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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论语】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2024年被称为“低空经济元年”,全国各地争相布局低空产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低空经济相关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另有40个城市出台了低空经济支持政策。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安全,成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考量因素和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
当前,我国低空经济规模整体偏小,社会需求仍然不足,增长新引擎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与公共航空相比,低空飞行具有“低、小、慢”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其安全风险具有一定特殊性,也对传统安全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提出重大挑战,增加了监管难度。一方面,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特定空域中存在高密度、大容量运行,低空飞行操作简便,对操控员的要求较低,加大了风险事故发生率,客观上增加了风险防控压力。另一方面,与日新月异的低空产业技术特别是无人机技术相比,低空安防技术进步较慢,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低空飞行安全管控需求。
低空安全风险在传统航空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包括侵扰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低空飞行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安全风险,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等。这种风险变化是全方位的、系统性的,属于新型新质风险,对传统安全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提出了重大挑战,亟待通过顶层设计和统筹部署予以应对,包括提供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并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监管创新,平衡好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其一,要加强低空飞行安全技术创新。低空飞行特别是无人机的反控、反制技术是世界性难题,低空产品的故障诊断能力、故障修复能力、自主避障能力等亟待加强。要推动如区块链技术、电子围栏技术等在无人机反控反制产品中的应用,注重低空空域流量管理系统、低空飞行器实时监控系统、动力系统、无人机飞行标准化机制等技术的研发,注重传感器安全、频谱安全、通信链路安全等安全技术的创新。
其二,要加强低空经济法律制度创新。高质量发展低空经济,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对低空经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要坚持前瞻性、协同性、体系性、实效性原则,建立健全空域监管规则、航空器监管规则、操控员监管规则、飞行活动监管规则等,以法律制度创新推动低空经济技术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其三,要加强低空经济活动监管创新。在监管理念上,要本着发展与安全并重的理念对低空经济发展中所蕴含的风险隐患保持密切关注、高度重视,并从技术、伦理、法律等层面防范安全风险的发生。同时鼓励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和场景应用,尊重市场主体,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在监管模式上,可适当探索分级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的产品服务、飞行类型、应用场景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分类,进而创新安全监管工具,采取飞行申报、监管指南、事后追责等多元化、差异化的监管方式。要强调风险治理关口前移,注重事前控制和风险预防,适应低空经济新业态发展趋势,采取更加精准灵活的风险管理措施。
安全是低空飞行的底线,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基础。低空飞行的高风险性客观上需要更加高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更加成熟的安全管控技术和更加丰富的管理手段。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时期,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注重技术、伦理、政策、法律等手段的有机结合,构建相互融合的协同治理模式,在维护低空安全的同时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10日 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