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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论坛】
作者:刘静(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聚焦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性行政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创新性划分公共监测与自行监测,清晰界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构建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的制度框架。在协同治理上,通过健全跨区域监测信息共享、数据互认、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推动从单一要素治理向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转变。这一制度创新既是对我国生态保护实践经验的系统升华,又是对现代化治理规律的深刻把握,为破解跨区域协同不足、数据质量不高、责任落实不力等长期制约生态治理效能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
生态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走出了独具特色的生态治理之路。顶层设计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纲领性文件相继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党政同责等制度形成刚性约束;法律保障层面,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涵盖水、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生态保护红线刚性划定、污染治理责任层层明确、违法处罚力度持续加大,让生态保护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必循。
历经不懈努力,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治理模式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破解了大批长期未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上海碳市场平稳运行,安徽、福建等地探索的林业碳票制度让生态“含绿量”有效转化为发展“含金量”;“空天地一体化”监测系统广泛应用,推动监管模式从人海战术向智慧治理转型,浙江“民间河长”、广东“河小青”、长江“十年禁渔”等实践,让生态环保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行动自觉。
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治理体系和能力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创新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路径。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治理必须打破行政边界,制度创新正是通过明确治理主体、划分治理权责、建立协同机制,推动治理从“分散作战”向协同发力转型。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现代化治理的重要标志。制度创新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破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难题,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治理闭环。同时,制度创新整合科技、市场、社会等多元治理资源,推动治理从粗放式向精准化、从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变。
精准治理是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特征,应鼓励无人机巡护、卫星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应用,实现对污染行为的实时追踪。对重点污染企业和生态敏感区域实行差异化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环保管家”技术帮扶,避免“一刀切”执法。针对数据造假这一生态治理领域的顽疾,《条例》设置罚款、禁业、吊销资质等严格处罚措施,实施“双罚制”——既追究单位责任也追究个人责任,还明确监测设备生产单位的相关责任,通过多维度监管筑牢数据质量防线。
多元共治是现代化治理的重要支撑。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始终,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依法公开举报方式、整改情况等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生态监测和科普宣传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奖励与隐私保护机制,让公众从生态保护的旁观者变为参与者、监督者、受益者。推广“以利用促管护”的成功经验,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绿色产业,形成“生态好—产业兴—百姓富”的良性循环。
《条例》的实施是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新起点,有赖于各方协同发力。各级政府应细化落实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须打破信息壁垒和责任壁垒,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格局。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大环保投入,主动推动绿色转型。同时,还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与途径,激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志愿行动,让生态保护成为自觉习惯。
随着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创新的深入实施,我国生态治理将更加科学高效。从长江碧波到黄河绿意,从荒漠植绿到城乡宜居,制度创新将持续释放治理效能,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制度创新的护航下,美丽中国建设必将迈出更坚实步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图景将不断铺展,为全球生态治理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光明日报》(2025年12月10日 03版)
