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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
作者:张凌寒(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2025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推动各方加强发展战略、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的对接协调,早日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当前,人工智能技术产业飞速发展,全球科技竞争博弈日趋深化,高质量推进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必须放眼全球、统筹国内外,真正形成对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以及有序发展的法治保障。
人工智能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属性特质相通
党中央提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基本属性上,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重要延伸;在目标设定上,涉外法治是我国参与世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路径。而人工智能法治的属性特质,则使其天然成为涉外法治的关键领域。
在涉外法治的知识构成中,按照所含涉外因素的多少,可将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外国法治等排列组成光谱,涉外法治处于仅有域内效力的国内法治和聚焦国际规则的国际法治之间。涉外法治中的“涉外”,是指国内法治在涉及国外事务时效力向域外的影响和延伸。在这个意义上,涉外法治建设一方面秉承宪法至上的基本原则,着重体现国内法治的特性,另一方面则与国际法治乃至外国法治存在外延交叉。人工智能法治恰是国内法治中涉外因素较高的领域,尽管其主要立足国内治理,但其技术研发、数据训练、算法部署、产品应用往往超越地理疆界,形成高度互联互通的全球生态系统。这种全球价值链合作的分布式架构,使得人工智能法治包含大量涉外因素。无论是跨境数据流动中的数据主权争议,还是人工智能产品服务的管辖权之争,人工智能法治从构建之初就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维度积极回应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衔接融合,实现技术治理的内外联动与法治建设的协调统一。
涉外法治是我国参与世界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路径,人工智能法治是其关键领域。当前,国家竞争力不仅体现为技术和产业的直接竞争,更日益演化为法治软实力与制度引领力的深层次竞争。我国人工智能法治的构建,在国内层面旨在通过健全法律规范、完善治理机制,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健康发展;同时还承担着涉外法治的重要使命,即主动参与和引领全球人工智能规则体系与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协调。随着我国人工智能技术水平持续攀升、产业规模位居全球前列,全球科技生态和科技供应链布局正在发生改变,中国成为新的创新驱动中心,大量企业和平台“出海”经营。在此背景下,中国人工智能治理理念与法律实践也将随着科技与产品服务的输出逐步走向国际,尤其是在算法规制、数据跨境、伦理治理等关键议题上,我国的法治经验将成为提升国际话语权的重要路径。
由此可见,涉外法治以国内法治为基、参与国际法治秩序建设的核心属性要素,与人工智能法治逻辑相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工智能法治既属于典型的新兴领域,又是事关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理应成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着力点。
人工智能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立足本位有别
人工智能法治与涉外法治既有属性特质上的相通之处,也有立足本位上的不同之处,这也决定了人工智能法治与涉外法治在建设目标上的差异。人工智能法治立足国内法律治理,首要的是实现人工智能的良法善治,进而影响辐射至涉外与国际法治的相关事务。涉外法治立足以法治方式在与外国交往时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进而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换言之,人工智能法治的本位是国内法,而涉外法治的本位是国内法治与外国法治的交叉融合领域。
从历史维度看,中国的涉外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涉外法治的发展壮大,本质上是由于我国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不断增长,需要以法治方式在与外国交往时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涉外法治的主要内容是国内法治与外国法治都接受或认可的相关制度,是对国内法治的功能拓展。同时,涉外法治虽然对国际法治发挥作用,但一般只有在需要履行相关国际法义务时,才涉及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约束力和影响力的问题。因此,涉外法治突破了国际法学的学科依赖,构成了新的理论领域。
人工智能法治则是扎根国内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发展而产生的,其发挥对外影响的方式主要是基于技术、产品与服务体现出的价值理念,在全球价值链合作中推动他国与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制度与文化的认同与接受。从其影响全球治理的路径上看,更类似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下观”——一种基于秩序而非基于主权的影响逻辑。如在价值理念层面,中国人工智能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既与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宣称的人本原则表述相同,又蕴含着中国人工智能法治的“人民性”特征,即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围绕人民福祉,注重回应和满足人民需求。
尽管人工智能法治与涉外法治在立足本位上有所差异,但两者在价值理念上有共同之处。我国主张人工智能发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原则,强调人工智能是全球公共产品,推进全球共享与技术普惠,这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的涉外法治建设一脉相承。也正是基于此,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应嵌入涉外法治视角,基于外向型经济发展需求,服务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出海”,积极发挥中国对全球人工智能规则制定的积极影响。
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应秉承“内外贯通”理念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就是要将两个体系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共同调配资源,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秉承“内外贯通”理念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应当在相关制度设计之初就嵌入涉外法治视角,考量域外效力、全球合作与国际影响。
第一,扩展涉外法治内涵与法律渊源。一是内涵层面的扩展。目前,涉外法治的内涵多以对外关系为中心进行阐释,其渊源包括国内法中的涉外法律法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国际性组织的重要国际法文件、习惯国际法等。尤其对国内法中涉外法律法规的理解仍较为狭窄,常限于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外商投资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抑或相关法律中的涉外条款。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具有跨国境外溢效应与跨领域的系统性,人工智能法治建设中必然要对全球合作与共同责任的共生结构做出回应。因而,构建内外贯通的人工智能法治,并非增加若干涉外条款,而是从立法、执法到司法实践,都预设其可能产生的全球协作与域外效力。二是法律渊源层面的扩展。在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建设中,硬法规范数量有限且增速缓慢,技术标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例如,我国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台的若干强制性技术标准,起到了事实上的监管指引作用。再如,欧盟《人工智能法》仅提出规范要求,将具体技术细节留给欧洲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目前,全球治理规则尚未形成共识,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标准国际组织正在积极推动标准制定、互认等工作,以更好适应人工智能技术产业的跨境特征。
第二,做人工智能法治的议程设置者。当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既处于多元竞争状态,又处于从原则到法律的制度落地阶段。欧盟通过《人工智能法》确立了“基于风险”的治理模式,美国强调企业自律与技术推动,巴西、日本、韩国等国纷纷出台人工智能立法。我国应把握这一关键窗口期,同步推进制度创新与规则传播。尤其要通过主动解决世界各国人工智能立法中的共性与棘手问题,提前设定规则话语场域,主动策划、积极引导,推动全球范围内对中国规则的认知、接受与适用。例如,依照我国法律在人工智能服务应用中推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已经被一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借鉴。又如,中国人工智能法律制度在虚假信息内容治理方面的一系列做法,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经验。综合看来,在软法层面,我国可以继续加强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技术标准、行业准则的制定,并以自愿性、技术性、合作性为导向,提高在国际标准体系中的接受度;在硬法层面,可围绕全球普遍关注的算法公平、人工智能滥用等议题,通过双边协定、区域合作、南南合作等形式,实现法律规则的国际适用。
第三,以人工智能法治塑造全球开源模型治理未来格局。面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快速变革,传统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已不足以涵盖复杂场景,出现了“数字法域”等新范式。跨国技术社区的准则、平台治理政策以及国际技术标准,构成了一种由数字生态自主演进的法律秩序。当下,人工智能治理正体现出这一趋势,开源社区自治与开源模型治理就是典型代表。尤其在DeepSeek-R1等开源大模型发布后,中国开源模型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围绕其引发的“负责任开源”议题也逐步进入政策与法律讨论主场。例如,社区共识中的模型训练数据合法性、公平性测试要求、模型更新透明度等,正逐步成为技术治理的“软法”形式。因此,开源社区规则等将在客观上影响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底层结构。在此背景下,开源治理规则体系的建立,不应局限于国内开发者之间,而应预设其国际交互性——包括外国开发者的参与、境外部署时的合规责任、跨国衍生模型的溯源机制等。这种更加分布式、去中心化的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生态,意味着中国在构建本国规则的同时,也应实质性地介入并塑造全球开源模型治理的未来格局。
总之,法律不仅是制度安排,更是一种治理文明。在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出海”之际,其背后的法律制度也需“随行”。构建内外贯通的人工智能法治范式,能够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并通过平等协商与技术合作,推动全球人工智能共治、共享与责任共担,共同绘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蓝图。
《光明日报》(2025年07月04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