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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部门要求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11-20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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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任欢)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健全存管规则,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健全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养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会员费,以及按照规定留存的风险保证金的专用账户。《指引》明确,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供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存管银行收到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存管协议。专用存款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存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撤销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预先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存管资金处置等方案,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向老年人收取押金、会员费。存管银行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专用存款账户撤销手续。

  《指引》要求,养老机构原则上通过存管银行收取押金、会员费。通过其他支付机构或者现金收取的,应当于收取当日(至迟次日)划转或者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使用存管资金,应当向存管银行发起支出申请,说明资金用途,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符合《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使用用途要求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为养老机构办理资金支出。存管资金用于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的,存管银行可以容缺办理,养老机构应当于老年人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佐证材料。

  《指引》明确,对符合养老服务协议约定和按照《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应当退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存管银行提交退费申请。存管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退费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养老服务协议对退费渠道另有约定或者原付款渠道无法办理退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存管银行说明情况,并提供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养老服务协议、押金或者会员费收取和退费账户等信息,由存管银行核对后及时退还。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撤销且经退费后仍有余额的,存管银行可以根据养老机构申请并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向养老机构基本账户划转剩余资金。

  《指引》还要求,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资金异常流动情形的,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同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存管银行应当开发用于归集养老机构资金收取、使用等信息的养老机构账户管理系统,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及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推送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收取、使用、退费等信息及相关分析报告,不得隐瞒、欺骗、篡改、拖延等。

  《光明日报》(2025年11月20日 02版)

[ 责编:孙宗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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