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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晓华(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
中央苏区地跨江西、福建、湖南、广东四省,境内地形复杂,山地丘陵众多,大小江河密布,加之战争导致森林植被被毁,水利设施不健全,水、旱、虫、疫等灾害交替发生,且具有连续发生和多灾并发的特征。频发的自然灾害既威胁着军民的生命安全,又极大地扰乱了苏区的生产发展和社会秩序。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能否有效地战胜自然灾害,直接关乎苏区的巩固和发展。在负起繁重艰巨革命任务的同时,苏维埃政府将减灾视为十分重要的工作,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除了法、法令、大纲、纲要、条例、章程等规范的法律文件外,通告、办法、指示信、决议案、训令等在根据地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也是减灾法规的重要载体。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1928年至1934年,中央苏区历年颁布的包含减灾内容的法规合计至少有93部。中央苏区的减灾立法及实践,既是对传统荒政的继承和发展,也显示了党对战争和民生关系的正确处理,体现出鲜明的传统与创新相结合的特点。
中央苏区的减灾法规以“消灭兵匪灾祸,防御天灾”为目的,内容广泛,类型丰富多样。这一时期,单行性的减灾法规数量还比较少,减灾规条通常散见于苏区法律体系的各部分,减灾内容体现在土地、经济、卫生、环境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在减灾法规的具体规定上,如减免税收、调剂粮食、鼓励生产、提倡节约、扩充水利等内容,可谓与传统荒政一脉相承。例如,在减免税收方面,借鉴中国古代因灾蠲免缓征赋税等制度,中央苏区法律体系亦有相关内容。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作为党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应运而生,其中规定,“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毛泽东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1页)。随后,红军从井冈山转移到赣南的兴国县,发布《兴国县土地法》,保留了遇到天灾减免土地税的条款。再如,政府分配与借贷耕牛,是中国历代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央苏区借鉴了这一传统救灾制度。在多次战争和自然灾害的破坏侵袭下,中央苏区的大量耕牛被宰杀,农器被焚毁。为更好地组织群众集中生产,1933年3月3日,中央政府发布《保护春耕运动的顺利进行:组织犁牛站办法》。4月13日,土地部发布第四号训令《为发起犁牛合作社》,号召参照瑞金武阳区及云集区的经验,成立犁牛合作社,发动群众加入,鼓励有耕牛农具者加入合作社,给以相当的租金,用“互助两利”的办法解决生产资料不足的问题。
中央苏区对传统荒政予以批判的继承和发展。土地革命前,一些乡村设有传统意义上的义仓,由士绅、地主、富农和中农将米谷捐集起来,出售或赠予贫农、雇农、游民等,有时贫农度荒“全靠义仓借点谷食”。但义仓有严格的抵押规则,借谷利息为30%。毛泽东认为,此类义仓只不过是“缓贫民暴动的一个改良欺骗政策,不明白的却在那里颂他们的恩德”(《毛泽东中央革命根据地斗争时期调查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1~152页)。1932年,人民委员会发布《发展粮食合作社运动问题》的第七号训令。1933年,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发布布告:“粮食调剂设局,中央正在经营。粮食合作设社,各地都要进行。甲县运到乙县,不能阻挡留停。大家有了饭吃,大家好打白军。”(《红色中华》1933年3月6日,第58期)在开展合作互助运动方面,1933年,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阐明劳动互助社的目的是实现农民互相帮助、做工,有计划地去调剂农村中的劳动力。兴国长冈乡每村成立一个劳动互助社,除红属以外,全乡80%劳动力均入社。互助社还可根据群众意愿,以村、乡、区为单位统筹生产,体现了灵活的调剂能力。粮食调剂局和劳动互助社的创办,缓解了中央苏区的粮食短缺问题,比传统的义仓制度更加公平科学,有利于灾区粮食和人力的调剂。
中央苏区的减灾法规建设,打破了传统荒政以政府救济为主、不敢或无力发动广大灾民进行自救的藩篱。如妇女儿童等传统救灾中的弱势群体,经过中国共产党积极的社会动员,成为救灾活动中的生力军。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第六号训令,要求各级政府成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以专门关心妇女权益、改善妇女生活。1933年2月,土地人民委员部发布关于春耕计划的第二号训令,要求各地发动妇女参加耕种。次年2月,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春耕运动的决定》,其中指出,要推动“每个劳动妇女,每个儿童,在红色的苏维埃农村中进行生产战线上的冲锋突击”,在乡级苏维埃下,设立妇女劳动教育委员会,动员广大妇女学习莳田、犁田、耙田等主要生产工作(《红色中华》1934年2月18日,第151期)。由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充分的社会动员,妇女在生产救灾等方面取得了不凡的成绩。1933年,兴国均村区泮溪乡的劳动妇女在春耕时积极开垦荒田荒地,把整个春耕提早了半个月。瑞金武阳区石水乡女子耕田队有400多人,这些妇女对农务样样精通,“她们的劳动占了全部生产劳动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红色中华》1933年4月26日,第73期)。再如,中央苏区的儿童和青少年也被赋予了救济主体的角色。1934年,教育人民委员部制定的《小学管理法大纲》规定,功课的测验不能作为小学生学年考试的唯一标准,学生的成绩必须结合劳动和工作成果,如“每个学生的工艺、园艺、耕种等技能及积极性”,每个学生参加收集粮食、春耕秋收等宣传工作的成绩和积极性等(《列宁小学校学生组织大纲》,江西省教育厅编:《江西苏区教育资料选编》,江西教育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10~121页)。
随着一系列减灾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央苏区在兴国、瑞金、上杭和其他部分老苏区推行的生产救灾运动取得了不菲成绩。1933年夏耕之前,“有些地方发动了群众实行耕牛农器的互助,有些地方调换了好的种子,红军公田、红军家属的田也比去年耕得更好了”(《红色中华》1933年4月26日,第73期)。其中,石水乡全乡2700多人,除老小疾病外,成年青年、妇女儿童通通参加生产,激发出空前的劳动热忱。才溪乡在严重缺乏劳动力的情况下,将荒山开尽,耕田用尽,群众原本食不果腹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同时,在兴修水利、植树造林等方面,至1934年,江西、福建、粤赣、闽浙赣等修复水利工程10980座,新建水利工程892座;瑞金和兴国植树993500株,福建苏区植树2l3800株、播撒木梓树种1699斤(赵朝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灾荒与中国共产党的对策研究》,《党史研究与教学》2004年第5期)。这些举措对提高中央苏区的减灾能力、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埃德加·斯诺曾说:“苏维埃没有饥荒,当我想起这些时,我们觉得:这完全是一个中国的奇迹!事实上,这不能只靠财政来说明,只有从社会的和政治的基础上着眼,才能理解。”(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复社1938年版,第282~283页)虽然因为政权初建,中央苏区的减灾立法及实践也属初创,故而存在尚不完善之处,但其既注重从传统救灾制度中继承合理内容、同时与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的减灾立法实践,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初步实现了社会救济和灾民生产自救较为完整的结合,并通过真正民众性的互助合作形式充分调动广大灾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中国减灾史上积极开创了一条群众性的生产自救新途径。这一时期的减灾法制建设具有鲜明的自主创新性,为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减灾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光明日报》(2025年11月05日 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