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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一
“敬教劝学,建国之大本;兴贤育才,为政之先务。”从先秦诸子到唐宋八大家,从《永乐大典》到《四库全书》,都与自古以来重视兴学育才、讲求文治密不可分。中国古代著名的盛世,都注意兴文治、育人才,促社会、强国家。
自古至今,中国教育法律制度都是社会发展、国家富强的稳定器。从先秦开始,无论是教育机关的构建与维护、教育制度的运行与实施,教师的任用与考评,学生的管理与奖惩等各项内容,都由国家制定法律加以调整、支持与保障,因时而变、因势而行,不断将教育成果转化为可以衡量的社会价值。
同时,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的国情也决定了教育内容的伦理化。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占据思想文化的统治地位,国家通过立法将儒家伦理规范融入教育制度,渗透到教学方法和人格完善的各个方面,进而把道德教化与国家治理紧密结合,培养学生具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家国情怀。
我国教育法律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从未中断,具有鲜明的连续性与系统性,经过不断的革故鼎新,形成了世界上最负盛名的中华教育法律。中国教育法律史是中国法律史的分支,其以研究教育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揭示教育法律的发展规律、总结教育法律对国家繁荣稳定所提供的历史借鉴为目标,展现社会、政治、伦理、文化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历史逻辑。
二
中国教育制度源远流长,沿革清晰。
早在夏朝,我国就已经开始了教育建制。孟子在追述三代的教育时说:“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夏以射造士,商以乐造士,西周在继承夏商教育基础上,使教育走向制度化,出现了较为完备的国学与乡学体制。西周教学内容以“六艺”为主,其中礼乐是最重要的课程。但西周的教育仅针对贵族子弟,学在官府是其重要标志。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与兼并战争激起对人才的需求,教育由官府走向民间。“士人”奔走各国,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这一时期,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对教育的普及具有积极作用。齐国还因应时势,设置稷下学宫,聚集天下贤士,讲求文治。由官方设置、私家主持的教学模式是公私教育初步分野的具体表现。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体制。为巩固统治,秦奉行法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政策,统一教育内容。“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为强化思想专制,秦朝还颁布挟书令,甚至采取焚书坑儒的极端举措,强力管制教育。秦朝实行的严刑峻法与极端专制思想大大激化了社会矛盾,最终导致二世而亡。
汉朝建立后,反思秦亡教训,重新允许私学。武帝时期采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教政策,为其后两千余年的教育制度确立了指导思想与基本模式。同时,学校建制取得长足进步,在长安设立太学,以五经博士为教官,传授儒家经典。以儒学取士的察举制开创了教育与选官结合的新路径。东汉时,“游学增胜,至三万余生”。
魏晋南北朝战乱频仍,但教育制度的发展并未停步。魏明帝时首设律学,不仅培养了大量明晓法令的人才,还促成了这一时期法律解释的发展。西晋时,旨在培养贵族子弟的国子学设立,使中央官学发展为太学与国子学并行的双轨教育体制。南朝宋文帝在京师设置四所类似专科学校性质的学馆,玄学、史学、文学、儒学四学并立,改变了汉代以来单一经学化的教育模式,丰富了教育内容,为隋唐教育的发达奠定基础。
隋朝建立后,立刻提出“偃武修文,兴儒崇学”的教育政策。李渊建立唐朝后,颁布《兴学敕》,要求“敦本息末,崇尚儒宗”。唐朝中央设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律学,此外,东宫的崇文馆、门下省的弘文馆对学校教育形成补充,地方则设府学、州学、县学。同时,形式各异的私学开始欣欣向荣。教育的兴盛对教育管理提出挑战。隋唐之前,教育管理常由其他机构兼理。隋文帝时设国子寺。隋炀帝改为国子监,专门管理学校教育工作。同时,围绕国子监的教学、考核、奖惩、休假等配套制度也相应建立与完善。《唐六典》则对教育制度进行系统整合,进一步推动了教育立法的发展。
宋推行“重文轻武、以文制武”国策,高度重视文教。庆历四年,范仲淹主持兴学,鼓励天下州县皆立学,选用通经有道之士负责教学,并在中央重建太学。尽管庆历新政以失败告终,但兴学的成果却得以延续。欧阳修评价,“宋兴盖八十有四年,而天下之学始克大立”。熙宁变法时,王安石创立太学三舍法,学生各治一经,有学官教授,每月考试。此后,太学规模逐渐扩大,在此基础上,建成了一个从中央太学到各州县学校,覆盖面极广的官学教育体系。同时,私学走向顶峰。据统计,宋代民间开办的书院多达数百所,学生可越出本籍,自由求学,有力推动了教育事业发展。
元代的教育机构呈现多样化特征,不仅中央专门设立蒙古、回回国子学,地方官学除儒学外还有蒙古字学、医学和阴阳学。此外,元代首创一种基层教育设施——社学。法律规定,诸县所属村疃,民五十家立为一社,“每社设立学校一所,择通晓经书者为学师,于农隙时月,各令子弟入学。先读孝经、小学,次及大学、论、孟、经、史,务要各知孝悌忠信,敦本抑末”。不过,社学的主要职能并非单纯的知识传授,更侧重伦理道德的教化以及政策法令的宣传工作。因此,从本质上讲,社学仍然是基层政教合一的一种组织形式。
明朝尊孔崇儒,重经纳士,建立了从地方到中央衔接紧密的学制。为推进社会教化,朱元璋下令“有司更置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对此,《明史》称“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为加强对学校教育的管控,不仅在各省设提学官“躬历各学,督率教官,化导诸生”,而且制定颁布专门性法律规约。如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命礼部颁学校禁例十二条,规定生员禁止事项。洪武二十六年,制定学官考课法,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明制,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学制上的转变也导致教学内容向科举考试靠拢,“朝廷颁行经史、律诰、礼仪等书,生员务要熟读精通,以备科贡考试”。
清朝借鉴前朝政治法律实践经验,确立了“兴文教,崇经术,以开太平”的文教政策。《钦定大清会典》规定,“凡学校之制,京师立国子监,曰太学;直省府州县卫各于所治立学”。为广励学业,在京师设立宗室学、觉罗学、咸安宫官学、景山官学、八旗官学,在府州县设立义学、社学,并将书院纳入官学体系,形成了空前庞大的学校教育网络。为管理学校事务,清效仿明制,在直省设学政一员,负责主持地方岁科考试、校阅生童课业、考核教官等。同时,教育立法取得长足发展,《钦定学政全书》的纂修更是集清代教育法制之大成。
清末,教育制度开启近代化进程。清廷成立学部,作为统辖全国教育的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京师和各省建立了京师大学堂、北洋大学堂等一批高等院校。清廷还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奏定学堂章程》等法规,详细规定全国各级各类学堂的学制、课程等内容。民国建立后,教育制度在借鉴西方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和改革。革命根据地的教育制度也逐步发展,开始探索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型教育道路,军队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儿童教育与成人教育等均取得积极成效,为今天教育制度的完善积累了丰富的红色基因。
三
教育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其法律制度的演变始终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变革密切相关。通过梳理教育法制的历史演进,可以发现,法律法规在每个历史阶段都起着引导教育发展的重要功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背后的治理逻辑与价值理念是如何在历史长河中形成并发展的。这个演进过程揭示了中国教育制度从“礼治”走向“法治”蕴含的价值取向。
教育法制史展现了法律在教育活动中的核心功能:规范、调节与保障。法律通过规定教育行为的标准和程序,为教育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边界,保障教育体系的有序运行。从科举制度到现代学制,法律始终是规范教育行为的重要工具。同时,法律通过调整教育领域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确保教育活动服务于国家治理并有序发展。再者,教育资源的稳定供给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支持,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这说明,法律始终是推动教育发展的关键力量。
教育法制史反映了国家通过立法对教育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展现了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治理理念的变化。在古代,教育通常被看作维护社会秩序、培养官员和巩固统治的重要工具。遍览历代文献记载,教育始终与政治紧密结合,其以儒家思想为核心,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教育与社会治理融合起来,贯穿整个古代历史。清末民初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发生转变。清政府通过《钦定学堂章程》等法律文件引入近代教育制度。民国时期,壬子癸丑学制的颁布标志着现代教育体系的开端,国家治理开始注重培养公民意识。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教育有着全面规划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强调教育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可见,国家对教育的治理方式与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紧密相关。
教育法制史还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对教育价值的认知和传承。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概念之一就是立德树人。“立德”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立德、立功、立言是中国古人的人生追求和理想信念。“立德”是人的根本,“立功”是体现人生价值的关键,“立言”是泽延后世的保障。“树人”一词出自《管子·权修》:“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一树一获者,谷也;一树十获者,木也;一树百获者,人也。”树人乃是对为政者的要求,要将百姓教育成明晓礼义廉耻、恪守社会道德的人。树人是百年大计,最具价值也最为困难。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教育这一核心环节来完成。从历史发展来看,“立德树人”始终与家国情怀紧密相连。清末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明确提出要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并将道德教育与爱国教育相结合。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演变为对民族和国家的热爱。这既是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现代社会的精神指南。除此之外,《论语》中提出的“学而优则仕”理念,通过科举制度被法律化,成为选拔官员的标准。“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等理念,体现了中华民族重视教育、追求公平的价值取向。这些观念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教育体系,在今日也有其现实意义。清末民初,国家开始引入科学、民主等现代理念,注重教育培养具有现代意识的新一代人才。民国时期,国家教育立法强调要培养“独立自主”“自由平等”的公民,体现了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和对现代价值观的追求。新中国成立后,教育法律制度反映了法治理念与文化传统的深度融合。从儒家思想到现代理念,教育的价值观念始终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革故鼎新,既保持了民族文化的连续性,又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
中国教育制度的历史发展,本质上是教育制度法律化的过程。通过研究这些教育法律制度,我们不仅能够了解国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构建教育体系,还能从中提炼出制度变迁的路径与动力机制,为现代教育法制建设提供历史经验与制度资源。在未来的教育政策制定中,既要继承历史经验,又要结合时代需求,不断促进教育体系的优化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成教育强国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望,是实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先导任务、坚实基础、战略支撑。我们要坚定信心、勇毅前行,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实现建成教育强国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一个崭新的教育法制的历史画卷即将展现在我们眼前,建成教育强国的美好愿望必将实现。
《光明日报》(2025年10月17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