  ●说法:近年来,电商平台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各大电商平台在提升售后服务质量上“各出奇招”,“仅退款”模式应运而生。但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存在“贪小便宜”心态,认为商品有瑕疵,即便寄回商家也没有用处,自己留着能“将就用”,或者抱着通过“仅退款”机制的漏洞来“薅羊毛”,从而导致违反诚信行为的发生,最终损害了商家合法权益。在“仅退款”模式下,如果商家确实存在不诚信或者产品存在问题,那么消费者是可以选择“仅退款但不退货”的。若有证据能够证明消费者不诚信,故意利用规则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则该消费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在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造成商家损失,平台也应当承担责任。

  应该认识到,网购平台为消费者建立了“仅退款”售后服务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商家遇见类似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商家、消费者共同遵守诚信交易的原则,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4年11月30日 05版)

[ 责编:董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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