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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制礼作乐”与“制礼作刑”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2-15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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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梁涛(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何磊(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为周代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对中国文化的贡献,历史上多以制礼作乐概括之,当代学者亦沿用此说。然而仔细辨析不难发现,这种说法存在着明显偏差。检索相关文献,周公确实曾制礼作乐,但这只是周公政治业绩的一个环节,若想全面概括,称为制礼作刑可能更合适。

  一

  已有学者注意到,古人所说的礼有广义、狭义之分,就广义说,凡典章制度及与之相关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等,均可称之为礼;就狭义说,则专指贵族间为庆贺、纪念、追悼等重大事件举行的仪式。学者多认为周公制礼作乐的礼是广义的,如杨朝明认为周公制礼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礼义;二是礼仪或礼节;三是礼俗。另外,周公还曾制定刑律(《周公事迹研究》)。按照这种说法,实际应称为周公制礼作刑,因为古代礼、刑乃是相对的,礼并不包括刑。

  由于把礼理解为广义的典章制度,还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周代的典章制度不可能是由周公一人一时制定的,故有学者提出,周代“礼乐”建设存在一个有历史梯度、有文化根柢和有不同阶段的“损益”和“更新”的过程。先是先周传统礼仪的“准备”阶段:它可上溯至公刘迁居豳地时周人的礼俗传统。其后是武王立国礼乐的“旧制”阶段。再后是由周公“制礼作乐”推动的礼乐“新制”阶段(李方元 申娟:《从〈逸周书·世俘〉篇看周初最早的“礼乐”活动——兼及与周公“制礼作乐”的关系》,《中国音乐》2022年6期)。与之相对,有学者则否认周公制礼作乐的真实性,因为周礼“绝非周公旦一人所为,而是经过周朝前期的武王、周公、成文、康王、昭王几代统治者近百年的努力,最后由周穆王‘修其训典’而完成的综合性文化建构过程”(杨华:《先秦礼乐文化研究》)。

  二

  如果抛去成见,仔细梳理相关文献,就可以发现围绕周公的文治武功实际存在两种叙述,一种可称为制礼作刑,一种是制礼作乐。前者更为根本,更能反映周公的政治实践和思想;后者则是周公在稳定政治局势后,昭示天下归附的礼仪性演示,虽然也有一定的意义,但其重要性显然不能与前者相提并论。然而后世学者往往只注意到后者,而忽略了前者,甚至用后者去理解前者,结果造成认识上的偏差。

  学者论证周公制礼作乐,往往引用《左传·文公十八年》中太史克回答鲁宣公的话:“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周礼》或为周公所作礼书或与礼相关的篇目,说明周公确有制礼的举措。但太史克同时还说到周公作《誓命》,与《周礼》强调“则”也就是礼则的重要性不同,《誓命》称违背礼则者罪名为“贼”,掩藏违背礼则者罪名为“藏”,主张均应处以常刑。《周礼》所论属礼治,《誓命》所论属刑治,故严格说来,根据太史克的说法,实际应该称为周公制礼作刑。司马迁在《史记·鲁周公世家》也说:“周公作《周官》,官别其宜;作《立政》,以便百姓。”《周官》或与太史克所说的《周礼》有关,从内容看,应是讲官职设置,以及为官者的行为规范。《立政》见于今文《尚书》,除了讲选用官员外,还论及刑罚的重要性。故周公的施政方案,既包括设立官职,规范官员行为之积极的一面,也包括惩罚违背礼则之消极的一面,与太史克所说是一致的。

  根据后人的记载,周公也曾制礼作乐。《逸周书·明堂解》《礼记·明堂位》皆记有:“(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由此可知,所谓周公制礼作乐是在平定殷人叛乱,稳定政治形势后,合会诸侯的政治性庆典,是一次具体的礼仪演示。这里的礼是狭义的礼仪、仪节,而不是广义的典章制度。《尚书大传》对制礼作乐的过程有过详细的描述:“制礼乐,一统天下,合和四海,而致诸侯……皆莫不磬折、玉音、金声玉色。然后周公与升歌而弦文、武。”“磬折、玉音、金声玉色”是指诸侯的仪容、仪节,而“升歌而弦文、武”则是指周公指挥演奏歌颂文王、武王的乐曲,确乎是制礼作乐。但这种雍穆和谐的礼仪盛典,是在周公实行了相应的政治、刑罚措施后才得以举行的,是制礼作刑后的结果,而不应将二者混同起来。

  据《尚书大传》,周公制礼作乐前曾有过踌躇、犹豫:“周公将作礼乐,优游(注:犹豫)之三年不能作……然后营洛,以观天下之心,于是四方诸侯率其群党,各攻(注:取)位于其庭。周公曰:‘示之以力役且犹至,况导之以礼乐乎?’然后敢作礼乐。”由于这时殷人的叛乱平息不久,天下尚未真正归附,故周公首先通过营建洛邑,迁殷顽民,镇之以成周八师,以威慑天下。等到诸侯纷纷归顺王庭后,才敢于制作礼乐。从“示之以力役且犹至,况导之以礼乐乎”一句来看,周公显然认为武力威慑是前提,制礼作乐是结果。《尚书大传》在历数周公的事迹时称:“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克殷”“营成周”等是周公平定殷人叛乱的政治、军事举措。等到这一切都完成后,第六年才制作礼乐,这里的礼是狭义的,指礼仪、仪节。制礼作乐乃是以庆典的形式,表示天下安定,人心顺服。故制礼作乐后,第七年便“致政成王”。

  值得注意的是,《逸周书·明堂解》《礼记·明堂位》在论及周公制礼作乐时,均说到“颁度量”,度量指名分制度、行为规范,类似荀子所说的“度量分界”,属于广义的典章制度。由于制礼作乐的礼是狭义的礼仪、仪节,故在制作礼乐的同时,还需要“颁度量”。周朝的典章制度的确是逐步完善的,但其与制礼作乐属于两个不同的系列,这在以上文献中是非常清楚的。

  三

  正确理解周公制礼作乐,除了区分广义、狭义的礼之外,辨析礼与刑的关系也至为关键。据学者考证,礼与刑的来源不同。礼起源于宗教祭祀,处理的是氏族内部的关系;刑起源于战争,主要用于对付外族。一开始礼与刑是独立发展的,后随着部落联盟和国家组织的出现,礼与刑由分走向合,礼要扩大到整个文明共同体,刑也要处理国家内部的矛盾。由于周人完成了由自然宗教向伦理宗教的转变,其信奉的天或上帝是道德性的至上神。天不是关注祭品的多少,而是人间的德,只有敬天保民才能获得天命,获得人间的统治权。故周人特别重视德,主要用德进行统治。德是抽象的,作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周人称为典、彜、则,而典、彜、则后来被称为礼。周人重视德,也不忽略刑,据《尚书·康诰》可知,周人已把刑用于氏族内部,惩罚危害氏族共同体的行为,包括:一、杀人、抢劫、偷盗的非法行为。二、不孝、不友等违背宗法伦理的行为。三、阳奉阴违,抗拒君上命令的行为。其中最严重的罪行是不孝、不友,被称为“元恶大憝”。但孝、友作为德主要靠教化和自觉,刑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故周人实际是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主张“明德慎罚”(《尚书·康诰》),德主刑辅。后人只注意到周人“明德”的一面,忽略或回避其“慎罚”的一面,将周公的创制称为制礼作乐,似乎周人仅仅是以礼乐为治,显然是不全面的。其实周公不仅制礼,还作刑,称为制礼作刑可能更合适。

  围绕周公的文治武功,实际存在两种叙述,一种是“明德慎罚”,这是周公的主张,出现比较早,后人将其概括为德主刑辅。一种是制礼作乐,主要见于成篇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逸周书·明堂解》和《礼记·明堂位》,以及成书于汉代的《尚书大传》。需要说明的是,春秋以前的现存文献,礼字的使用还不普遍。西周政治、伦理的核心概念乃是德,作为法则称为典、彝、则,礼即是对典、彜、则的概括,是由后者发展而来。故若换作后来的语言,明德慎罚实际也就是制礼作刑,其与后人津津乐道的制礼作乐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制礼作刑是周公的执政方针,涉及礼制建构、司法审判等,而制礼作乐则是周公平定天下后的庆典仪式。前者是因,后者是果,有了制度性的制礼作刑,才可能有礼仪性的制礼作乐。但从后来的叙述来看,人们恰恰将二者混同起来,并用制礼作乐来称颂周公的政治业绩。及至宋元明清,周公制礼作乐已经成为一种书写模式。如《唐会要》说:“周公践极,制礼作乐,功比帝王。”《元史·礼乐志》载:“前圣之制,至周大备。周公相成王,制礼作乐,而教化大行,邈乎不可及矣。”乃至于后世的统治者想宣示自己的丰功伟绩,也要效法周公制礼作乐了。这时所说的礼显然已不只是狭义的庆典仪式,而是制度的极大完备。但这样便存在着一个矛盾,“制礼”需要以政治安定为前提,而要做到政治安定又离不开德(礼)与刑。这说明以往学者用制礼作乐来概括周公的文治武功并不恰当,相反,制礼作乐需结合制礼作刑才可以得到解释和说明。

  《光明日报》(2025年02月15日 11版)

[ 责编:王文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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