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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3-12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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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委员手记

  作者:莫荣(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对此,建议尽快对新就业形态进行标准化界定,明确其概念范围与边界;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和统计监测制度、平台,覆盖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逐步将已经成熟的新就业形态纳入新职业目录,认定其身份,以此作为获得就业帮扶的依据,作为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保待遇、保障劳动权益的基础;充分发挥数字平台的创新技术优势,运用大模型等最新技术提升就业市场的人岗匹配效率,降低就业市场摩擦,同时运用各种数字风控手段让新业态群体找工作更加安心,劳动后能及时拿到薪酬。

  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业岗位、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针对这些特点,我们需加快研究制修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符合新就业形态特征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体系;建立多元化劳动标准制度,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以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补齐制度短板,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让法律和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让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由于工作性质、平台报酬考核机制等原因,部分劳动密集型平台岗位的职业伤害风险较高。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对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意义重大,也是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举措。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社会保险制度为适应新劳动模式和新就业形态而做出的适应性改革。在现有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职业伤害保险在待遇设计、缴费方式、经办流程、经办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在实践中,职伤保障试点切实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在重大伤亡事故中有效发挥兜底保障功能。同时,也分散了平台企业经济风险,对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扩大职业伤害保障,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全面公平可靠的保障。

  《光明日报》(2025年03月12日 07版)

[ 责编:王文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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