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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
作者:张婉婷 李忠夏(分别系首都师范大学科技法中心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等方面产生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也带来了一系列治理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2025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提出,要“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准则等,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相关立法工作”。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既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又防范安全风险,是当前亟待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
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当前,相较于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引发的安全风险、伦理风险以及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人工智能立法速度则相对迟缓,面临着技术动态性与法律滞后性的结构性矛盾。以人工智能推进高质量发展,要充分认识和评估人工智能可能存在的治理风险,加强对人工智能的战略研究、前瞻预防和约束引导,通过加强人工智能立法,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
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是减少技术风险、确保安全可靠的有效手段。随着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的系统性风险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必须高度重视管理技术风险,提高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只有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构建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国家层面关于人工智能的综合性立法和制度建设,才能协调好技术发展与制度回应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厘清技术发展的目标与路径,加强制度化治理、系统性监管和全链条规范。同时,通过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在法律法规、伦理约束、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等层面协同发力,提升国家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治理能力和主动权,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能够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公平的技术发展环境,有助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智能产业,为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人工智能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抓手。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加紧出台人工智能领域相关规划和政策,力图在新一轮国际科技竞争与全球发展变局中掌握主导权。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提升人工智能治理能力,通过强化标准制定、产业引导和国际规则参与,有效增强我国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
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正在加速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发布,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了指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构筑起我国数据治理和伦理审查的制度基石,有效促进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但与人工智能安全监管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相比,现有的人工智能立法还不够完善,缺少人工智能安全监管的专门法律,在一些促发展、保安全的关键问题上还存在空白。同时,还面临现有规则过于分散、规则之间相互协调衔接不足等问题。比如,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监管,而地方性法规位阶相对较低,难以应对人工智能技术跨区域应用的复杂性。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加快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以统筹安全和发展为基本导向。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日益商业化、大众化、普及化,潜在安全风险更加突出,对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统筹安全与发展,基于制度环境、技术产业基础与发展目标,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使用、治理应当遵循的理念和基本法律原则,为人工智能法律法规的解释适用和完善发展提供价值指引。坚持以增进民生福祉为宗旨,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建立完善人工智能设计、评估、测试、监督、责任等制度,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确保在法治稳定性与新兴技术治理灵活性之间保持平衡。
其次,立足现实需要,构建体系化的人工智能法律保障制度。人工智能发展将带来的法律法规变革,涉及人工智能法律属性、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问题。从立法趋势上看,在当前全球科技竞争背景下,人工智能领域的高位阶立法仍是人工智能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总结人工智能治理经验,加快人工智能立法进程,制定出台人工智能促进法,明确人工智能发展的基本原则、监管框架与促进措施,增强人工智能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积极引入适应性治理理念,容纳技术发展带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与未知前景,为技术进步预留发展空间并划定安全底线。同时,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趋势,明确不同阶段的政策目标和实现路径,确保相关的要素法与领域法协同配合。
再次,兼顾多元共治与行业自治,采用“软法先行”立法策略。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构建跨领域、跨部门的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人工智能领域的职能与责任,强化整体治理能力。行业自治是化解人工智能发展与风险之间矛盾的关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人工智能行业在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对行业标准、伦理指南、技术规范等非强制性规则进行引导,在积累一定治理经验和共识的前提下,再逐步上升为法律,构建“标准—规范—法律”的立体制度体系。
最后,提升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国际影响力。当前,各国纷纷加快制定完善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争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主导权。及时关注国际竞争态势,积极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标准与规则的制定,主动贡献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方案,为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新的框架。推动人工智能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企业、科研机构的技术交流,缩小全球数字鸿沟,避免技术割裂,从而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光明日报》(2025年09月18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