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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支撑乡村产业振兴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9-10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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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钟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健全的农业经营体系则是乡村产业振兴的关键支撑和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传统小农经营模式已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必须通过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构建强大的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破解“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时代课题,进而不断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从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强大的经营体系是农业现代化的显著标志。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正经历从传统分散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立体式复合型经营体系转变的历史性进程。这一转变不仅关乎农业生产方式变革,更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全局。

  强大的农业经营体系能够有效破解土地细碎化与现代农业发展之间的矛盾。通过服务规模化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产出率。目前,我国已形成多元主体参与、服务覆盖广泛、形式丰富多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种体系创新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强大的农业经营体系能够有效实现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包容性发展。我国国情决定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小农户家庭经营仍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因而,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小农户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更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强大的经营体系能够有效推动农业从单一生产功能向生产、生活、生态多功能转变,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可有效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供应链,为乡村产业振兴注入新动能。

  尽管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深层次结构性矛盾。这些矛盾既来自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路径依赖,也来自新发展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有待提升。当前各类主体发展不平衡现象突出,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仍需提高。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生产轻服务、重个体轻联合”的问题。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结构性矛盾。在服务供给端,高效集约的服务要素引入不足,优质服务供给明显短缺。服务环节链条不够完备,对特色农业、烘干仓储、加工销售等增值环节的服务相对缺乏。服务信息公开滞后,服务定价、服务质量、服务保障等透明度有待提升。三是,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过程中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多停留在简单的买卖或劳务雇佣关系,缺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紧密型联结机制。订单农业契约稳定性不足,小农户在产业链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分享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增值收益。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市场主体往往将风险转嫁给小农户,而小农户因组织化程度不足、议价能力弱,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制约其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积极性。

  面向“十五五”时期,需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坚实支撑。重点要从主体培育、服务创新、机制完善、要素保障等方面协同发力,构建适应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农业经营体系。

  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提高家庭农场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营。鼓励村集体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零散耕地整合为适度规模经营单元。规范提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逐步形成多种经营方式互相补充、共同繁荣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格局。

  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模式。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破除主体参与壁垒,建立服务能力与本土黏性并重的评价体系。强化主体功能定位,通过分类引导政策,推动服务型合作社深耕经营性服务、农业推广机构强化公益性服务支撑、涉农国企和供销社等承担产业链整合任务。创新服务方式,大力发展“全程托管+订单农业”“服务联盟+综合解决方案”等新模式。

  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地块连片整理与服务产品定制,将碎片化需求转化为可交易服务订单。完善农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服务价格指导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创新利益联结方式,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服务托管+订单收购”等模式,让农户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特别要关注小农户发展需求,提供差异化、精准化的服务支持。

  强化要素支撑与政策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更好条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加大财政支持,设立社会化服务专项基金,提供丘陵农机研发、数字平台建设等领域专项补贴。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探索开展农事服务质量保险、农机服务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拓宽农业保单增信措施和抵质押物范围。加强人才培养,鼓励实施“农服人才计划”“乡村CEO计划”等项目,培育既懂规模经营又会服务管理的专业队伍。

  《光明日报》(2025年09月10日 05版)

[ 责编:任子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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