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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摄属违法,观影应规范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2-15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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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课】

  作者:王金虎

  2025年春节电影市场红红火火。比如,影片《哪吒之魔童闹海》热映,在许多影院甚至出现“一票难求”。面对巨大流量,不法分子却打起了“歪主意”,就有网友注意到,一些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大量含有该影片剧情内容的盗摄视频片段,甚至该影片盗摄后被翻译成外文并上传外网兜售,引发网民热议。

  所谓电影盗摄,又称屏摄,是指一种包括录音、录像等在内的影院盗摄行为,这一行为损害了电影版权方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犯罪。应当注意的是,影院放映的影片并非可随意打卡的“景点”,观众拿起手机拍摄的无心之举,很可能构成侵权。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可见,我国法律对在影院录音录像的行为持否定态度。此外,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擅自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录音录像或公开发表,都可能被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实践中,不法分子以营利为目的,在影院中私自拍摄形成“枪版”电影资源,并向不特定群体传播,这是典型的盗摄行为,侵犯了电影版权方的著作权。或者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录制长视频甚至完整版的电影,通过社交平台等向不特定公众传播,构成了对电影实质性内容之替代,影响电影的正常传播和市场秩序,导致版权方的利益受损,也可能构成侵权违法。一旦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将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如果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将少量、非关键内容拍摄照片作为配图,表达感受等观后感发至互联网,这并非对原作品的完整展示,不会导致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无法正常使用,也不会影响到原作品市场利益。通常,这一行为并非电影产业促进法明令禁止的“录音录像”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如果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将电影中关键剧情片段直接或者在进行二次创作后,上传短视频平台传播,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为营造良好观影环境,观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影院的规定,文明观影。对于有观影“打卡”习惯的观众,应当把握其中尺度,尽量采取晒电影票根、官方发布的海报以及预告片等形式“打卡”,避免触犯法律。

  《光明日报》(2025年02月15日 05版)

[ 责编:王文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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